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可能性及意义(一)
欧洲联盟内部的决策程序大体是这样的:各种法令草案由欧盟委员会制定,然后提交给部长理事会,经过部长理事会以及欧洲议会和经社评议会的审查,原草案如需修改时,再送还欧盟委员会,由这个委员会制定修正草案,最后由部长理事会批准成为法令。
欧盟制定的法令,依其所具约束力的程度可分为“规则”、“指令”、“决定”、“建议”、“意见”。其中,指令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它一方面留给成员国以一定量的处理余地,另一方面在谋求协调各国的制度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到1984年为止,由部长理事会批准的指令以及由欧共体委员会制定的指令草案共有13个,其中与会计准则协调化关系最大的有第4号、第7号和第8号指令。下面仅就这几条指令的情况作一简单介绍。
(一)关于第4号指令-公司的年度决算报告(1978年制定)
第4号指令的制定经过是:1971年提出草案,1974年提出修正草案,1978年形成正式指令。欧共体成员国根据指令修订国内法的截止期限为1980年8月1日,在成员国内开始适用的期限为1982年2月1日。
第4号指令是为了确保企业所披露的财务信息具有可比性和同等性而制定的最低限度的法律文件,通过这个指令谋求在一定范围内协调成员国不同的会计准则。
第4号指令的内容第4号指令由“前言”,“适用公司的法律形态”(第1条),第1章“总则”(第2条),第2章“关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总则”(第3条-第7条),第3章“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分类”(第8条-第14条)第4章“关于若干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规定”(第15条-第21条),第5章“损益表的项目分类”(第22条-第27条),第6章“关于若干损益表项目的规定”(第28条-第30条,)第7章“计价标准”(第31条-第42条),第8章“报表注释的内容”(第43条-第45条),第9章“营业收入报告书的内容”(第46条),第10章“披露”(第47条-第51条),第11章“审计”(第51条),第12章“附则”(第52条-第62条)。这些条款涉及公司会计和报告的全部内容。
(二)关于第7号指令-合并决算报告(1983年制定)
1983年制定第7号指令。由各成员国依据指令形成国内法的期限是1988年1月1日,于1990年以后开始适用。
第7号指令的制定,意在协调各成员国在企求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方面的准则,也可以说,它是对第4号指令基本内容的补充,第7号指令由前言和第6章51条组成。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处理公司合并的不同会计方法;
2、合并财务报表由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和报表注释组成;
3、真实公允的观点应处于最优先的地位;
4、估价标准原则上根据第4号指令的规定;
5、商誉的处理方法;
6、在联属公司内拥有股份时采用权益法会计;
7、可适用的会计原则(如一致性、合并公司间一项目的相互抵消等);
8、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
9、合并财务表的审计;
10、合并营业报告。
关于成员国根据第7号指令修改本国法律的时间大体如下:西德于1985年,法国于1985-1987年,爱尔兰于1988年,西班牙于1986年,而荷兰和希腊将指令中的部分规定纳入本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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