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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制度缺陷”分析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16:24
计准则,在市场上按规范式披露企业信息;另一个方面是“圈钱”,不但可以在上市时按高水平的溢价募集来巨额社会资金,而且只要能保住配股资格,就可以年复一年地从市场中不断得到不需付出成本和回报的“廉价”资金,至于股东的利益和对股东的回报,则被搁置一边。
由于在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股都处于绝对的控股地位,而这些国有股大都处于“产权虚置”和“所有者缺位”状态,这就使得任何一个行政部门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原主管部门都可以以国有股代表的身份来干预企业,但却不对这种干预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实践证明,股份制对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中国股市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只是一个“圈钱”的场所,并未起到对上市公司的监控作用和优胜劣汰作用。国有企业的“软约束”和政府的“父爱主义”在股市中进一步表现和显露出来。
5、资本市场监管不力
——关于资本市场的规则缺陷问题
我国资本市场在市场规则方面同样存在缺陷问题。不但许多应有的法律和规则不具备,而且已有的一些法律也偏离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成为各种意志“磨合”的产物和“拼盘”的结果。
资本市场正常运行和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有一套反映市场经济本质要求和资本市场内在规律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法律体系,但在我国,这样一套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所走过的10年路程正是旧体制的裂变过程和新体制分娩的阵痛过程,也是人们对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机制和市场经济文化从抵触、漠视到认同和了解的过程,因而在这个过程中所形成的市场规则,也都带有鲜明的时代印记,不能准确地把握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内在规律,也不能有效地指导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实践。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调节资本市场运行需要有《公司法》和《证券法》这两个最重要的法律和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与法规,但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带有比较明显的制度缺陷。以《公司法》为例,目前正在实施的《公司法》是从80年代后期开始制定的。在制定《公司法》的过程中,历经多次反复,从1994年7月1日起才正式实施。在制定《公司法》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还未正式确立,资本、资本市场和资本机制等都还未取得合法地位,人们对股票、股票市场和股份公司的地位和作用在认识上并不清晰,在这种背景下制定出来的《公司法》,实际上是各种意志和意见“磨合”的结果,带有较深的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和资本市场的产生与发展,《公司法》与现实的不适应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法不好依”问题成为我国股份经济运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不对这种“拼盘”式的《公司法》进行全面的修改,《公司法》就不能对现实的市场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进行有效调整,经济运行的良好秩序也就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来。
从微观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合理的市场行为和经营行为的形成,不仅需要有外部的制衡,而且还需要有内部的规制,在这方面,公司章程起着重要作用,是公司自治的根本大法。在我国,公司章程却普遍采用了模式化的方式,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乃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为上市公司提供了统一的章程文本格式,不同上市公司间在公司章程上的区别仅限于注册地址、股本总额、经营范围、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不同,在其他各个方面几乎都完全一致,甚至许多工商管理部门或它们的咨询机构都在代公司制定章程。这种模式化的公司章程是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模式对资本市场的渗透,它的最主要弊端,是导致上市公司不是“自治”而是“公治”,公司的独立的人格从而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利益都在这种行政权力的侵蚀下流于形式。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该是资本市场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为了使投资者的利益切实得到保护,就必须建立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对政府行为、企业行为、个人行为和市场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必须建立全方位和多角度的监管架构,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咨询机构的行为方式与行为机制,形成自律与他律、市场与社会相结合的立体的监管体系和监管网络,从而使资本市场真正成为高度透明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从体制上提升市场的凝聚力、辐射力和运行效率。在这方面,我国的资本市场同样存在着重大的制度缺陷。由于监管规则不健全,管理层对资本市场侧重调控而疏于监管,在市场秩序上存在着诸多的漏洞和比较大的违法“空间”;由于实行以行政为主导的股票上市方式,中介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对行政权力处于从属地位,不中立的现象在市场上比较普遍地存在;由于实行咨询机构的从业资格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载体的指定制度,因而大多数新闻媒体和咨询机构都“看权使舵”,再加上我国资本市场的自律机制不健全,就使得我国资本市场的有序化程度被大大降低了。
——关于中国股市的过度投机与暴涨暴跌
在中国股市上,机构大户运用各种手法连手操纵股价,恶炒个股,使股价暴涨暴跌的现象早已是司空见惯、屡见不鲜。各种股市操作的不规范加上政府的行政干预,又造成股指波幅巨大。种种迹象表明,由于过度投机行为所造就的我国股市暴涨暴跌的机制已经形成。
无论股指是暴涨还是暴跌,都会产生极大危害。股指暴涨,往往会造成股市的高市盈率和泡沫成份,这种高市盈率并非建立在公司的高成长基础之上,股价缺乏企业业绩支撑,其最终结果只能是或迟或早、不可避免地导致股价全面下跌,股市泡沫随之破灭。股指暴跌,成交量急剧萎缩,市场中资金流通渠道被堵塞,大量资金被套牢,这往往会挫伤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并由此波及到整个社会经济。由股灾引起的银行危机,并导致经济大萧条,在历史上不乏先例。
——关于上市公司造假问题
上市公司造假案在沪深股市可谓屡见不鲜,层出不穷。新世纪伊始,蹒跚前行了十年的中国证券市场似乎开始显出疲态。原先一直包装得很好的各种谋划、骗局和谎言开始显山露水:先是中科系股市操纵案资金链条断裂,从窝里斗发展到套中人自己跳出来辩白;创造了中国股市首家百元天价的亿安科技原形毕露,主谋者畏罪潜逃;随着管理层的认识深化以及对金融风险的高度警觉,市场规范和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大,各种违法违规事件浮上水面。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案例频繁曝光,许多昔日的明星和标兵企业纷纷落马,一些一直颇受尊重的知名企业家也难脱干系。最后,媒体揭露出上市公司的明星银广夏,竟然也是当事人胆大包天、方方面面难辞其咎、完全伪造的典型。至此,中国证券市场的公信力,实在不能不让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和观察者们,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中国证券市场造假之普遍,手段之恶劣,市场之混乱,确实超乎想象。人们开始从方方面面寻找原因。除了中国证券市场初期的行政分配额度制造包装过度的先天不足之外,普遍的造假违规是有动机的:设置骗局、铤而走险显然是为了操纵市场,牟取暴利。于是有人从经济学上揭示,要大大抬高造假的成本,使得造假者得不偿失,这样就能从根本上遏止造假成风的势头。目前,市场的治理和规范,似乎也是沿着这条道路推进的。清理违规资金,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发布日益严密的制度要求和规范措施,都是这样一些内容。经典的总结是:严格执法和规范,对市场短期也许有些利空,但有利于市场今后的健康发展,因而是长期利好。
中国资本市场出现了如此多的造假问题,并不是因为我们的市场参与者们道德特别差,道德风险背后掩盖的是制度缺陷。在制度框架扭曲的情况下,用卡的办法来围追堵截,乃至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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