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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即时强制界说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4:33:25
不明确或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我们应按这一原则来认定。 (二)行政即时强制与行政处罚 一般说来,行政即时强制与行政处罚的界限是明确的。但是,在个别情况下,也需要对它们加以认定。 在立法上,有时对行政行为的规定性质显然不明。例如,《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国务院令第127 号发布)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尚不够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从收容教育本身看,可以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因此,有的学者就把它认定为一种行政即时强制[10]。但是,从适用条件上看,它既不是行政即时强制(不存在紧急情况),也不是行政强制执行(不存在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一种行政处罚(存在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际上,这一规定是为了通过行政强制来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反科学的,也是错误的。同时,收容教育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政行为。如果它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则现在显然已违反《行政处罚法》第10条关于“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如果它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尽管在立法上还没有明确,但有关法律解释中却曾反复强调:只能由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规定;行政规章更不得规定(行政规章不仅不能创设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且不能创设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第12点,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司法文件选编》1992年第4期,第47—48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第13点, 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司法文件选编》1993年第7期,第48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规章规定应如何参照问题的答复[法行复字(1993)第5号]》。)。从理论上说, 行政法规也不能创设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类似于该收容教育的还有劳动教养等行为。 在实务中,行政即时处罚也容易与行政即时强制相混淆。行政即时处罚,尤其是在即时处罚、即时执行或违法的即时处罚的情况下,与行政即时强制有许多共性。那么,它到底应当被认定为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即时强制呢?如果某一行为被认定为行政处罚,则在诉讼中法院具有司法变更权,否则就不具有司法变更权。我们认为,行政即时处罚尽管在适用条件和行为后果上与行政即时强制存在共性,但仍不能认定为行政即时强制。这是因为,从程序上说,它所适用的是行政处罚程序。从目的上说,它是为了制裁违法行为。从形式上看,它具有较明显、独立的表示行为(口头或书面宣布),能较容易地与执行行为相区别,这同为了说明行政即时强制的法律效果、属性而从理论上将其区分为即时设定义务、即时执行显然有别。从种类上说,权限于罚款和警告,而这是行政即时强制中所没有的措施;从司法保护上说,按行政处罚来认定,对人权的保护更为有效。 (三)行政即时强制与强制征用 在1998年的九江抗洪中,九江市防洪防汛指挥部曾强制征用了航行于长江九江段的武汉某轮船公司的一艘轮船,用于拦堵决口。事后,征用者曾拟向船主补偿。船主未受领,表示作为对抗洪的捐献。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法律问题:在紧急情况下所实施的强制征用,属于行政征用还是行政即时强制?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9]我们认为, 此类强制征用既符合行政征用的要求也符合行政即时强制的要求,无论认定为行政征用还是行政即时强制都不影响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应当对相对人予以补偿。但是,为了避免行政行为模式的重合,将其认定为行政征用为宜。行政即时强制很容易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学说上多认为应将其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从这一意义上说,我们就不应将与行政即时强制有关的行政行为都认定为行政即时强制。同时,我们之所以对行政即时强制与有关行政行为予以区分,目的是为了理顺行政行为模式,从而准确地认定行为、适用法律、确定责任。因此,在某一行为已经属于相应的行政行为模式的前提下,并且不影响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时,我们就没有必要将其拉入到行政即时强制中来。从这一意义上说,只有不能归入其他行政行为模式,并且具有行政即时强制特性的行为,才能认定为行政即时强制。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紧急情况下所实施的强制征用,如九江市防洪防汛指挥部对轮船的强制征用,仍然属于行政征用,而不属于行政即时强制。以此类推,行政即时强制与强制征收的关系,也可以按行政即时强制与强制征用间关系的原则来处理。
【参考文献】 [1]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8.190,190,189—190,193以下. [2]应松年.行政行为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563,563,563. [3]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496,193以下. [4]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38,136. [5]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5.315. [6]马诺辛.苏维埃行政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197以下. [7]广冈.行政上强制执行之研究[A].城仲模. 行政法之基础理论[C].台湾:三民书局,1998.191. [8]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9.169. [9]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233 ,171. [10]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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