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主动性探析
二是要大胆运用各种监督手段。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促进他们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是十分必要的。这种任后的监督,可以综合运用视察、审议、评议、询问、质询、撤职、罢免等法定手段,对任命干部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胜任度”考核,并通过考核,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不称职者坚持予以免职。同时,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质询、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也要“该出手时就出手”,避免监督的弱化处理。
三是要加强经常性的联系。对任命干部,人大常委会除了特定监督之外,也应加强经常性的联系,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对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也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只有经常联系,才能及时知情,只有知情,才能正确监督。人大常委会联系的方式,可以通过有计划地走访、调查等,也可以尝试建立“任职档案”,对任命干部在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的任职期限内,接受人大监督(向人大报告工作、述职等)、办理代表建议以及勤政廉政情况,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予以立档备查,任职期满后,可将该档案转交组织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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