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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代国营企业领导体制的演变及其原因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38:46
完全的责任,对企业的行政、生产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企业党委应根据国家法令、上级机关计划和上级党委的指示,用政治思想工作方法,来统一思想,保证企业党、政、工、团在思想上、行动上的一致。此外,决议还对党委领导制提出了批评,认为它容易造成党政不分,妨碍党在企业中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保证监督作用的实现。这个决议草案报到中央后,受到中共中央有关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李富春、陈云、刘少奇等同志提出了如下意见:厂长负责制固然是国营企业较理想的管理体制,但是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同意厂长负责制在东北试行,东北的上述决议草案在作个别修改(删去对党委领导制的批评等)后可颁布实施。

  在东北提出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华东、华北地区的城市工作会议则提出国营企业中应实行党委领导制。华北城市工作会议对企业实行党委领导制还是厂长负责制,经过热烈讨论,最后同意实行党委领导制。其理由为:根据目前华北各厂矿的实际情况,许多大厂矿都是旧人员当厂长,实际无法解决党政工团的统一问题;而许多小企业虽然换了共产党员当厂长,但他们很多人不懂生产管理。因此,要在企业中统一思想、统一工作步调,目前的厂长均不能胜任,现在的问题是缺乏技术上和政治上都行的“文武双全”的干部。而党的“一元化”领导,则有长期的经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土地改革皆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取得胜利,并且军队也实行了党“一元化”领导,效果很好。因此,在目前缺乏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兼备的干部情况下,应实行党委领导制。于是,华北、华东都决定实行党委领导制,即:凡党、政、工、团的上级指示及其在企业中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一律经过企业党委讨论,作出决定,分工进行;企业中一切重要事项,最后的决定权属于党委,厂长要对同级党委负责。党委实际上成为企业的最高决策和领导机构。

  这时期,中南、西南的国营企业正处于全面民主改革阶段,政治任务多,颇感到党委领导制的必要性和好处,因此也主张实行党委领导制。西北地区则反映,由于企业党的干部质量低(多为陕北农村干部转来)、数量少,目前只能做发展党员、教育党员的工作,很少可能过问生产,因而暂时谈不上党的统一领导。

  中央的看法与华北、华东的观点基本一致。1951年5月16日,刘少奇就此问题写信(经过毛泽东审阅)给东北局书记高岗。信中说:我们暂时还没有或少有既懂得经济工作和技术又懂得党与群众工作的干部来管理工厂,因此,目前在工厂中实行一长制是难于管好工厂的,而以党委方式来实行集体领导,则既可补足厂长的缺点,又可统一各方面的领导,就象在军队中那样。因此,党委领导制是目前比较好的管理工厂的方式,一长制则要等以后条件成熟后再普遍实行。①

  1951年12月,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召集各大区和中直机关、中央各工业部、全国总工会及产业工会的代表讨论《中共中央关于国营工厂管理的决定(草案)》,这个讨论会在企业的党政关系上基本统一了认识。会议认为:东北的厂长负责制是好的,将来工厂管理必须走向厂长负责制。但是由于关内各地具体情况不成熟,必须经过过渡时期。即厂长负责制必须在民主改革完成、生产改革有了一定基础才能实行,而在此期间,以党委领导制较为适宜。关于过渡到厂长负责制的条件,东北的经验是:(1)民主改革基本完成;(2)工厂已能实行计划管理和经济核算制;(3)专业管理机构建立,有了技术管理规程;(4)党群工作有了基础,干部有了管理经验。此外,华东还加了一条:企业外部的领导步调一致,克服了多头领导现象。
 三、1953年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的原因和效果

  1953年,我国转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并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为了适应“一五计划”的要求,党和政府逐步加强了中央集权和经济部门的“条条”管理,同时在企业管理方面,也更加强调责任制和规范化。在这种背景下,中央按照原来的设想及其当时的客观需要,开始在全国范围推行“一长制”。

  1953年月,在试点的基础上,经过中共中央批准,以全国总工会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东北“五三”工厂贯彻“一长制”、正确处理党政关系的经验。1954年4月,华北局发出“关于在国营厂矿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提出,为了消除企业内无人负责与职责不明的混乱现象,树立工矿企业中正常的工作秩序,决定取消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实行厂长负责制。在实行厂长负责制后,企业中党组织的任务是:“对政治思想领导负有完全的责任:对生产行政工作负有监督、保证的责任;对工会、青年团等群众组织负有领导的责任。”

  1954年5月,中共中央批转华北局“关于在国营厂矿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认为随着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和中央各部及各地区日益加强了国营厂矿的领导,“有必要也有可能在全国各国营厂、矿(包括地方国营厂矿)中实行厂长负责制,以便进一步地提高工业企业的领导水平,更好地完成国家计划。”②并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将实行厂长负责制中所发生的问题和经验,随时上报中共中央,以便积累全国的经验。

  但是,在国营企业领导体制问题上,党内并没有达成共识。特别是高、饶事件和七届四中全会后对个人主义的批判,又加剧了认识上的分歧。

  1955年1月2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中纪委钱英同志《关于东北地区工矿中党的组织和干部的思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1954年10月26日)。《报告》说,东北受高岗的个人主义、夸大个人作用的错误思想影响,接受了高岗的“党、政、工、团统一于行政”的错误口号,许多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忽视党的政治思想领导的倾向。这种倾向主要表现在:1、在执行一长制当中,放松党的政治思想领导,甚至使党委处于行政的从属地位。2、在干部配备上,厂长的级别通常比党委书记高二、三级,有的高得更多,不少党委书记是由厂长培养和提拔起来的,或者是其老下级,党委书记与厂长相比,普遍很弱。因此,书记往往成了厂长的“尾巴”;有些企业将较好的党群干部调去搞行政工作,而把毛病较多的干部调去搞党群工作,因而就流传着“有才有德搞行政,无才无德搞党群”的谬论。3、由于党的工作干部太弱,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就很低,许多党群干部长期不安心工作。另外,这种倾向也表现在有些党委或党委书记热衷于抓行政事务而忽视了党的工作。《报告》提出必须正确解决一长制与党委的关系问题,必须在工矿企业中建立起坚强的党委和配备坚强的党委书记。目前东北工矿企业中的党委书记一般都太弱,,必须有计划地加以调整,使党委书记和成员在政治能力上、资历上一般不弱于厂长、副厂长。2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调整国营厂矿党委、行政干部的通知》,并同时批转《东北局关于调整和加强国营厂矿企业党务工作干部问题的请示报告》。《通知》说,忽视党的思想政治领导,取消党组织对企业行政工作的监督的倾向,实质上是资产阶级思想在我们党内的反映,如不迅速地有效地加以克服,就要给社会主义建设招来极大的危害。《通知》责成各省(市)委对本地区国营厂矿企业的党委书记和厂长配备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并根据二者条件大体相当的原则,对不合适的党委书记进行调整。

  1955年2月,湖北省委即作出“关于加强党对工业基本建设和工业生产领导的决议”,确定工业企业的党组织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和统一领导,批判了脱离党委统一领导而片面强调“一长制”的错误。要求企业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在行政管理上则是厂长负责制。

  上述措施虽然没有否定一长制,但是突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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