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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探讨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4:33:36
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以稳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入来源,提高失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保障。三是完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机制。

  明确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制定规范的章程范本,确定合理的股权量化比例及配股政策,使合作经济组织在资产评估、法人登记、股权设置、股东权利与义务、收益分配办法、股权转让等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快产权制度创新,允许股权内、外部自由转让,促进资产的社会化。可以借鉴有的地方搞股份合作制的经验,将征占的村集体土地收益以股金方式分配给村民,通过动员村民自愿入股,再筹措部分资金,建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并通过在村外建立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在村内发展二、三产业,安置人员就业,将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与每个村民(股民)紧密地联在一起;或以征地补偿费置换标准厂房给农民发展集体经济;以及实行“街辖村”的“托管”过渡等做法,保证农民对集体经济财产拥有的所有权,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证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给失地农民提供的就业和生活保障。此外,在征地过程中,对集体经济资产不能搞平调,为其发展壮大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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