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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政府会计的比较及其借鉴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38:26
总量汇总表、运行成本表、所确认的利得与损失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按各部目标分组的资源报表以及政府整体报表(政府整体报表的具体内容尚未确定)。

  二、不同政府会计模式之间差异的产生原因

  不同政府会计模式的产生与其不同的政治经济背景有关,我们具体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体系不同

  德法模式国家的法律体系属于以成文法为特征的欧洲大陆法系;而英美模式国家的法律体系则属于以习惯法为特征的海洋法系。欧洲大陆法系在法律中制定有详细的规则,而海洋法系则以少量的成文法为基础,由法庭加以解释,并建立大量的判例作为补充。联系到政府会计来说,实行欧洲大陆法系的国家,其政府会计原则受法律的影响既广且深,关于政府会计和报告的规定,往往直接列为公共财政和预算法的组成部分。而海洋法系的国家却与此不同,这些国家一般不通过立法对政府会计原则做具体规定,即使某些法律涉及到对政府会计的要求,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详细而具体的政府会计原则,一般由会计职业团体或各有关方面联合组成的专门机构主持制定。

  (二)议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同

  德法模式国家议会的作用相对较弱,在与政府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而英美模式国家的议会作用则相对独立,处于与政府均衡的地位。如法国议会的权利是有限的,在立法权上,宪法虽然规定,一切法律皆由议会通过,但是有很多事项不属于法律而属于政府法令、条例管辖;即使是法律管辖的事项,政府也可以要求授权自行采取措施(如财政法案在议会没有通过的情况下也可以部分施行人在监督权上,法国议会的作用更弱,效果甚微。通过提不信任案迫使政府下台的权利,只限于国民议会行使,也是它唯一能有效地批评政府行为的方法,但是由于总统可以在与总理和两院议长磋商后,解散国民议会,所以议会在提出不信任案表决时,议员必然瞻前顾后。德国议会的作用比法国要强,但是相对于英美等国却仍然要弱,如德国政府有权通过联邦总统提前解散联邦议院重新选举,并且拥有紧急立法权,即在不解散联邦议院的情况下,“就某一项被联邦议院拒绝的、而联邦政府又声称为紧急的法律草案,宣布出现立法紧急状态”。

  美国国会的地位则较为独立,国会的立法权包括有关联邦政府行政及司法部门的结构和职能的法律,国会可以单独课税,并为行政和司法部门提供经费,没有国会的拨款,政府的这两个部门便无法开展工作。同时,美国国会还拥有广泛的监督权和财政权,在监督权方面,国会必须经常关心行政部门的行政活动,必要时出面纠正;在财政权方面,政府的预算和决算必须由国会批准,政府的支出只能限制在国会同意的范围之内。英国则实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不仅拥有立法、决定财政权、决定王位继承权、决定内阁的组阁人选、监督行政系统的活动,而且还控制了司法终审权,迫使国王服从议会的集体意志。

  议会与政府之间关系的不同影响着立法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政府会计信息的需求。如果议会的作用相对较弱,权力较小,则议会对政府会计信息的需求就相对较少,如仅限于审核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而使社会公众对政府会计信息的需求也较少;反之,如果议会的地位相对独立,权力较大,就更有动机对政府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从而也带动了社会公众对政府财政状况的监督。这样,社会公众就会更加关注政府的整体财政状况和运行情况,进而对政府会计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政府会计向前发展。

  (三)联邦(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不同

  德法模式国家的联邦(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控制权一般较高;而英美模式国家的联邦(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控制则相对较弱。如法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中央政府的地位和作用牢不可破。中央掌握着财政大权,财政监督是法国国家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预算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德国虽然是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但是其联邦政府拥有极为广泛的权利,对州和地方权力机关有着很大的影响。联邦政府有权以政府的名义发布命令,要求州和地方政府执行;各州只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立法和行政事务,维持各州利益,对联邦议院和联邦政府的职权和所做的决定起控制和补充的作用。

  美国则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州政府和联邦中央政府之间有明确的权利划分,保持相对独立;州和州之间由于有各自的宪法,也保持相对独立;州以下的地方政府则实行较高程度的地方自治。因此,从法律形式上看,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英国虽然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但是其建立基础是地方分权。英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中央与地方政府进行明确的权限划分,但是从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文来看,独立征税是地方政府传统的权利,分权管理也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一种约定俗成的分工。英国中央政府一向与执行活动没有直接关系,而地方政府却由于自发的分工,很早就开始自主地履行属于地方的公共管理职能。虽然从1980年起,英国保守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立法,严格控制和削弱地方政府在财政开支和税收方面的自主权,但这也是政党之争的一个结果,并不能使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联邦(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不同影响着地方政府所承受的外部压力和外部有关人员对政府会计信息的需求。如果联邦政府对地方政府有较强的监督控制权,则地方政府表现为整个国家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它要受到中央政府的监督和控制,因此,外部有关人士如投资者和债权人对其财务状况的评估要求就相对较弱,这时,外部有关人士对地方政府的关注可以转至对整个国家政府的关注,而对整个国家政府的关注则并不一定要关注其财务状况,这时,它可以考虑其他因素如政治风险等。因此,外界对政府会计信息的需求相对较弱,政府会计与预算联系得更为紧密,受企业会计的影响相对较小。反之,如果联邦(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控制权较弱,则地方政府的作用相对独立,公民和投资者、债权人等更需要对政府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地方政府所承受的外部压力较大,从而迫使其提供更加易于理解的会计报告,进而推动其政府会计发生变革。

  三、借鉴西方国家政府会计改革的经验,改革我国的政府会计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预算单位的资金全部来自国家预算,因此从财务管理到会计核算顺理成章地都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办法管理,进而形成了与企业会计相对应的特有的预算会计的概念。因此,就会计类别而言,我国目前仍无“政府会计”的提法。预算会计则是按会计与国家预算之间的关系来定义的会计类别,其适用范围包括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单位,还包括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①。我国预算会计的会计主体实际上与西方的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大体相似,但是由于两者划分的依据不同,因此具体涵盖范围和核算对象又有所差异。如西方政府会计的会计主体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强调其拥有行政权利,即这些机构有权收取税收和各种费用,而且这种权利的存在使其实际控制的资产远远高于其在资产负债表上报告的数字。这与我国行政单位会计和总预算会计的会计主体基本相似。就会计核算对象而言,我国的预算会计与德法模式的政府会计相似,主要反映预算的执行情况,但这却只是英美模式政府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西方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特点是其活动目的不是获取经济利益,这与我国事业单位的特点类似,但是我国事业单位的涵盖范围除了考虑其活动目的以外,还考虑了其组织形式,外延要比国外的非营利组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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