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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报表与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监管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39:01
注资责任,这显然是不公正的。但在参股比例较大的情况下,即便少数股东拒不支持,母公司也不得不承担填补子公司资本缺口的全部责任,此时理应将子公司资本缺口全额纳入集团层次的资本评估。因此,稳健起见,建议在评估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时,对产生资本盈余的子公司采用比例并表法,对产生资本缺口的子公司采用完全并表法。

  三、对混业经营条件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尤其是资本充足性监管明显滞后于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亟待更新监管思路,创新监管制度。对此,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借鉴国际经验,健全信息共享、政策协调与对话机制。

  第二,引入预先承诺法①等制度安排,激励监管对象积极改进资本充足性管理、主动分担监管责任,既节约了监管成本,又造就了更为宽松的经营氛围和更为协调的风险监控体系。

  第三,制定兼顾行业、国别差异(national discretion)的并表原则,灵活应用联合论坛推荐的资本充足性度量方法,以及时察觉并防止资本重复计算,客观反映集团整体的御险能力。

  第四,改变我国资本充足率仅覆盖信用风险、尚未覆盖市场风险的现状,按交易对象科学划分风险资产;升级内部评级体系,考虑风险缓释作用②(Credit risk mitigation),准确度量风险资产。

  第五,健全资本充足性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时监测系统,设定最低资本充足率,并在硬性条款下设置一定的弹性空间,以利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将来不受歧视地进入国际金融市场。

  注释:

  ①预先承诺法,要求监管对象预先承诺监测期资本充足率并为预期损失计提风险准备,若实际损失超出承诺值则予以惩罚。

  ②风险缓释作用,通过抵押、担保、信用衍生品和净扣等做法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1.张志柏、田蓉,《对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考察和研究》,《当代财经》,2001.5.

  2.丁俊,《分业监管体制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国际金融研究》,2001.6.

  3.黎四奇,《欧盟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与风险集中的监管》,《国际金融研究》,2001.11.

  4.童华,《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构建及其风险控制》,《上海金融》,2002.。7

  5.王静,《刍论中国金融模式下的分业与混业》,《金融与保险》,2002.9.

  6.徐燕,《澳大利亚对金融集团监管动态》,《金融参考》,2002.10.

  7.叶辅靖著,《全能银行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8.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9.李早航主编,《金融服务集团:新金融浪潮》,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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