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会计准则:离我们还有多远
作为欧洲15个主要国家参加的政治与经济结盟的世界最大的区域性组织,欧盟对IASC及其准则也是相当支持的。欧盟在1989年就以观察员的身份加入了IASC理事会;1996年,欧盟一份报告认为,除少数情况外,国际会计准则与欧盟指令具有可比性;1999年,欧盟宣布在缺少欧盟指令的情况下,允许欧洲公司使用国际会计准则(例如,欧盟第4号与第7号指令缺乏对金融工具作出有关的会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2000年,欧盟宣布最迟不超过2005年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遵守国际会计准则,同时,欧盟还指出,它不再打算制定欧洲统一会计准则来取代国际会计准则,它只对国际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的使用进行监督,当发现存在不符合欧盟特点的缺陷时,才予以干涉。从上述可见,在美国GAAP与IASC准则的选择上,欧盟也是明显偏向国际会计准则的。
1999年底,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毕马成会计师事务所对总部设在欧洲17个国家(包括欧盟15个国家、瑞士和挪威)的509家跨国公司作了一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五分之四的欧洲公司认为,如果全球会计准则没有欧洲的影响,它们会拒绝加以接受。它们还认为,虽然使用美国准则可以更容易进人美国资本市场,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具有与美国准则相同的质量,并且使用成本低,因此,将美国准则作为全球准则是不现实的。欧洲一些国家目前正在考虑修改法律,允许国内一部分公司也可以采用美国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调查显示,在法律修改后,大多数欧洲公司愿意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而只有29%的公司愿意转而采用美国准则。被访公司大部分认为,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应该能够提供相关、可靠和可比的财务信息,并且应该易于理解和内在一致。最后,有50%的被访者认为,美国GAAPA具有高质量,另有50%的被访者认为,国际会计准则具有高质量。
由此可见,在选择全球会计准则时,有许多因素需要考虑。高质量固然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但各资本市场的监管要求、投资者和分析人员的偏好、国内的报告环境以及准则的执行成本等各方面的实际问题也需要加以考虑。在欧洲,无论是法律规定、政府部门,会计职业界,还是经济实体,比较大的倾向意见还是采用国际会计准则。
其次,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亚太地区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在历史上,亚太地区的会计主要受美国和英国会计的影响。受美国会计影响较深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日本、韩国、泰国、菲律宾、我国的台湾等;受英国会计影响较深的主要是英国(有时还包括其他欧洲国家)的一些前殖民地国家和地区,如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等;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会计先是受英国的影响,以后又受美国的影响。因此,受美国影响的国家和地区,一般会接受美国FASB准则,而英国或其他欧洲国家的前殖民地较容易接受国际会计准则。但是,目前这种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自1996 年澳大利亚主动提出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并成为IASC的拥护者后,日本证券市场也开始接受国际会计准则,日本通产省和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均曾表示支持IASC制定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
在亚太地区支持IASC准则的还有一支重要力量就是中国。我国在1992年第一次向IASC派出代表,1997年则正式成为IASC的会员,并作为观察员参加了IASC的理事会议。我国一方面积极支持IASC为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作出的任何努力,另一方面,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也更多地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
总而言之,由于IASC具有国际代表性,它的准则简便易行,可以降低执行成本,因此,目前除美国、加拿大等少数国家的资本市场还不能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外,其他大部分国家的资本市场都在不同的程度上接受了国际会计准则。相对而言,美国准则在全世界普遍推广,要比IASC准则困难得多。近年来,美国国似乎也改变了策略,不再热衷于比较IASC准则与美国准则的优劣,而是以改进IASC准则的质量为借口,借IASC改组之机尽量抢占有利的位置,取得更多的发言权,试图通过把持新的IASC组织机构来扩大美国准则的影响,从而获得其政治和经济上的利益。对于这一点,我们应有高度的重视。
四、改组后的IASC:美国将占据何种地位?
虽然IASC的地位日益提高,但是,如果要由它来制定全球会计准则并且能被世界各国所接受,IASC必须实行改组。我们知道,IASC的会员同时也是IFAC的会员,IASC理事会的代表均来自于会计职业界,而当前世界各主要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已不再单单是由会计职业界的代表所组成,它们通常代表了更广泛的利益。因此,如果要使IASC准则与国家会计准则相融合,尽量减少它们之间的差异,一个较好的办法就是让各主要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代表加入IASC的准则制定机构。所谓G+l集团的成立,就是在小范围内对这种改革作出的初步尝试,但它同时也对IASC的改组产生了重大的压力。自G+l集团成立后,新西兰、德国等都相继表达过加入G+l集团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IASC不进行改组,则大有被G+l集团取代的趋势。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IASC的“战略工作小组”(SWP)于1998年底提出了“塑造IASC的未来”的报告。该报告已于1999年12月和2000年5月分别经IASC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大会批准通过,并据此修改了IASC章程和基本目标,这表明IASC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1999年是IASC对SWP报告展开国际讨论与修改的一年;而川刀年是开始实施SWP报告并将IASC从旧机构向新机构过渡的一年。
根据SWP报告的建议,新的IASC将是一个独立的、类似于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它主要由“受托人委员会”(The Board of Trustees)和新的IASC理事会所组成,顾问委员会和常设解释委员会在改组后将仍然保留。“受托人委员会”将由19位“受托人”(Trustes)组成,每一位“受托人”都必须具有一定的地区或功能背景。它负责任命IASC理事会、常设解释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的成员;此外,还负责监督IASC的工作效率和资金筹措、批准IASC的预算和章程修改等。第一批“受托人”将由“提名委员会”(Nominating Committee)提名和任命。
SWP报告还建议,IASC新理事会应由乃名主要来自于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代表所组成,并下设一个“准则制定委员会”(Standards Developing Committee,SDC),由它具体负责IASC准则的起草以及征求意见稿的发布等工作。虽然SWP报告提出,新的IASC理事会有权批准IASC准则,但是这一问题即使在“战略工作小组”内部也争议很大。一些人认为,IASC准则的合法性应来自于SDC中高素质和具有独立性的成员;另一些人则认为,应来自于IASC理事会和SDG成员的地区与功能代表性,即来自于他们的政治程序。虽然最好的方法是兼顾技术、独立性和政治程序等因素,
Tags:
作者:佚名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