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公司会计制度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一、期货经纪公司会计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期货市场建立初期,相应的法规制度建设处于探索阶段,可能是由于期货业与旅游、饮食同为服务业,业务形式相近的缘故,期货经纪公司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业会计制度》。当时,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无章可循,对期货业务的确认与计量缺乏统一的标准,对费用的归集随意性很强,会计核算混乱可想而知。而反映会计信息的会计报表没有统一的格式,企业之间的信息可比性非常差。
1997年3月,财政部颁布了《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规范我国商品期货交易财务行为,优化期货市场财务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尽管《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只采用条例的形式对业务规范指引,但是由于对相关的名称进行了概念性的规范,如保证金、结算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浮动盈亏、平仓盈亏等,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期货业的规范发展。
《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有非常重要而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期货经纪公司的性质,并对具体的期货业务进行了规范。如对交易所缴纳的会员资格费作为长期投资;与期货交易所及客户之间的保证金往来款项,分别通过应收款和应付款核算;收到期货交易所转来的结算准备金存款利息,视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处理;对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不再计付利息,所得利息收入计入期货经纪公司的损益;按代理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交易损失准备金,计入营业费用,并作为一项长期负债,单独核算;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全额计入营业收入,应付期货交易所的手续费计入营业支出。除此之外,对客户的开户、交易、结算、手续费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有很多制度一直沿用了下来,只是发展得更具体、更科学而已。
1997年7月,有鉴于《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有些问题尚未加以明确,不便于实务操作,财政部又发布了《关于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其中涉及期货经纪公司的主要有招聘临时工作人员(即现在业内的经纪人)的劳务费及因错单交易产生的平仓盈亏的处理规定。对不属于期货经纪公司正式职工的临时招聘工作人员劳务费,如以提成佣金方式从营业费用中列支,最高不得超过代理手续费净收入4%的比例,超过部分予以纳税调整;如以工资名义支付,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支付,均应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期货经纪公司因错单交易,必须尽快平仓,造成的客户交易损失,按《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如实现平仓盈利,应列作营业外收入,但客户提出请求的除外;对有关当事人按规定赔偿的款项,期货经纪公司应列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2000年11月底,财政部颁布了《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也是期货经纪公司现今正在执行的非常重要的会计制度。《暂行规定》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从而也基本结束了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的历史。《暂行规定》就期货业务设置了规范的会计科目,并对会计科目的使用作了具体的指引。针对期货业务的特殊性,对会计实务处理有明确的阐述,详细地规范了会计业务核算办法。如会员资格费投资、交纳席位占用费、收取客户保证金、结算盈亏、实物交割、交纳年会费、提取与使用期货风险准备和对客户发生的质押等业务都有明细的实务处理指引;日常业务费用归集统一使用“营业费用”科目,有关银行的发生的费用和资金利息归集为“财务费用”科目,对费用的归集与确认简单明了;会计报表有规范统一的格式(后来实际参照的是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同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具有了一定的可比性,监管机构能通过期货经纪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制订监管措施。
2001年11月底,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但是,期货经纪公司并未贯彻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缺乏对期货业务的具体实务指引,操作性还不如《暂行规定》强;另一方面是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业属性并未明确属于金融企业,反而实施金融业会计制度,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状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将影响部分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状况。因此,至今期货经纪公司的会计制度并没有真正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此外,中国证监会也颁布了一些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制度相关的制度,如《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关于对〈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作出部分调整的通知》、《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组织编写的《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南》等。
二、期货经纪公司现行会计制度的不足
我国期货经纪公司经过清理整顿期之后,特别是随着国家监管部门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已经越来越规范。如保证金封闭运行管理,从管理制度上杜绝了期货经纪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可能;最近的提高期货经纪公司在交易所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制度,已经使得期货经纪公司在充分考虑市场风险的前提下,越来越注重加强自身的法人结构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降低经营风险,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然而,在这些可喜变化的同时,我们不得不重视现行会计制度的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现行会计制度欠缺统一性、完整性
我国期货经纪公司的会计制度目前主要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暂行规定》。由于《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从会计标准去规范,对期货业会计实务操作性不强,而《暂行规定》仅是一套简单的会计核算办法。因此,从期货业务的经营特点出发,特别是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期货经纪公司的会计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我国的期货经纪公司的会计科目尽管都是参照《暂行规定》设置,但是由于会计科目没有统一编码,会计电算化核算使用的科目编码就五花八门。另外,不同的期货经纪公司对其下属的营业部内部资金往来核算就有不同的核算办法(《暂行规定》没有相关规定),有的通过设置“内部往来”科目,有的通过应收应付项目等。
(二)现行会计制度对业务核算欠缺精确性
会计制度对业务的反映,从会计专业的角度而言,总是力求精确的,并能恰当地反映经济业务的性质。但是,根据《暂行规定》,笔者认为至少有三方面的不足:1对期货交易的会员资格费处理,作为一项长期投资(具体的处理是长期股权投资),实在是牵强。因为会员资格费并不具有长期投资的性质,使用此科目核算会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者对“长期投资”的误解。2对风险准备金的处理,目前的核算办法将期货经纪公司从手续费收入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将其看作为一项负债。此种处理是从预计负债的观点出发,即基于期货行业的高风险,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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