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业会计准则的几点思考—关于商业银行会计标准问题的讨论
1.通用会计准则。即为各行业共同经济业务的核算准则,如应收、应付款,存货,投资,固定资产等。
2.有关会计报表的准则。如资产负债表等,主要用来规定会计报表应当及如何披露信息以及会计报表的基本格式等。
3.有关特殊经济业务的准则。所谓特殊业务是相对于通用业务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各行业共有的特殊业务,如外汇业务,清算业务等;二是特殊行业会计准则,如银行业、保险业等;三是特殊组织会计准则,如个人合伙企业等。从以上对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分类来看,笔者认为银行业会计准则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具体定位是具体会计业务准则中的特殊行业会计准则。银行一般会计业务要接受基本会计准则的指导和通用会计准则、报表会计准则、特殊业务会计准则的约束,至于银行业特有的业务,应该接受银行业会计准则的约束。
二、制订银行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银行业会计准则既涉及会计理论和方法,又影响银行会计实务和操作。银行业会计准则是银行会计实务在理论上的概括,它往往表述为银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或指南,是判别会计工作优劣的准绳。不过,反映了正确的理论,并不一定就是理想的规范,实践上的可行性、环境的要求以及其他限制条件在制订准则时也应予以考虑。在制订银行业会计准则时虽有大量的国际经验可供借鉴,但要立足于国内环境,立足于我国有多年制订全国银行各项会计制度的基础和多年来成功的实践经验,进行广泛的调查论证,并能预见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才富于前瞻性。我们对制订的银行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战略高度上具有前瞻性,在理论研究上要具有高度概括性,在实践指导上要对银行业会计实务提供哲学意义上“方法论”的指导。
三、制订银行业会计准则应注意协调的两个关系
1.与税务部门关系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税务部门已经成为银行报表的主要使用者之一。因此,会计报表在不防碍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基础上,应尽可能地满足税务部门的管理需要。同时,银行业会计准则与我国现行税收处理办法有许多不协调的地方。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银行会计准则提供的规范性规定也应同时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
2.与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关系
从理论上讲,会计准则与行业会计制度应是替代关系,从国际惯例来讲没有并存的情况。会计准则打破了所有制界限,适应变化多端的市场环境;银行业会计准则并不是原银行统一会计制度的简单翻版或仅仅换个称呼,而原来的银行制度对所有会计行为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治百病;银行业会计准则只是针对银行特有业务进行规范和指导,银行一些普通会计行为并不是接受银行业会计准则的指导,而是接受所有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指导。要建立良好的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关系也需要时间。至于行业会计制度究竟要存在多久,则需要结合银行业发展进程及各种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四、银行业会计准则制订机构及模式
世界各国会计准则的制订机构无外乎官方和民间两种性质,而民间性质的准则制订机构也大多有官方的权威支持或直接来自法律的授权,实际上也就具有了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会计准则作为会计工作的规范,必须具有权威性和公认性。权威性主要来自法律的支持,公认性则有赖于会计准则的科学合理性和环境适应性。我国会计准则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制订机构也是财政部,因此银行业会计准则的主管机关应是财政部。又由于银行业是特殊行业,银行监管机关按照法律的授权,也有权对银行业颁布特别会计管理规定,因此银行业会计准则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笔者认为,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财政部,都没有必要自己来制订会计准则,建议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认定或组建一个非官方机构专门制订银行业会计准则,并作为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团体成员单位。
将银行业会计准则的制订权限交由一个基本上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的民间机构,这是为了保证准则制订机构的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从而更好地保证会计准则的公认性。公认性是权威性的有力支持,缺乏公认性的会计准则即使强制执行,其生命力也极其有限,而公认的会计准则自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权威性。制订银行业会计准则组织应包括政府会计和银行主管部门、会计界、税务部门、银行和证券管理及会计职业界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使之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其常设机构可以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为依托并在其支持下展开工作。该机构应设立相应章程、成立理事会,确定良好的会计准则拟定程序。该机构要针对目前银行业会计理论研究明显不足的状况,特别注重我国银行会计理论和实务研究,要将理论研究作为银行会计准则制订程序的组成部分。在拟定会计准则草案时,既要认真总结我国银行业多年来总结出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也要大胆引进国际上目前一些比较成熟的会计做法。拟定的银行会计准则草案,要经过一定的立项、调查、收集和分析资料、草拟、征求意见和听证等程序,经过多次反复后,一个成熟的银行业会计准则就可以出台了。
五、银行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银行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关心银行的变现能力和偿债能力,并关心与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有关的风险,以及与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有关的风险。银行面临着变现能力的风险以及由于汇率波动、利率变动、市场价格变化和对方破产引起的风险。银行业会计报表应尽可能反映这些风险,并提供详细说明,以便使用者能更好地了解情况。银行业会计准则应对银行各项业务活动采取确认、计量和报告方式进行规定,一般不涉及会计科目设置、使用和账务处理问题。
囿于本人的认知程度,我认为我国银行业会计准则应涵盖以下一些内容,但绝对不会仅仅只有以下内容:
1.关于损益表项目
为了能使报表使用者评价银行的经营业绩,银行应在损益表中分别报告收入和费用的主要类别及金额。
银行损益表应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下列收入和费用项目:
1)各项利息收入;
2)手续费收入;
3)证券投资收入或损失;
4)其他经营收入;
5)存、借款利息支出;
6)贷款和其他资金损失;
7)管理费用;
8)其他经营费用。
在编制损益表时应注意以下一些事项:
第一,收入和费用项目不应相互抵销。因为如果将收益和费用项目相抵销,则将防碍使用者对银行各项单项业务的经营成果和特定种类的资产的收益作出评价。
第二,对于因下列营业行为所产生的收入和损失应该以净额分别作为收入或损失纳入损益核算:
A.交易证券的出售和账面金额的变动;
B.投资证券的出售;
C.外汇交易。
2.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