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财务报告法律责任产生之理论分析
其次,损害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最终将因为投资者信心的丧失,资金从资本市场退出。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方面。证券交易中投资者的保护,是以不使一般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时错误地使用信息,或根据不正确的信息进行交易而受损害,实现迅速地将正确的信息让投资者知道为目的的[10](p63)。“法律要保护投资者就应该对财务公开负责者的工作差错和舞弊行为严加惩罚”[11](p423)。日本证券交易审议会1976年5月在《关于股东构成的变化与资本市场的正常状态》中指出,对投资者的保护,必须从:(1)由于不让知道有关事实而受损害之保护;(2)因不公正交易所受损害之保护两方面进行[10](p4)。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掩饰不利于自身的事实,夸大有利于自身的信息。一方面会扭曲公司的价格表现,误导投资者决策,导致其投资损失。因为市场价格的变化是由信息产生和供给的变化而引起的,如果某种行为干扰了信息的产生或供给的过程,也就干扰了市场上的价格形成。投资者往往根据财务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来对公司进行价值评估,进而作出投资选择。虚假信息干扰了市场对标的物的公允估价,从而诱导投资者作出不当的决策行为,由此损害了交易者的利益。虚假信息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来自于两方面,投资者将资金投向低质量的公司本身就是一种损失,而一旦虚假陈述的行为暴露以后,股价的急剧变化又给投资者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另一方面,由于虚假财务报告泛滥,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势必削减,从而将资金从资本市场陆续撤出,转向其他投资渠道,如存入银行、进行房地产投资等,结果造成资本市场萎缩。
第三,虚假财务报告横行,将危害会计职业自身的发展。决策有用是会计存在的根本,如果会计提供的信息没有用,会计就失去存在的必要。虚假财务报告提供的虚假信息当然不具有用性。因此,从长远看,虚假财务报告损害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有可能迫使会计信息退出资本市场,使得会计职业面临存在和发展的危机。
3.虚假陈述责任追究制度的价值
由于两权分离,处于公司外部的投资者与内部人之间、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将造成市场失灵,这种市场失灵仅凭资本市场自身是难以克服的,因此需要由政府介入,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目前各国都实行强制性披露制度,制定广泛的规则和准则规定信息的种类和内容。但是,一项制度要有效,除了应当包含制度本身的要求以外,还需要包含如果不遵循这项制度将会受到何种惩罚的条款。“任何法律都不能没有牙齿,制度只有以责任为后盾,才具有法律上之力。一切以法律形态实现的目的、宗旨、理念、权利皆是如此”[12](p250)。因此,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包含两个层面,一方面是要强制公司准确、及时、全面地披露有关信息,另一方面是要通过法律手段,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虚假陈述等行为进行打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上述两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或者说,追究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必然推论。只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人们才会选择“说真话”。如果没有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单单依靠管理当局的“声誉”,难以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虚假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了造假的成本,是在公司的声誉、管理者的声誉、第三方(注册会计师、投资银行等)的验证等之外对财务呈报行为的重要约束机制,而且与上述其他主要依赖于市场力量的约束相比,法律责任的约束显得更有刚性,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更有威慑力,尤其是在市场还不够发达,信誉机制作用尚不能充分发挥的时期。因此,各国证券法、公司法、商法一方面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提供财务报告,另一方面也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课以法律责任,对有关公司和责任人予以惩罚,以保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实行。
追究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了造假的成本,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经理等形成了有力的威慑。因为,一旦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将可能遭受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处罚,尤其是由于证券投资的广泛性,广大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要求,其金额往往相当巨大,这样,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决定造假之前,将不得不考虑其后果。法律责任越严(包括发现概率和惩罚力度两方面),造假的净收益就越小,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概率就越小,从而一定程度上防止虚假财务报告的发生。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行为课以严格的法律责任,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便于投资者准确评价企业管理当局的行为及其结果,并作出相关的决策,可以减少投资者错误投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效率与公平是资本市场上的两个永恒的主题。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市场就不会体现公平,更不会体现任何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13](p89)。充分而真实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效率与公平的共同要求。虚假财务报告最大的受害者往往是中小投资者,追究虚假财务报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是实现证券市场公平的要求。为了保护投资者的信息权,使投资者能够平等、真实地获得关于公司的信息,必须要对那些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行为予以制裁。从资本市场的发展来看,中小投资者是市场的主体,投资者的信心是市场能否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追究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行为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护投资者的信心的重要方面,将吸引投资者积极进行投资,最终提升证券市场的效率。因此,无论从公平还是效率来说,追究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都是相当必要的。
综上,通过追究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来提高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不仅对保护投资者个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整个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和国民经济的稳定都有着重要意义。
诚然,对信息披露进行法律管制,并追究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可能会导致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减少,但是,相对于较少的披露,虚假信息披露的副作用可能更大,因为它不仅不会提高相关性,反而更容易误导投资者的决策。当然,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应当在成本效益的基础上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并鼓励自愿披露。但不管是强制性披露还是自愿性披露,都必须是真实可靠、充分、及时的。为了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