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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探讨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4:33:36
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中,都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生产资料,但他们所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则被征地主体以较低价格拿走。第三,土地的财富观没有得到体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培根的话说:“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都是很高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的生产资料,更应真正成为农民的一大财富。

三、着力构建失地农民权益的长效保障机制

  (一)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目前,征地补偿是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能获得的最直接的经济效益,是他们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同时也是最容易引发征地矛盾的焦点。因此,寻找政府、征用地主体、失地农民间最佳的利益联结,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一是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土地征用补偿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应该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能领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这仅仅是静态预期补偿标准,今后应逐步调升。政府要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二是在统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等将城市土地划分成若干个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三是研究实施分类征占补偿办法。兼顾国家、市场征占主体和农民利益:①对纯公益性项目用地(如无经济收益的城市道路、绿地、水库等),仍由国家统征后拨付,但国家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②对准公益性项目用地(如有收益权的高速公路、标准厂房、各类商品市场、污水及自来水厂等),除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外,还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同征地主体平等协商谈判,让农民在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中分享利益(如高速公路建设公司股权分红,商品市场、标准厂房产权,水厂产权或股权分红等),避免土地被“买断式”征占;③对开发性项目用地(如房地产开发等),引入谈判机制,允许集体土地逐步进入一级市场或一级半市场,让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逐步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四是为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财产。鉴于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许多公共性社会经济职能,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应划出或置换部分土地、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并为以后农村社区向城镇社区过渡创造条件。五是加快“城中村”农民建房制度的配套改革。以“城中村”连片改造和建设村民公寓为契机,按城市功能分区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将城市整体规划与村一级管理体制协调起来,打破行政村的界线,采取组团式集中连片与局部分散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形成在地域上相对集中、新转居人员与老市民混居的具有规模效益的功能小区。

  (二)建立医疗、养老社会保障机制。为了最大限度规避政府目前低成本征地、延置社会高风险的问题,在目前农村社保尚未立法,且社保制度建设基本是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现实的做法是,设计一个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先养老保险,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城镇养老、医疗、低保应扩大覆盖面,首先覆盖失地农民,社保标准要逐步提高,失地农民享受低保标准应等同城镇居民。建立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机制,提高养老保障成效。依托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建立完善互助医疗合作制度,并实行医疗产品配送下乡。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政府应规范明确各类征地主体无论是进行何种用途的土地征用,均应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鉴于目前农民理财能力差和货币化安置存在一些弊端,应引导农民在土地补偿中拿出部分资金,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贴一点;政府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

  (三)建立教育培训保障机制。对进城入镇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保障,主要包含四大块:一是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失地农民进城后,其子女入学应与城镇居民的子女一视同仁,享受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所赋予的所有权利。二是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目前,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面临两方面的困难:就业渠道不畅和就业技能缺乏。因而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转岗再就业能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在加强失地农民的培训时,还应对其他农民进行培训,因为今天的有地农民可能就是明天的失地农民。加强教育培训,首先应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其次是各级财政应拨出专款,建立农民职业技术培训专项资金,以党校、职工校、乡职业教育中心和农技推广中心、乡村成人学校等为载体,建立培训基地,充分利用公共财政资源,开展免费培训。三是对农业结构调整后的农村富余人员和失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四是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

  (四)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的社会化、非农化和充分化。顺利实现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保证。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一是要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鼓励、扶持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应享受城镇下岗人员自谋职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对开展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农村信用社应继续发放小额贷款给予支持。二是鼓励征用地单位和其他工商企业尽量消化失地农民,对吸收失地农民的企业,应享受安排城镇下岗人员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是建立以市、县两级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街道、乡镇劳动力管理服务站为网点的就业服务网络。打破城乡“藩篱”和所有制界限,取消对土地被征用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种种不合理限制,变“户籍门槛”为“素质门槛”。

  (五)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机制。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必须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并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一是加快产权和股份制改革。村集体资产特别是历年土地征用的补偿费要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办理村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对于土地已基本征完或全部征完的“城中村”,在撤村建居时,可按村集体资产的多少进行分类改革:①资产总量大、集体企业多、收入较稳定的村,应进行股份制改革,量化到人;②总量不大、又无企业,收入不稳定的村,可进行资产托管、入股投资,量化到人;③资产较少的村,应优先用于为村民办理养老保险。加强对股份制改革后的集体资产的管理,集体资产主要投资于风险小、收入回报稳定的第三产业为主,其收入除用于发展再生产外,应主要用于社区公益事业建设和股民福利事业建设。二是适时组建转型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应接管原村集体资产并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允许其成为法人实体,给予一定年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税收、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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