财务理论研究中的几个认识误区
二、关于财务主体
基于法人财产权的财务主体研究,大致来看,有两大类四种不同的观点。一类是一元性财务主体观,以汤谷良、伍中信为代表,认为财务主体为企业本身,但伍中信不同意财务分层分权管理的观点;另一类是二元性财务主体观,以干胜道和刘贵生为代表,前者认为财务主体为所有者和经营者;而后者认为财务主体为企业和企业财产所有者。这些观点大多以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拥有自主经营权,企业财权独立,自主理财为理论基础,研究结论的不同源于研究者们对财权独立程度的理解不同。
伍中信对财权独立的理解过于绝对化,他认为企业财权独立后,出资者就不可能拥有独立完整的财权,不可能参与企业决策,所有者保留的只是剩余收益索取权的一部分。他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使企业成为拥有独立、完整的财权,拥有“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能力,从而成为财务主体。[7]在将独立完整的财权界定给法人产权主体—企业后,出资人就不可能有独立完整的财权、不能进行财务决策了。当然也就不可能成为财务主体了。
汤谷良也从企业财权独立出发得出企业是财务主体,但认为财权在企业内部具有明显的层次划分,这一观点形成了他详细论述财务分权分层管理理论的基础。但是,由于他认为企业是财务主体,不承认所有者是财务主体,因此他认为“所有者财务在企业以法人形式存在以后主要是一种监控机制,而不是一种决策机制。”[8]这一观点的提出是从法人财产权出发研究财务主体理论的必然结果。伍中信不同意财务分权分层管理的观点。也不同意刘贵生、干胜道等提出的财务主体二元性的观点。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基于法人财产权的财务主体理论研究中,伍中信的观点是最彻底的。
刘贵生的观点与伍中信的观点并无实质不同,他也认为所有者的所有权集中地体现在剩余索取权上。事实上,只要认为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成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所有者就必然会被挤到只享有剩余,不参与决策的位置上。但由于刘贵生是以掌握财务分配权与否为依据来界定财务主体的,所有者参与财务分配,当然他也是财务主体。因此,他认为股份公司财务主体为公司所有者和公司本身。并且他对财务主体的界定也避免了将所有参与财务分配的利益主体都界定为财务主体的弊端。他认为,财务主体是指财务分配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参与者,因它的存在决定着财务分配的范围、规模、方式方法及财务分配关系的基本性质。[9]这里,他提出的是“起决定作用的参与者”,而不是所有参与者,从而将其他的分配参与者排除在外。
干胜道则认为所有者在进行委托代理时要进行财务决策,财权要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分割,经营者的独立性是相对的,经营者的日常财务决策所有者并不干预,所有者参与企业合并、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财务决策,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并行不悖。[10]但是,干胜道并不反对将企业作为财务主体的提法,他的二元性财务主体观,实际上是将所有者和企业作为财务主体。他说:“一方面,要转换企业的运行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立企业的财务主体地位;另一方面,要明晰国有企业产权,确立对企业的投资公司,即确立所有者财务主体。”显然,他认为,企业和所有者均为财务主体。只不过,他认为,“经营者财务与企业财务可以视为同义词”[11],这样看来,干胜道的观点与刘贵生的观点在形式上又有相似之处,都认为所有者和企业本身为财务主体,不同之处在于,干胜道认为,所有者具有财务决策、调控权,而不仅仅是分配权。
无论是一元性财务主体观,还是二元性财务主体观,基本上都是循着原始产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的思路所提出的研究结论。我们同意财务主体的二元性观点,但我们的观点与前面的观点有本质上的不同,我们认为应该在现代企业理论的框架内探讨财务主体的二元性。我们认为,企业财务主体是由企业所有权安排所决定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内在要求,它是指拥有财务控制权,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企业财务关系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传统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所有者是企业的财务主体;在现代公司制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拥有企业的财务控制权,从而使现代企业的财务主体具有二元性的特征。
同时,我们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是一个契约的联结,它本身不可能成为产权主体,也不可能是财务主体,能成为财务主体的只能是对企业投入要素的签约人,且这一签约人必须是掌握企业财务控制权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将企业作为财务主体,将所有者排除在企业财务决策之外,是很危险的,这会使经营者的财务决策权成为不受约束的权利,也侵蚀了企业形成的产权基础。
三、关于财务职能
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企业财务的基本职能是资源配置,如有人认为,“资源配置是财务的第一大基本职能”[4],“财务的基本职能是有效培育和配置财务资源”。[12]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并认为,研究企业财务职能,只能从所有者和经营者所具有的管理职能着手,从其职责的行使上来界定其财务职能。理由如下:
市场经济即市场在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具有资源配置的功能是不容置疑的。那么我们能不能进一步得出企业财务具有资源配置的职能呢?答案是否定的。
企业的资源配置是否有效,取决于企业管理是否有效,而企业管理的有效性取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有效性,即需要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责、权、利对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就财务资源的配置而言,在企业内这种配置属于微观计划调节,其有效性取决于财务控制权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分布状况。所有者和经营者都是企业财务资源配置的计划调节者,由于经营者拥有管理能力和信息优势,他应该拥有计划调节的权力,同时由于存在代理问题,所有者也不可能完全放弃计划调节权,尤其是战略性计划调节权,这就决定了财务控制权在二者之间存在一个划分问题。权利划分合理,制衡有效,那么企业财务决策就会有效,财务资源的配置也会有效。
企业长期财务战略的制订和实施、企业筹资、投资、分配决策等等这些引导企业财务资源流动和配置的种种举措,都依赖于所有者和经营者财务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企业所具有的资源配置功能(包括财务资源配置功能),是离不开所有者和经营者这两个财务管理主体的财务管理活动的。企业的资源配置实际上是企业财务管理主体管理职能的发挥所产生的作用,它经历了一个从财务管理主体—职能发挥—产生资源配置作用的过程。在理论经济学研究中,我们省掉财务管理职能的发挥这一环节,直接讲企业具有资源配置的职能或功能,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我们专门研究企业财务管理职能,这样讲就是欠妥当的。这也就是我们不同意“企业(财务)具有资源配置职能”观点的原因。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能应体现为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计划、财务组织、财务指挥、财务调节(协调)、财务控制、财务监督等方面。
「参考文献」
[1]汤谷良。现代企业财务的产权思考[J].会计研究,1994,(5)。
[2]伍中信。现代财务理论的产权基础[J].财政研究,2000,(7)。
[3]吴敬琏。渐进与激进——中国改革道路的选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4]伍中信。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