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街道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几点思考
三要把握并处理好形式与效果的关系,防止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人大的监督工作属于法律行为,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求很高,这就要求街道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必须注重必要的形式,讲究监督方法,但仅此还不够。这是因为,效果决定形式,形式反映效果并为效果服务,如果街道人大在监督工作中一味追求形式,就容易使监督工作本末倒置,流于形式而达不到预期效果。街道人大实施的监督行为,其出发点是要督促有关部门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切实纠正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所以,街道人大在实施监督工作中,采用何种监督形式要根据提高监督效果而定。要因人、因事、因监督内容和对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监督形式和切实可行的监督方法,如通过组织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配合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上下联动执法检查、重大问题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审议意见等形式和方法,将监督工作的着力点和归宿始终放在提高监督效果上,通过监督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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