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信息资源的配置机制
「关键词」会计信息公共物品私人物品交易费用市场配置会计管制
一、问题的提出
在论述会计信息资源的配置方式以及会计管制、准则制定等理论问题时,需要先对会计信息产品的性质-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作出判断。当前学术界一般认为会计信息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并在此基础上推导出会计信息资源市场配置机制的失灵,从而为政府介入会计管制、制定会计准则提供理论依据。会计信息公共物品论又可细分为三种不同的立场:一是认为会计信息产品在目前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等条件成熟时则将恢复其私人产品的属性(蒋尧明、罗新华,2003);二是认为公众公司的会计信息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非公众公司的会计信息产品是私人物品(陈汉文等,2001);三是认为会计信息产品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属性,但在分析会计信息市场失灵时,主要从其公共物品属性的角度出发,采取了工具主义的做法(Watts、Zimmerman,中译本1999,黄世忠等[①],2002)。三种立场的观点略有不同,但在分析公开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时,其逻辑是类似的:当会计信息作为公开信息时,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获取,且增加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消费。所以,公开的会计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公开”使得排除任何一个消费者都是困难的,因此无法实现会计信息产品的付费使用,从而市场供给不足,需要政府提供会计管制。会计管制是对市场配置机制的一种其替代(阎达五、支晓强,2003)。
本文认为上述判断逻辑存在漏洞,分析如下:
首先,上述观点在分析会计信息产品的供给不足时,仅针对单纯的会计信息产品消费与生产,并不符合会计信息交易的经济实质。会计信息产品作为商品(如蒋尧明、王庆芳,2002),其所具备的使用价值是“商业价值”,其特点在于消费者效用的间接性,即它不像电影、教科书等具备娱乐价值或教育价值的信息产品,能够从消费中直接获得某种“效用”,而需要附着在“宿主”商品上,通过“宿主”商品的增值来体现会计信息的“商业价值”。根据FASB颁布的第一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提供其作出理性投资、信贷和相似决策所需要的有用信息”,可见,会计信息供给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企业募集资金和经营管理之需,而并非直接用于谋取信息销售利润(陈汉文等,2001)。企业为募集资金而向市场销售各种投资品,如股票、债券、信贷合同等,这些投资品都附加有相应的会计信息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会计信息产品可以理解为是企业产品的附属产品,就像商品的包装物一样。显而易见地,一般不会存在单纯的对包装物-会计信息的需求[②],也不会有单纯的会计信息的供给,从而也不可能存在一个单纯的会计信息交易市场。任何只针对会计信息的供求分析必然得出误导的结论。由于企业销售的是“投资品+会计信息”这个复合产品,单纯的会计信息产品销售利润并非企业生产之动机,激励企业进行会计信息生产的是企业销售“投资品+会计信息”复合品的利润,即筹资成本的降低(包括减少代理成本、提升投资品的市场价格等)。因此本文认为,单纯的公开会计信息免费使用的市场现象,不足以成为会计信息生产不足的判断前提。
其次,上述分析逻辑都认为会计信息生产不足的关键原因在于私人生产者无法为生产会计信息的成本获得补偿(外部性或公共物品属性),从而导致生产决策扭曲和会计信息市场失灵。但实际上,这种公开会计信息的免费使用只是一种表面现象,通过后文的分析会发现,会计信息的生产者实际从消费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中收取了费用,并完全弥补其生产成本(包括平均利润),私人生产决策并未因此而受到阻断,市场机制仍然是配置会计信息资源的基本制度。Scott(2000)在论述这一问题时,尽管他认为会计信息产品是公共物品,但还是承认:“公司的年报并不是‘免费’的。投资者通过较高的产品价格来最终向年报支付使用费。”可见,“看不见的手”仍然在发挥作用。本文认为会计信息公共物品论对会计信息产品交易过程的理解有误。
一、会计信息产品性质与配置机制分析
本文首先讨论理想状态下公开会计信息的配置机制,即以如下假设为基础: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对资本市场是有用的;市场中除了会计信息之外,其他信息是完备的;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信息一起使整个市场的信息集趋于完备;财务会计信息不存在质量问题。在对公开信息分析的基础上,再分析非公开会计信息的配置机制,并对二者进行比较。最后再将分析由理想状态扩展到现实中存在着失真、造假等质量问题的非理想状态下的会计信息的配置机制。
(一)判断物品性质的标准
为分析会计信息产品的性质,首先要分析决定物品性质的关键因素。在经济学中,一般根据排他性和竞争性对物品的类型进行区分。纯公共物品一般指同时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具有非排他性但有竞争性的物品称为共有资源,而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物品则为私人物品[③].
非竞争性是指一种商品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一个额外消费者提供该商品的边际成本为零。这意味着共享消费的可能性,即一个个体的消费不减少其他个体可获得的消费量。竞争性源于商品本身的属性-成本属性,公共物品往往是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甚至边际成本为零的商品,于是私人市场上的均衡定价法则“平均成本=边际成本=边际收益=价格”失效了,需要引进新的定价法则。非排他性指无法将这种商品据为己有,而将其他人排除在消费之外,这意味着不能或很难对人们消费这种商品收费。排他性不是物品的自然属性,而往往依赖于一个社会的法律架构和技术实现能力。具体而言,生产者之所以能向消费者收费,一方面是因为“法律”(一种公共契约)赋予他该商品的产权,另一方面是因为当时的技术能帮助他实现“占有”,易于实施的是对诸如椅子、面包的占有,技术难度较大的如用加密技术实现对软件或电视节目的占有。对公共物品而言,或者无法设定产权,或者无法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实现“占有”,因此无法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生产者也就失去了供应这种商品的动力。可见,排他性是影响物品性质的关键因素。具有非排他性的物品才会因无从收费而产生外部性,甚至成为共有资源或公共物品,从而造成市场配置机制的失灵,为政府管制提供了理由;而面对非竞争性,所需做的只是改变一下定价法则。
根据排他性情况的不同,一些物品可以在成为公共物品与成为私人物品之间变换,在确定一种物品是不是公共物品时,必须确定受益者的人数,以及能否把这些受益者排除在享用这种物品之外(曼昆,中译本2003)。排他性也是判断物品是否受外部性影响的关键因素。由于很多物品都有一定的外部性,从而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特征(DeAngelo,1981)。具有外部性或公共物品属性的商品仍可以由私人市场提供,只要一部分消费者从中受益的量大大超出了他们的成本,在能够将这部分消费者识别和分离出来的基础上,即使无法排除其他的不付费消费者,对供需决策而言,也不重要(布朗、杰克逊,中译本2000)。常见的如体育场音乐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