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初探
从雨花台区的实际来看,目前全区8个街道是由6个镇改制而来的,并非完全进入城市街道的管理模式,全区仍有40个村民委员会和23个居民委员会,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工作仍需要街道来认真抓好,以确保一方稳定。特别是目前各街道(镇)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十分迅猛,8个街道去年的财政总收入超过3亿元,街道在全区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显得特别重要。区委审时度势,依法设立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是高明之举、务实之举,必将在全区民主法制建设中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第一,设立街道人大工委是监督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派出机构工作,填补人大监督“断层”的需要。
街道作为区政府的派出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政府的授权,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街道办事处担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随着城市管理专业化的发展和各部门工作重心的下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等都相继在街道设立了派出工作机构。然而,作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派出工作机构的直接监督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街道办事处等派出工作机构的监督却是一个“断层”。所以设立街道人大工委,是填补人大直接监督系列“断层”的必要之举,是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和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等工作监督的迫切需要。
第二,设立街道人大工委是完善城市基层政权,全面加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建设的需要。目前,北京市东城区、太原市小店区、滁州市琅琊区、淮安市清河区、南京市秦淮区等人大常务委员会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的规定,分别在设立了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其他工作机构。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还在全国率先审议通过了首部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条例。实践证明,“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工作委员会,作为它的派出工作机构”十分必要。不仅能够充分发挥人大联系群众、反映民意、监督办事处工作的民主主渠道作用,而且能够推进街道领导机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推进街道办事处等派出机构转变职能,全面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建设。
第三,设立街道人大工委是开展街道辖区内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填补受托机构“空档”的需要。
人大代表开展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与他们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一样,都是执行代表职务。然而,依照代表法和《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是组织乡镇选区选出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大活动的受托机构。而街道却成为全国人大系统组织代表活动受托机构的唯一“空档”。所以,设立街道人大工委是填补人大系统组织代表活动的受托机构“空档”的必要之举,是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开展有效的闭会期间活动的迫切需要。
既然街道人大工委是法律上允许的,实际工作中需要的,那么街道人大工委的性质、职责、机构设置等相关问题应该明确。
首先,街道人大工委性质是区人大常委会派驻街道的常设工作机构。它与区人大常委会内设各工作委员会性质、地位、级别相同。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它在区人大常委会的直接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其次,街道人大工委的主要职责有8项: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保证在辖区内的贯彻执行。
2、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部署,组织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开展政治学习、视察调查、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等工作,协助代表履行职责。
3、联系辖区内区人大代表和上级人大代表,接待代表来访,联系选民群众,反映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和要求。督促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授权依法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区(市)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市直机关、司法机关(庭所)相关工作事项,支持推进区(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的工作。
5、对辖区内经济建设、财政预算、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6、监督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自治活动。
7、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承办辖区内区(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有关工作。
8、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街道人大工委的机构设置要精简。一般由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委员1至3名组成。主任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的,应设专职副主任1名。委员由区人大代表或街道专职人大秘书担任。街道人大工委办公室可与街道党政办公室合署办公,但要设专职人大秘书1名。
街道人大工委职权如何运作,充分发挥街道人大工委不可替代的作用呢?
首先,要认清街道人大工委职权的属性。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区人大常委会赋予街道人大工委的职权可概括为三个部分。一部分属于保障性职权,如联系各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服务,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等。另一部分属于间接执行性职权。如授权监督本辖区内行政、司法、公安派出的办事处、法庭、公安派出所工作等。还有一部分属于督促性职权。如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大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等。从外地人大常委会运作实践情况看,街道人大工委履行和行使代行职权,必须要对这些代行权力的规范运作,制定暂行(试行)工作条例,避免造成失职或越权情况的出现。
其次,要正确把握街道人大工委职权行使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和外地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实践,街道人大工委行使职权应把握三个原则,运用三种形式。把握三个原则是:(1)集体行使权力的原则。非经集体研究,街道人大工委任何领导人不能以工委名义在街道行使职权。(2)依法办事的原则。街道人大工委一切职权都要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且有法律依据,依法进行办事。(3)不直接处置的原则。街道人大工委任何成员都不能以街道人大工委名义直接办理应由街道办事处或司法公安派出机关办的事宜。正确运用三种形式:一是服务保障的形式,如为区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