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代国营企业领导体制的演变及其原因
一、苏联的“一长制”和民主革命时期的经验
“一长制”也叫厂长(或经理)负责制,即厂长由国家委派,向国家负责,是该企业经营管理的最高领导人,在企业内实行层层负责制。列宁是主张实行一长制的,他认为集体管理制是苏维埃政权初期产生的一种萌芽的管理企业的形式。到1918年底,苏联的工业基本上实现了国有化。在这种情况下,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行使已经确立、已经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要组织社会化的大生产,要进行实际的工作,必须采取一长制来统一指挥。他强调一长制应建立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群众有权选择或撤换领导者。但厂长对所管的工作一定要完全负责,除重大问题和决策应由集体讨论做出外,厂长在某种纯粹执行只能方面实行个人独裁制。列宁逝世以后,斯大林继续在企业中推行一长制,直到1930年,斯大林还强调指出,不保证实行一长制,不建立工作过程中的严格的责任制,我们就不能解决改造工业的各项任务。可以说,苏联国营企业“一长制”的形成,既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社会化生产和现代企业管理的客观要求,也带有当时因国际形势紧张而强行推进工业化的烙印。
建国以前,中国共产党有着长期经营管理根据地公营企业的经历。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就于1934年4月发布了《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规定国有工厂的负责者为厂长;厂长由各该隶属的上级苏维埃机关委任,对于厂内的一切事务有最后决定权,并向苏维埃政府负绝对的责任;在厂长之下,设工厂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党支部代表、工会代表、团支部代表、工厂其他负责人、工人代表等5—7人组成,开会时以厂长为当然主席,以解决厂内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内组织“三人团”,由厂长、党支部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来协调处理厂内的日常问题。这种领导体制实际上是受当时苏联“一长制”影响制定的。抗日战争后期,由于根据地扩大工厂数量增多、规模扩大,经营管理也比过去复杂,原来的“三人团”领导体制则显出容易导致“三足鼎立”,不利于统一指挥。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地的公营企业开始实行以厂长为主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由“厂务会议”代替了“三人团”。厂长代表政府负责工厂的经营管理,在企业内部,厂长应依靠党支部、工会和全厂职工进行管理。这种体制扩大了厂长的权力,实际上带有“一长制”的性质。
“厂务会议”制度在实行后,一些工厂曾出现了削弱党支部作用、妨碍和不利于工会独立工作的倾向,以致不能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加管理的积极性。针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于1946年5月发出《关于工矿企业政策的指示》,强调企业应实行民主管理,工人应参与企业管理。1948年1月,中共中央根据个别解放区试行“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成功经验,要求各解放区的公营企业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厂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工程师、工会主席和工人代表联合组成,统一管理工厂的生产,但管理委员会的主席仍由厂长担任。职工代表大会对工厂的行政工作有检查、批评、和建议权。上述体制以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在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草案)》表述的最为完整和最具代表性。
上述法规规定:(1)工厂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以上为当然委员)、其他生产负责人(由厂长提名上级决定)和相当于以上人数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2)厂长由上级机关任命。(3)工厂管理委员会以厂长为当然主席。管理委员会多数委员通过的决议,如果厂长认为它与该厂利益抵触或与上级指示不合时,厂长有停止执行之权,但须立即报告上级,请求指示;如果管理委员会的多数委员认为厂长的上述措施不合适或对其报告有异议,亦可将自己的意见同时报告上级,一并请求指示;但是在未经上级指示前,应执行厂长的决定。
可以看出,工厂管理委员会制度是苏联“一长制”与我党长期提倡的企业民主管理相结合的产物。从实质上说,它是以“一长制”为主,以职工代表大会为辅的领导体制,这里没有提出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估计是由于当时企业内的党组织尚不健全,同时“一长制”已被苏联和当时的战时环境证明是较好的体制。
建国以后,在改革、整顿国营企业之初,中共中央在著名的《学会管理企业》社论中即提出国营企业应普遍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制度,随后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要求国营企业普遍建立这种领导体制,并附发了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在国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草案)》,以供各地参照执行。
二、建国初期因地制宜,企业领导体制多样化
但是,上述这种带有“一长制”性质的工厂管理委员会领导体制,一开始就受到了来自企业党组织的挑战。首先,此时的国营企业绝大部分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而建立的,在对这些企业的接管和改造过程中,党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领导体制(工厂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一般是实行军代表制,由于企业行政人员往往是旧有人员,对党的各项政策不熟悉,一般无力领导企业民主改革,上级机关对他们也不可能完全放心,因此一但企业的党组织建立起来,它就成为上级机关和军代表依靠的对象,承担起领导企业各项改革的角色。因此,企业党组织这种先入为主的事实,不能不影响到工厂管理委员会领导体制的贯彻。其次,由于管理委员会带有一长制的性质,就要求厂长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而在建国初期,对于绝大多数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来说,两者往往是分离的。一般来说,企业原有的管理人员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但是刚刚从旧社会过来,政治素质和觉悟较低;而党和政府派去接管或转业来的新管理人员,又因刚接手新的工作,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国营企业缺乏又红又专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工厂管理委员会领导体制难以迅速推行的重要原因。
由于上述两个原因,建国初期,在国营企业中,工厂管理委员会领导体制并没有普遍建立起来,不仅大部分地区(关内)因民主改革尚未完成而实行党委领导制,而且不少人甚至认为党委领导制比较符合当时我国的国情和国营企业的管理水平。
由于随着企业民主改革运动的开展和党加强了在企业中的组织建设,党组织通过指导民主改革、镇反等政治运动使其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大,同时也由于镇反、抗美援朝以后对干部的政治面貌要求越来越高,而党内缺乏又红又专的干部来担任厂长统一指挥,因此在许多国营企业中,党组织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因此,如何理顺企业内部的党政关系,就自然提上了党和政府的议事日程,成为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如何确定及协调企业内党政关系遂成为1951年中央和各大行政区有关国营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议题。
1951年7月,中共中央东北局拟定了一个“关于党对企业领导的决议”。这个决议实质上是实行“一长制”。决议提出:(1)厂矿中的生产行政工作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由国家的经济机关委派,并由国家取得必要的生产资料和资金,实施对企业行政工作的负责管理,厂长领导下的企业管委会,是实行职工参加管理的民主制度。(2)党是独立的政治组织,对企业中的政治思想领导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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