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县级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研究
3、增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实行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所有预算单位的资金全部集中在国库,减少了大量的库外资金的无效、低效运作,使政府在调控宏观经济方面更能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4、解决了重复设立机构的问题。财会集中核算制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两者合二为一,避免了财政内部机构重复设立和人员膨胀,促进了当前的机构改革,符合“精简、高效、统一”管理的目标。
5、开辟了深化细化部门预算工作的新途径。实行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尤其是所提供的月、季、年终决算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囊括资料的全面性及会计信息的可利用性是勿庸置疑的,这是财政部门多年来盼望已久,梦寐以求,来之不易的珍贵的“会计信息共享资源”,这些可以充分信赖的、没有任何“杂质”和“水份”的数据,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细化预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过去一直困扰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不细、数据不实的“假预算”的问题,通过建立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使之得到了迎刃而解,为编制部门预算提供了“高保真”的“会计信息共享资源”。
6、简化了会计核算程序。通过实行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解决了国库、财政预算编制机构、执行机构、各预算单位以及专业银行之间人为的频繁的资金划拨、结算和对账等问题。
四、建立“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需要配套实施并着力解决的八个关键问题。
第一、科学设立机构,规范工作职能。1、细划现有预算管理职能,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分离机制。2、建立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现有的会计核算中心履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执行机构的职能,由于实行国库单一账户核算,因而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量成倍增加,现有人员已不能满足需要,应适当调整充实国库部门(科、股)人员。3、科学调整会计核算中心的内设岗位。原“中心”的核算会计、复核会计、资金会计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国库集中收付核算、复核和资金会计的职能。4、调整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能,实行收、支完全“脱钩”。现有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只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征收与管理,收入按规定通过财政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然后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取消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工作,将编制预算计划的职能划入财政预算编制机构,撤消预算外资金的资金的分配职能,不再承担支出的核拨,将其对预算单位核拨支出的职责转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机构,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收、支“脱钩”,实现收与支的“直通车。
2、取消各类库外资金专户。现在有些地方在成立核算中心之后,无论是各预算单位还是财政内部仍然保留着部分资金专户,如各类基金专户,各类补助专户,社会救济救灾专户,扶贫专户,福利彩票发行专户,住房基金专户等,从而形成了大量的库外资金,与建立完善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解决的办法是将现有的各单位及财政内部的各类专户全部取消,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机构在集中核算时建立“账套”,实行“一个口进,一个口出”的“漏斗式管理”,堵住“管涌”,发挥国库单一账户的“总阀门”作用。同时,建议上级财政部门在制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时候,不要强令地方建立上下贯通、名目繁多的各类专户,避免给地方在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方面设置障碍。
3、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基层单位)全部纳入财会集中核算,以利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有效实施。对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行整体推进,实行纳入的单位“一刀切”,不留“盲区”和“死角”,否则,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集中”目标将难以实现。
4、改变由单一的对“资金总量控制”为“对资金总量控制和对预算指标控制”。实行预算指标控制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内核机制”,是与财会集中核算的根本差异。财会集中核算实行的对单位的资金的总量控制,只要单位的支出凭证符合规定,账上有余额,核算中心就理应办理资金的划拨业务,及时快捷的为单位报账,但是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原来的会计核算中心不仅担负着对单位资金总量的控制,而且更重要的是按照年初部门预算的计划对单位的各项预算指标实施控制和监督,并进行明细核算,防止挤占、挪用和无预算拨款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实行资金总量控制与预算指标控制“一肩挑”。
5、妥善处理好“并户不并账,分账不分钱”的问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犹如“千条江河”的资金汇集到国库这个“汪洋大海”,资金总量增加,块头增大,形成了聚沙成塔,集腋成裘之势,资金的“聚合”和“裂变”效应得到发挥。但是政府在调控这笔为数可观的资金之时,要谨慎运作,防止“放大”地方可用财力,防止资金相互“垫背”而导致出现新的挤占、挪用等隐性财政风险,积极处理好“并户不并账,分账不分钱”的问题,否则,使用不当“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成为一把锋利的“双刃剑”。
6、取消实行财会集中核算之后部分单位又另行组建的“内部结算中心”。尤其是建立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不能出现“中心”之外的多“中心”,要借财会集中核算制转型之时,将各种“内部结算中心”的核算业务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机构管理,斩断其“二次分配”甚至“三次分配”的渠道。
7、修订、完善有关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相配套的法律与法规。完备的法律法规是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的保障。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应对《会计法》、《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税收征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进行修改和补充;对《金库条例》、《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国库收入管理办法》、《收入退库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进行合并立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法》。
8、加快财政、国库、银行之间的信息网络建设步伐。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众多的单位,复杂的手续,频繁的结算,加之还有许多需要传递共享的信息资源,将形成庞大的“信息流”,如果信息“管道”不畅,资金的缴入、划拨、清算诸环节将会严重受阻,无疑制约了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推行。因此,加快财政、国库、银行之间的信息网络建设,是实现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先决条件,“瓶颈”不打通,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难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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