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造假的经济学分析
近年来,会计造假行为已蔓延到各类企业,成为广泛影响经济人行为的普遍现象。针对这一问题,理论界近期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提高会计从业人员(包括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下同)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加大惩罚力度等非经济方面。笔者认为,会计造假泛滥成灾的原因从根本上说不在于当事人品德的好坏和水平的高低,而在于规定着人们行为方式的那一系列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会计造假活动中的经济因素的分析,揭示其行为规律,以期对制定行之有效的打假措施有所启示。
一、会计造假的经济内涵
会计造假是指有关经济人为了实现其自身的利益目标所采取的违反国家法律和制度,或虽然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制度但违背经济活动客观事实,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行为。会计造假(以下简称“造假”)行为包含下列要素:
1.造假的主体
参与会计造假活动的经济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企业的股东和管理者,他们是会计造假的决策者和指挥者,也是会计造假的需求者,一般是主动的造假主体;另一类是会计从业人员,他们是会计造假的具体操作或实施者,也是会计造假的供给者,一般是被动的造假主体。本文将会计造假的供求双方界定在为同一利益主体(企业)服务的范围内。
2.造假的利益动机
不同的经济人对会计造假有不同的利益动机。从我国近年的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造假的动机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不断向资本市场“圈钱”,这是其造假的根本动机;二是提高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并从中谋利;三是扭亏为盈,去掉“ST”或“PT”的帽子。非上市国有企业造假则是根据需要随心所欲:向银行贷款时,就夸大资产和净资产的量,掩饰不良资产;向税务局申报纳税时,就蓄意隐瞒利润;向主管部门上报经营业绩时,就竭力虚增利润;企业改制时,就努力把净资产变为负数;同时还要把那些“回扣”、“小金库”在账面上“摆平”。民营企业造假的根本动机源于逃税,通过各种手段把收入隐藏下来,就是为股东“创造价值”。
3.造假的主要手段
不同经济人在不同条件下使用不同手段进行会计造假。其常用手段有两种:一种是在合法前提下进行的利润调控行为,如利用会计政策、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虚增或虚减利润,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与经济活动实际情况相背离;另一种则是在违法前提下进行的杜撰经营活动和经营业绩行为。
4.造假的影响
会计造假所带来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尤其是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它不再是简单的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使其作出错误的决策,并遭受损失。更重要的是它使广大的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失去信心,使整个国内资本市场陷入严重的信用危机状态。
二、会计造假的需求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会计造假是造假需求和供给双方的互动行为,它的存在是因为它给供求双方带来利益,使会计造假行为成为广泛现象的条件,是制度环境的某些因素具有对会计造假供求动机的刺激。当制度环境使得会计造假能够给大批的供求者带来可观的净收益时,它的蔓延就成为现实。然而,会计造假活动的规模则取决于决定供求关系的各种变量。
就需求方而言,尽管不同的经济人对会计造假的需求出自于不同的利益动机,但他们的行为规律是一致的。需求方造假行为的产生取决于需求者对会计造假结果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权衡。
1.会计造假对需求者的预期收益
会计造假对需求者的预期收益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的获得。
预期收益(Ed)=会计造假带来的利益(Ly)×(1-P)
其中:P为会计造假被发现的预期概率(下同)。这个概率的高低取决于监督制度的完善程度,制度越完善,P的值就越高。
会计造假带来的利益在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就上市公司而言,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因虚构经营业绩骗取上市、配股、增发资格所募集的资本,这种形式的造假给公司股东带来的利益可通过下式计算:会计造假带来的利益=因造假募集的资本×预期投资报酬率,给管理者带来的利益是因资本增加而拓宽了其“在职消费”的空间和物质报酬、精神待遇的提高;另一种是因虚增经营业绩所导致的市值增加。例如,银广夏通过虚构7.45亿元利润使其2001年8月停牌时的流通市值比1998年末增加了至少70亿元。这种形式的造假所带来的利益可通过下式计算:会计造假带来的利益=虚增的每股收益×市盈率×流通股份数。就非上市国有企业而言,会计造假带来的利益表现为因虚增业绩而给管理者增加的物质报酬和精神待遇,以及给公司增加贷款带来的收益等形式;就民营企业而言,会计造假带来的利益直接表现为因虚减收入和利润而少交的税金。
上式表明,在会计造假给经济人带来的利益既定时,造假被发现的概率越小,它为需求者带来的预期收益就越大;被发现的概率越大,它为需求者带来的预期收益就越小。
2.会计造假对需求者的预期成本
会计造假对需求者的预期成本表现为造假的费用支出和受到的惩罚。
预期成本(Cd)=费用(F)+惩罚(CF)×P
其中:费用(F)=会计造假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支出,主要是支付给会计从业人员的报酬;惩罚包括造假被发现应支付的罚款和处分、判刑等惩罚手段给需求者带来的预期损失,用公式可表示为:
惩罚(CF)=罚款+处分、判刑带来的预期损失(Ls)×力度系数(Ld)
由于处分、判刑等惩罚手段给需求者带来的预期损失不仅是经济上的,还有精神、政治、社会地位等方面的损失,要将这些因素精确地量化并分析对需求者决策的影响是很难的,因而上式需要引入力度系数的概念。力度系数是个人对各种处分和判刑给自己带来的利益损失的判断。在给定的时点上,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给定的处分或判刑,对当事人而言,该系数是一个模糊的量。
可见,需求者的预期成本取决于费用、罚款、处分和判刑的量以及造假被揭露的预期概率(P)。这些变量的值越高,预期成本就越高。
3.会计造假对需求者的预期净收益
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之差构成预期净收益,即:
预期净收益(Y)=预期收益-预期成本=Ed-Cd
设会计造假的需求函数为D(Q),则D(Q)是预期净收益和其他非经济影响变量的函数。以X表示其他非经济影响变量,则有:
D(Q)=f(Y,X)=f{(Ed-Cd),X}
在给定X的条件下,预期净收益越大,对会计造假的需求量就越大。给定其他变量,预期收益越高,需求量就越大,造假需求量与其预期收益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关系图从略);给定其他变量,预期成本越低,需求量也就越大。因此,对于需求者而言,只要造假的预期收益高于预期成本,即预期净收益为正值,需求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特别是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管理者而言,客观上存在着造假活动所获收益和所付成本承受体的不对称:造假活动的费用不是由其个人支付的(即使被罚,其损失也不由个人承担),但所获收益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归个人享用,或直接占有造假所得的物质利益,或间接提高社会地位和职位。由于这种不对称性,这部分需求者个人的预期成本(Cd1)会大大低于Cd,其预期净收益变为:
预期净收益(Y1)=预期收益(Ed)-个人预期成本(Cd1)
上述需求函数D(Q)变为D(Q1):
D(Q1)=f(Y1,X)=f{(Ed-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