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基层民主建设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实现和保障职工群众的社会主义民主权利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民主革命时期,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公有制企业就通过“职工大会”、“工人代表会议”等制度形式,实行企业的民主管理。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公有制企业中普遍实行了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改革开放后,198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在国营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8年4 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之后,国家颁布的《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也均对职代会制度作了相应规定。
从1981年7月《国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1982年宪法颁布至今20年多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行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据统计,目前全国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占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94.34%;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占已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8.01%。⑥与此同时,还有相当数量的企事业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职代会制度出现了一些亟需研究和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严重制约了职代会作用的发挥,影响了企事业单位基层民主的发展。首先,部分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尊重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凡事由少数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一些人错误地认为职代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甚至借企业改制削弱或取消职代会。其次,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格局的形成,劳动关系出现了复杂的变化,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政治和经济权益得不到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如何实现民主管理,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措施方面都十分薄弱。第三,现行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1986年颁布的《职代会条例》和1988年颁布的《企业法》中的相关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应《职代会条例》和《企业法》规范的企业形式已经急剧减少,占企业大多数的公司制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没有法律规范。而且,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中,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本身也暴露出了一些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薄弱环节。第四,职代会制度流于形式、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企业对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问题,不召开职代会进行民主讨论,或召开职代会也只是走过场,有些在大会上通不过的,就拿到小会上通过,使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措施难落实,职工的合法权益受侵犯,不时引发不稳定因素和群体事件。第五,职工代表素质亟待提高。企业改制,人员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跟不上,也影响了职代会作用的发挥。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维护广大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巩固50多年来我国在职工民主管理实践中取得的成果,有必要考虑制定一部能在新形势下推进和加强职工民主管理的法律。
制定这样一部法律,一方面,可以汇总和完善当前实施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中仍然行之有效的对职代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规定。另一方面,可以吸纳许多先进基层企事业单位为坚持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创造的成功经验。如:实行“厂务公开”, “企业业务招待费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企业领导人每年要向职代会作述职报告,接受职工代表评议和测评,并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以及2000年国务院第287号令 “要求国有及其控股企业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职代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规定,等等,以赋予职代会新的生机与活力,切实搞好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企事业单位基层民主建设。
在经济体制转换和企业产权结构调整过程中,只有加强切实保证广大职工群众在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的合法权益和民主管理的立法和执法工作,才能依法建立相关制度,有效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确保职工各项民主权利的实现,按“十六大”确定的目标推进企事业基层民主建设的全面发展。
四、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需要引起注意的若干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基层民主建设在各个方面、各个层次都取得了巨大进步。我国学术界大多数知识分子都高度认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特别是基层民主建设的成就。但是,也有极少数人坚持鼓吹照搬西方式资产阶级民主和宪政制度,主张在意识形态、政治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模式等各方面与西方国家全面“接轨”。他们以西方模式为标准,反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要求取消宪法序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规定,指责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进展得太慢了,甚至根本还没有起步,等等。
这类错误言论不时出现提醒我们,民主是有阶级性的。与社会主义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民主,不是由资产阶级和少数精英统治国家和社会的民主,而是由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当家作主,掌握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人民民主。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注意从理论上正确认识和把握好两个关系:一是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关系:二是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程度与实现条件的关系。这也是在当前扩大基层民主的实践中需要注意处理好的两个现实问题。
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关系,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六届二中全会上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任何一种类型的政治文明都有鲜明的阶级性。我们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牢牢把握这一点极为重要。如果这一点把握不好、把握不牢,走偏了方向,不仅政治文明建设很难搞好,而且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损害,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影响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他强调:“我们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 但绝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世界上一些发展中国家盲目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导致了严重的社会政治后果, 这方面的教训我们一定要引为警戒。”⑦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程度与实现条件的关系,胡锦涛同志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个内容广泛的系统工程, 涉及政治思想、政治制度、行政管理、法制建设等方面,“需要我们进行多方面的长期努力”,“有领导、有步骤地全面加以推进”⑧。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有赖于经济的发展,广大干部和群众文化教育水平、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的提高。他强调,必须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思想, 用社会主义政治思想武装党员、教育人民,按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为逐步更充分地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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