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财务报告法律责任产生之理论分析
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关于股权的性质,主要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集合体说等五种观点[5][6].对此笔者不拟作更多的评论,而倾向于采用雷兴虎等(1997)的观点,即所谓股权就是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因直接投资创办公司而享有的一种独立权利。它是由出资财产所有权转让而来的[5].
股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而言,股权包括表决权、知情权、建议权、质询权、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等。
知情权是投资者财产权的衍生权利,它是指股东有获取真实、准确、及时的关于公司的信息的权利,也就是投资者在作出投资选择时是知情的。因为股东将资产投给企业,交由管理当局进行经营管理,就有权利知道其运营情况。财务报告作为企业经济活动及其结果的综合反映,是股东了解企业经营的最简便的方式。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保障股东对公司业务监督纠正得以有效形式的必要前提和手段,是全面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一环,其他权利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情权的实现与否。
首先,知情权将影响投资者是否购买或出售公司股票,也就是决定其是否成为公司的“股东”。对于那些着眼于投资的资财提供者,需要对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这时,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成为价值评估的重要基础;对于那些着眼于获取股票价差的投资者,财务报告是影响股票价格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尽管不是唯一来源)。虚假财务报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绩效、现金流量等作出错误、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的披露,将会干扰投资判断,诱使投资者以不当的价格购买或者出售公司股票,从而招致损失。因此,知情权对于股权存在的前提-成为“股东”具有重大影响。
其次,知情权是选举权行使的重要基础。股东选举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而股东获取公司经营状况的主要来源就是财务报告及其他账簿资料。股东选择董事,并间接地选择经理,主要依据其经营能力的高低,而经营能力高低主要通过一系列财务报告中所反映的指标、数据加以体现。虚假财务报告将对股东在选举高管人员、决定高管人员报酬等问题上产生误导,使股东选择不恰当的代表人和代理人,即产生逆向选择问题。知情权也是股东对董事和管理层进行监督的依据,只有对公司的状况有较为充分的了解,才能够对董事、监事和经理形成较有力的约束,使其最大限度地从公司的角度考虑问题,如果发生舞弊行为,可以及时通过事前预防措施和事后救济措施加以预防和纠正,从而保护股东权益。如果没有财务报告,股东就难以了解管理当局的经营状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股东和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和控制也就无从谈起,投资者保护也就失去了保障。
第三,知情权是表决权行使的依据。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重大投、融资决策和其他重大问题进行表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管理层提供的财务信息。如果股东不能获取真实、及时、完整的信息,股东的表决权将虚化。此外,股东质询权、建议权的行使,也需要知情权的支撑。
第四,利润是决定股利分配政策的重要因素,如果管理当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虚夸利润,可能导致超额分配的问题,从而损害股东利益。现金流量、经营前景等影响股利的因素,也取决于知情权的实现。
因此,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根本权利。股东将资财交给经理去经营后,有权知道其使用情况,以确保能够获得回报。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是股权的内在要求,是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法定义务。
以上分析更多地是理论上的,事实上,现代公司法(商法)和证券法都表现出强烈的公法化倾向,公司法或证券法一般均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提供财务报告,并制定会计准则和披露规则对确认、计量和财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予以规范。因此,现代公司下,提供财务报告已经成为一项法律义务,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成为一种违法行为,这决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主要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不仅仅是一种违约行为。
三、虚假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产生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义务不仅仅包括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财务报告,而且要保证所提供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否则,就违反了报告义务,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追究虚假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1.虚假财务报告的客观性
对于信息披露,经济学中主要存在代理理论和信号传递两种理论,但这两种理论均不能解释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虚假财务报告。
代理理论认为管理当局本身从自利的角度出发,为了使代理成本最低,会自愿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高质量财务报告(JensenandMeckling,1976)。但是,作为代理人的管理当局是经济理性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他们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发生偷懒、不当消费等行为,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使自己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为了隐瞒自己的无能、舞弊行为或取得提升等利益,管理当局会故意向股东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管理当局是在对成本和效益进行比较后,发现说真话的净收益更高,才会主动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如果造假的成本低于其可能获得的收益,管理当局仍然会选择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正如一位美国证券法专家所说,如果人都是天使,政府管理将成为多余,而事实是,人的本性使得证券市场不得不防范欺诈和操纵[7](p242)。此外,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疏忽,也将导致虚假财务报告。尽管在有效市场下,投资者应该能够识别管理当局的操纵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有效市场目前毕竟只是一个假说,即便是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一般也只认为达到半强式有效,其大量存在的财务舞弊对投资者造成巨额损失,并对投资者信心乃至整个资本市场产生了巨大打击。有关实证研究也表明投资者并不能识破管理当局的盈余操纵。在资本市场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更是存在大量的虚假财务报告,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如果不对虚假陈述行为加以规制和惩罚,将造成舞弊横行。
信号传递理论认为管理当局有自愿提供信息,以传递公司质量的信号,减少定价偏低(underpricing)的动机。Easter brook&Fischell(1984)认为,逆向选择问题可以由市场自行解决[8].自愿且准确的披露均对公司有利。反欺诈规则和重新返回资本市场的需要都要求自愿披露的真实性[9](p98)。但信号传递理论所隐含的一个假设是,信号必须是不能轻易模仿的。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散布虚假的信号来欺骗外部用户。如果不对散发虚假信号的行为进行惩罚的话,将造成虚假信号泛滥,会计信息信号传递作用丧失。
从资本市场的实际来看,由于存在资本市场融资、管理报酬等动机,而现有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规则、证券监管等的缺陷又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提供了机会,因而无论是资本市场发达的美国还是资本市场上处于起步发展期的转型国家,均出现大量的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事件。正是由于虚假财务报告是资本市场客观存在的现象,因此,法律如不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行为进行惩罚,将导致虚假财务报告的泛滥。
2.虚假财务报告的危害性
虚假财务报告的危害是严重的,它将使会计信息失去有用性,造成信息用户的判断和决策错误,从而增大风险,导致投资损失。
首先,财务报告提供的会计信息是管理当局向外部资财提供者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