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报酬会计处理的国际趋势
股票期权费用化会计处理的争论
一直以来,股票期权被公司治理专家认为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激励措施。这种激励机制通过让高管人员分享剩余收入,协调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激励高管人员创造优秀业绩。但是,近年来美国多起财务丑闻的揭露表明,股票期权已成为公司高管人员财务舞弊的动机之一。由于实行股票期权后,上市公司股价的微小变动也会直接影响到高管人员所持股票期权的价值,因此,高管人员往往过分关注股价的变动,少数人不惜通过财务舞弊手段来隐瞒公司真实经营业绩从而抬高股价。
根据《商业周刊》2002年5月6日“公司治理危机”特别报道中的调查,20世纪90年代,美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平均报酬是在册员工的411倍;在过去10年里,普通员工的薪资增长了36%,但CEO的报酬却增长了340%,平均报酬已达到1100万美元,其中相当一部分报酬是通过抛售股票期权所获的收益。
对高管人员而言,股票期权往往比年薪、奖金和退休福利等报酬形式更有价值。但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AAP)规定,年薪、奖金和退休福利必须作为费用予以确认,而最具价值的股票期权却不必作为费用确认,只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经济学家认为公司向员工发放股票期权和向员工发放工资奖金一样,实际上都是公司利益向员工的转移,只不过前者是以未来低价向员工出售股票的方式转移利益,后者是以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转移利润。因为不论公司是到二级市场上购买相应的股票,还是通过发行新股来满足股权执行的需要,公司都将发生成本。这种股票期权下的利益转移实际上给公司增加了成本,所以应作为费用在损益表中确认。但是以采用大量股权激励的高科技企业为代表的反对方认为,股票期权没有导致负债的发生,也没有减少所有者权益,在多数情况下也没有发生现金的外流,所以不能作为费用化处理。他们认为核算股票期权的薪酬费用将降低公司财务报告中的盈利指标,导致股票价格下挫,从而使管理层持有的股票期权贬值甚至一钱不值,这显然与股票期权报酬计划的目的背道而驰。另外,他们认为确认股票期权的薪酬费用还会导致硅谷等高科技园区的企业破产和员工失业率上升,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股票期权是否应当作为费用进行会计处理,最近在美国的争论随着安然事件和世界通讯等丑闻的揭露再次日趋白热化。美国广大投资者支持股票期权的费用化会计处理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财务丑闻的揭露使人们认识到股票期权已成为会计舞弊的动力。投资者希望通过费用化的会计处理减少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从而遏制财务舞弊动机。二是已经授予但还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在未来对股票的价值产生影响,但这一影响却没有反映在现在的每股盈利(EPS)中。原有股东的权益会随着股票期权的执行而稀释。投资者希望通过费用化而将这种未来的稀释效应在当期的会计报表中得到反映。
股票期权的现有会计规范
一、国际会计准则
在国际会计准则的体系中没有关于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的规范,而是认为股票期权是一个非会计对象。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在其发表的第37号会计准则——《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中指出:股票期权只是企业与经理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约,行权以前并没有发生现金和股票的实际收付,不能纳入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应确认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也无须在财务报告中披露。
二、美国公认会计准则
美国现行公认会计准则(GAAP)对股票期权进行会计规范的规定主要包括1972年10月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25号意见书《向职工发行股票的会计处理》及其解释公告和1995年12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发布的第123号公告《以股票为酬劳基础的会计处理方法》。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25号意见书《向职工发行股票的会计处理》中规定,发行股票期权公司的报酬支出等于会计计量日(即期权授予日)股票市价高于规定认股价的差额,实际上就是采用的授予日内在价值法。这种方法虽然具有简单、易操作的特点,但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1)忽略了股票期权的时间价值。
(2)未考虑到授权日前一段时期的股价变动、无风险利率、股利等与股票期权密切相关的因素,缺乏科学性。
(3)对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缺乏内在的逻辑一致性。
(4)需经常在会计期末根据股价波动对以前确认的费用进行调整,程序繁琐,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操纵利润的空间。内在价值法在本质上也是将股票期权费用化处理的会计方法,但是由于在这种方法下低估了股票期权的价值,公司所要确认的费用相对于下面将提到的公允价值法要少得多。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认识到内在价值法的种种缺陷,于是在1995年发布了第123号公告《以股票为酬劳基础的会计处理方法》(SFAS123),提倡对股票期权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这是当前较为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期权的价值随着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因而对于期权合约的初始确认,应以合约的公允价值即期权费为计量基础。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估算使用期权定价模型,往往是布莱克—斯科勒斯模型(B—S模型)或二项式模型,而考虑的参数包括行权价格、授予日市价、预计授予日到行使日的期限、预计的股利支付率、预计的股价变动率、预计期限内的无风险利率等。公允价值法克服了内在价值法的一些缺点:
(1)它考虑了股票期权的时间价值,比较科学。
(2)价值一经确定不必再调整。改变了按不同期权类型进行不同会计处理的局面。
(3)使账务处理统一化。
内在价值法不仅在会计处理上缺乏内在的逻辑一致性,而且难以适应复杂的股票期权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如果股票期权的执行价与授予日的股票市价相等或更高,公司就不用确认相应的费用。但在公允价值法下,企业往往要确认一大笔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企业尤其是一些高科技企业的利润形成不利影响。因此,公允价值法遭到了来自微软等大型高科技公司的强烈反对。所以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第123号公告只是鼓励使用公允价值法,并没有规定强制执行。但公告规定,凡是采用APB25的内在价值法时,应当披露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法对企业利润带来的影响,其鼓励采用公允价值法的态度显而易见。
股票期权会计规范的最新动态
一、国际会计准则的新动向
2002 年11月 7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发布了“以股票为基础的支付”(Share-based payment)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对激励性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意见征求截止于 2003 年3 月,预定将于2004年 1月 1日开始实施。制定征求意见稿的过程中,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参考了美国的SFAS 123,所以最终颁布的征求意见稿在基本原则和许多细节方面与SFAS 123相似。比如对给予公司员工的激励性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基本原则是:股票期权的价值作为公司费用处理;以授予日为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计量日。但IASB的征求意见稿与SFAS123也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
1.准则适用范围不同。
IASB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执行范围更广,而SFAS 123却列出了一些可以免除使用公允价值法的条款。比如:SFAS 123鼓励但并没有要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法对与员工间的股权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可以采用APB No.25的内在价值法;如果公司在员工股票购买计划中给予的购买价格的折扣较小,可以不按SF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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