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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契约履行机制研究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1:56
制以信誉机制、声誉机制、市场自动实施机制、内在保障机制等形式的范畴出现,其共同特点是强调达到某种状态的契约具有内在的机理,能够使契约能够自我执行,不需要外界力量的直接参与,并具有较严格的假设条件要求,法律机制在此仅起辅助性作用。作为现代契约的一种基本类型,会计契约的履行也更多地依赖其内在保障机制的作用而自动执行,如果搞清楚了一般契约的自动实施机制并结合会计契约的一些特点加以扩展,那么我们就可以构建一个会计契约的自我履约机制框架。

  (一)会计契约自我履行机制运行的基本条件:计量功能悖论与重复博弈条件与一般契约一样,会计契约要能够自动地实施,其本身必须是各缔约博弈参与方通过博弈所达成的处于纳什均衡状态的契约性协议。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研究表明,如果一项契约或协议不能构成纳什均衡,它就不可能自动实施,因为纳什均衡的内涵意味着,给定其他博弈参与方都遵守这个契约或协议对每个参与方规定的行为规则,某一个参与方就没有积极性去背离它,否则其利益将因没有遵守对其所要求的行为规则而受损,反过来,如果一项契约或协议没有处于纳什均衡状态,那么至少会有一个参与方违背这个契约或协议而使其福利得到改善。这也就意味着,会计契约只有在其处于纳什均衡状态或接近于纳什均衡状态时,才能在不需要外界力量直接参与的前提下自动实施,同时也意味着,此时的纳什均衡状态是一种帕累托最优的境界,遵守会计契约所确定的契约当事人行为规则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因而自我履行的会计契约就应该是这样的一种契约:即在契约中,缔约主体发现符合其最佳利益而去做别人所希望他们做的工作,这就需要契约当事人具有一定的自我管理理性作为基础。

  就会计契约而言,其自动实施一方面需要对各缔约主体的贡献和报酬进行清楚地界定与计量,因为会计资料是缔约主体(如经理)发展历程及其声誉的一项重要记录,另一方面如果会计契约(如经理契约)能够自动实施,那么它就可以有效地抑制缔约主体的偷懒行为,从而降低了对直接计量缔约主体贡献的需要,进而节约会计计量成本,于是就产生了一个关于会计计量功能在会计契约自动实施机制中的“计量悖论”,即一方面会计契约的自动实施需要会计的计量功能,另一方面会计契约的自动实施却减少了对会计计量功能的需要。这个“计量功能悖论”(a paradox of the function of accounting measurement)在会计契约的经理契约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就经理契约的计量而言,要对企业高层经理的投入要素即贡献进行直接计量是相当困难的(如 CEO、CFO等),但我们可以将经理契约设计成一种能够自我实施的契约,来促使他们为企业契约藕合体做出贡献,因为“在自我推行协议(契约)中,每一方单方面地决定是否继续或终止与其他方的关系。当且仅当终止的当前利润超过继续(履行契约)所得到的期望现值时,他才会终止,没有外部干预地去推行协议、决定是否有破坏行为、估价损失和强加处罚。”另一方面,经理的工作性质和人力资本投资特征,加上在契约中涉及到其他缔约主体的隐私,这将使得经理契约的外部履行变得非常困难,只有当对其所做出的贡献、应得利益和契约履行情况记录可以取得时,通过法律机制来实施契约的外部履行才有可能,由此引起的法律纷纷才可以依据会计文件、凭证和已签订的合同等加以解决。我们认为,会计计量是会计的基本功能和会计契约能够自动履行的前提之一,对像经理契约、审计契约这类主体缔结的契约,需要尽可能解决其计量问题,当然这是会计界的一个难题,事实上,没有任何一种单一计量方法是完美的,例如没有一种会计指标或生产指标如股票价格、每股收益、投资报酬率、产品市场占有率、现金流量、销售增长率和成本降低率等,可以完美地计量出经理付出的努力,这就要求会计界在解决好经理的努力与计量的成果间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其他计量手段。

  如前所述,会计契约能够自动履行是因为它处于或接近了纳什均衡状态,而处于纳什均衡状态的契约或协议是一种“可自我执行的协议”(self-enforcing agreement),因此会计契约能够自我履行的一个前提就是,它首先必须是一种可自我执行协议,而可自我执行协议需要有一些基本的前提条件,其中之一就是重复博弈条件的满足。这里,我们先对可自我执行协议的条件进行探讨,然后再讨论会计契约重复博弈的时间、信息要求。

  为讨论可自我执行协议,我们作如下假设:

  令uj为缔约一方在签约时间j的净收益,T为契约终止的时间。由于契约的终止既可能是任何缔约一方的自愿终止,也有可能是因为缔约双方无法控制的外在因素发生导致了终止。为分清楚其各自的时间特点或条件,我们对上述契约终止的两种可能原因分开讨论。首先讨论外在因素导致的契约终止情况。为此,还需要作如下假定,令t为契约的持续时间,pt为契约终止于t的概率,既然T是由契约双方无法控制的外在因素而使契约终止的时间,那么pt就并不取决于契约各方的收益,但契约终究会终止,因为(式中的pt即为pt)。再令qt表示契约持续时间超过t的概率,那么qt=(式中pj为pj)。契约的预期持续时间,或持续时间的期望值E(T)将满足下列公式:

  E(T)==(1)

  从公式(1)可知,E(T)可以是无限的。另一方面,如果契约终止于时间t,那么契约方在开始签约时(j t)的收益即uj并不取决于t.为计算契约方的收益的期望值,我们定义st为:st=。这就是说,如果契约的持续时间为t+1,那么契约的执行将给契约带来的净收益之和为st,而由于贴现的原因,uj的现值将j的增加而减少。获得st的概率为pt+1,因此,st×pt+1即为契约持续时间t的净收益期望值:

  E(u)=(2)

  由以上讨论可知,只要没有这种超出契约双方的外在因素的发生使得契约终止,那么这种契约就是一种可自我执行的契约。

  下面讨论第二种情况,即契约关系的终止是由于契约的一方认为终止契约是自己的利益所在(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发生了最初缔约中没有预期到的外在因素)。令 ut为契约一方在时间t决定终止契约的净利益。再令ut=(0,…,0,ut-ut+1-ut+2,…),契约一方在t+1以后决定终止契约的净收益为u + ut,上标t表示违约发生的时间,因此,终止契约的净收益期望值为:

  E(u+ ut)=E(u)+qt ut-(3)

  我们从公式(3)可以推知,维持契约关系的收益要大于终止契约关系的利益,其条件必须是:

  E(u+ ut)-E(u)=qt ut-(4)

  公式(4)实际暗示着我们,欲使这个契约变成是可以自我执行的,必须决定是否存在着一个满足上式的效用序列使得E(u)的值充分大,事实上,上式实际上就是一个可自我执行契约的必要和充分条件。

  从以上对可自我执行契约的讨论可知,对于可自我执行契约来说,一方是否违反契约条款的规定取决于缔约方的“个人计算”,违反契约的收益是否大于或小于由于被另一方发现自己的违约行为,从而终止契约所带来的未来收益的贴现值,故只要违约的现期收益大于终止契约带来的远期连续收益的贴现值,该缔约方就会选择违约。这就意味着,如果契约交易关系不能在将来重复进行,未来收益的贴现值微不足道的话,那么违约成本就非常低,双方选择违约的概率就很大。因此,要使契约能自动地履行,签订契约的博弈就必须重复进行,参与人要有足够的耐心,因为在一次性博弈中,当事人是不会讲信誉的,只有在多次博弈中,参与博弈的人才会有足够的耐心关注其未来的收益,此时信誉机制才会起作用,契约才能自动履行。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会计契约自我履行机制能够运行的几个基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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