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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会计准则若干问题探讨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7:43
不符合资产的定义)的形式“挤入”资产负债表并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加以摊销。但在银行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如果不得不在财务状况的准确披露与经营成果的准确披露中选择一个的话,我们建议把前者放在更重要的位置。

  (二)现金流量状况的披露 

  与其他企业一样,商业银行的现金流量同样可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个角度加以披露。贷款与存款是商业银行特有的基本业务,从哪个角度对这两类业务产生的现金流量加以披露可以有不同的选择。一种方法是认为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其主要的经营活动,应将存贷款业务产生的现金流量归入经营活动处理;另一种方法则是将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息列入经营活动,而将存贷款业务放在经营活动以外另行处理。我们认为第二种方法可能对商业银行更加适宜,理由如下。

  首先,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都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经营活动,筹资可以理解为经营资本的准备,而投资(如购买固定资产)则是将经营资本由货币形态转化为实物形态。现金流量表上的“经营活动”可以理解为一种狭义的经营活动,它更多地是指那些能够在当期直接产生现金性增值,也就是现金性利润的活动。从广义上讲,存款与贷款虽然是商业银行主要的经营活动,但它们不直接产生现金性利润(是利息收入与支出直接产生现金性利润),因此,在反映现金流量状况时,不一定非将它们归入狭义的“经营活动”中去。

  其次,对商业银行而言,存款活动与贷款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数额巨大,将它们一同归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一方面使利息收入与支出、中间业务收入、经营管理费用等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显得过于“渺小”而易被忽视或难于进行必要的分析;另一方面,这样做使存、贷款业务的现金流量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中以相抵后的净额列示,也不利于对它们各自的现金流量情况分别进行分析。而将贷款和存款业务放在经营活动以外单独处理则可避免以上两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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