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契约履行机制研究
法律与声誉作为履行会计契约的两种基本机制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它们既有相互替代的一面,又有相互补充、相互加强的一面,更多的时候是二者的相互结合运用。声誉机制运行良好可以大大减少对法律机制的需要,节约交易成本,而没有声誉机制作为基础,即使在会计契约中就未来可能的所有偶发事项订明清楚,法律机制的运行不是不可能,就是成本高昂。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完善法律机制作为后盾、威慑力量存在,人们之间也没有积极性建立信誉、利用声誉机制来履行契约。同时,这两种机制也有分工的一面:法律规定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大致范围,而声誉则负责法律难以规定清楚或没有规定的状态(张维迎,2001)。就会计契约的履行而言,一般情况下主要依靠声誉机制来执行,只有当签约双方的利益无法协调解决时,尤其是存在利益集团的尖锐冲突时,才需要法律机制来解决,通过法律来强制执行明晰的契约条款,实际上是对通过最优化界定契约条款的“自我履约范围”的声誉机制的一种补充。
四、综合评析与基本结论
以企业契约藕合体为背景的会计契约机制,要发挥其维护交易安全与促进经济增长的基本功能,必须要有一个合理有效的履行机制作为基础。无论是强制履行机制还是自我内在履行机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促进会计契约机制的正常有序运行。一般来说,法律作为会计契约的主要强制履行机制,其运行成本低而执行效率高,但法庭因为缺乏必要的会计方法与会计程序等方面的专门知识而倾向于对不完全会计契约进行简单化处理,这可能会牺牲掉会计契约的部分经济效率,从而抵销了部分因执行效率提高所增进的社会福利;反过来,声誉作为会计契约的主要自我履行机制,在交易成本可接受的范围内,它能够充分发挥缔约各方的谈判积极性与事后的灵活调整性而提高会计契约的完备性程度,因而能够大幅度地提高会计契约履行后的缔约各方的福利,当交易成本较高时,会降低会计契约声誉机制的自我履行效果。因此,只要将法庭执行成本与因裁决失误带来的损失和缔约各方事后的交易成本进行比较,就可以决定采用法律强制履行机制还是声誉自我履行机制。但通常情况是,人们在对会计契约纠纷进行处理时,是以假定的法律强制机制存在为前提,以其为参照物,来促进声誉机制等自我履行机制的发挥作用,所以,利用声誉来解决会计契约的执行是常态,而依靠法庭的强制履行来维护会计契约机制则只是在必要时才进行。
综合本文前面的研究与评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基本结论:
1.作为法律机制发挥具体作用的法庭,在对会计契约纠纷进行裁决时,应当兼顾社会正义上的法律契约理论所要求的公平目标和法律经济学意义上的法律契约理论所要求的效率目标。从本文研究的结果看,为提高法庭对会计契约执行的维护效果,有必要组建专门化的会计法庭,至少在实务中,应在经济法庭中配备相关的具备基本会计理论与会计规则、会计程序与方法等方面会计知识的法官,或在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司法分析。这一点在我国证券市场日益发达、契约意识日益渗透的情况下,为使股权契约、债务契约等会计契约得到切实地履行,尤为值得我们重视与考虑。
2.法庭对赔偿条款的运用必须考虑到不同会计契约影响所涉及的范围及违约损失大小判断的难易,对分别具有“私害”与“公害”特征的会计契约分别采用不同的赔偿方式。当违约损失易于判定且违约影响范围较小时,补救赔偿就是适当的,它适合于违约“私害”的赔偿;当违约损失不易被判定且违约影响范围较大、时间较长时,通过“禁令”形式进行衡平赔偿就是适当的,它适合于“公害”的赔偿;而当违约性质恶劣、易于造成对法律权威的藐视或挑战及对后续性会计契约行为有不良的导向性影响时,超额赔偿机制就是适宜的。
3.会计契约要能够自我履行,从理论上看,必须是达到了纳什均衡的状态,而这是以各缔约参与方的利益达到的帕累托为优为前提的。同时,声誉机制要能够成为会计契约的自我履行的主要形式,就必须处理好“计量功能悖论”所带来的双刃影响,必须让会计契约成为自我执行协议并具备相应的重复博弈条件,也就是在缔约各方对未来有足够的耐心与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之间做出仔细权衡,并有适当的信息公开制度作为基础。
4.以“冷酷战略”为特征的私人惩罚机制的运用是会计契约能够自我执行的重要具体机理,这需要会计契约各交易方积累足够的履约资本,即在会计契约交易范围内投入了足够多的专用性资产,在市场信息交流比较充分的情况下,私人惩罚机理的作用在于,一旦违约,另一方通过终止与其交易将使其专用性资产变得毫无价值,同时通过将违约方的违约信息广泛对市场公布,这将提高其参与未来缔结会计契约的成本。
5.法律制度是声誉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最终盾牌,产权制度的明晰与产权分割的个人所有是人们诚实履约的最终利益所在。因此,各种会计契约的最终有效执行,必须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与个人化的产权制度方面有最终的突破,而这两点正是我国目前所欠缺的,由此,我们可以毫不讳言地说,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高度完善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完成之日,就是我国会计契约履行效率大幅度提高之日,也就是我国社会目前所普遍缺失的契约诚信归来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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