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信用观与当代企业管理之借鉴
同时,我们也可发现,孔子、孟子的信用结构有其极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是他们重视最高统治者的道德示范作用的同时,把整个社会信用的很大一部分维系于最高统治者的道德水准和身体力行,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发展至今天,我们仍然把一个企业领导人的道德水准作为整个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象征,把某个国家领导人的道德操守作为整个国家、民族精神的代表,没有对个人信用与社会信用、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与国家信用进行严格区别,其结果是对他们正常的道德操守进行美化;对他们的恶德败行又设法淡化。这种“为尊者讳”、“为长者讳”以维护社会信用、国家信用的做法,反过来极大地损害了社会信用和国家信用。
二是孔子、孟子过分重视道德的信用作用而忽视了法律的信用作用。孔子、孟子对道德信用作用的重视,源于一个重要的前提――“性善论”,强调“人皆可以为尧舜”。实际上是对社会道德水准、道德信用的一种高估,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社会对当权者的道德信用缺乏应有的评估、监督和对恶德败行的制裁。这恰与西方的法制精神形成鲜明的对照,对此,林语堂先生在《中国人》中将此两者作过生动的比较:中国人一向认为他们的领导是德高望重的大人、君子、圣人,对他们的政事从不过问,对他们的帐目从不检查、审核;西方人则认为他们的领导是小人、流氓、盗贼,要他们在上帝面前发誓,用上院、下院来监督他们,要他们定期公布自己的事务和帐目。
3.韩非子以“刑德”为中心的非对称信用结构。韩非子所处的战国末期,如其在《五蠹》中所言,“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是属于“争于气力”的时代。在这种征战连年、生存危亡之时,“如欲以宽援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悍马”。显然,孔孟所倡导的以道德、仁义为核心的社会信用已失去了现实的基础,“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韩非子?好劫弑臣》)。因此,韩非子提出“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的“世异则事异”的变化观念,并进而提出以“刑德”为中心的法治信用,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的借鉴意义。所谓“刑德”,按韩非子的解释,“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韩非子?二柄》),也就是赏罚分明。
韩非子在其的信用结构中,将亲如“主母”、“内姬”,近如王公、“显贤”,小如细民百姓,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建立庞大而严整的国家信用,无论是对富国强兵还是对民族的一统,都起到无法估量的作用。所以“韩非子之书,世多以掺刻摈之,然三代以降,操其书以治者十九”。就是在当时,韩非子的理论也引起了秦王的叹服:“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很矣”(《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韩非子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知,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这样,韩非子为我们勾画了一个“强不凌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虎之患”的信用社会。韩非子的法治信用结构,有其难以克服的三个重大缺陷。
其一是它强调禁万民之所需,以供一人之私欲,使王公大臣以至黎民百姓“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而君王得以“专意一行”、“独制四海之内”以韩非子?有度》)。其实质,是一种十足的专制理论。秦王朝的暴政、腐败、荒淫与败亡,本身就说明靠独裁、专制维持的国家信用其基础相当脆弱。
其二,韩非子强调,大臣须对君王诚实,而君王却可以对臣子除了运用法律以外,还可以运用权势(“势”)、行使诈谋(“术”),必要时甚至可以暗害;大臣不可以“独擅”,而君王却可以“操法术之数”,“执权柄之势”,使“天下不得不为已规,天下不得不为已听”以达到独擅天下的目的。其实质在于以法”为主要手段,以“势”和“术”为辅助措施,通过对任何人的不信任,来获取天下人的不得不信任,这无疑是一个永远无法解决的难题。
其三,韩非子的信用结构是一个非对称结构。现代信用理论认为,“信用”是一种契约,它要求双方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称的。而韩非子设计的信用结构中,君王以无上的权威凌架子万民之上,却没有任何约束,因而是一种非对称的、难以长期维持的信用结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仅仅是对一些人或一部分人制定的,这样的法律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法律,这样的社会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这一点,不仅为中国的历史所证明,也为中国的现实所反映。
二、当前我国企业的信用危机及其信用结构的失衡
1.我国企业当前面临的信用危机。当前我国企业的信用危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的信用危机(高级干部腐败现象时有发生);(2)企业与银行关系的信用危机(银行不良贷物比例较大);(3)企业与执法部门的信用危机(主要是执法难问题);(4)企业本身的质量、服务信用危机(消费者投诉不断上升)。
特别更令人担忧的是,我们的一些企业或政府部门对“信用”作为企业宝贵资源的重要性和“丧失信用”的危害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
本文笔者之一(王仁培)作为美国天乐股份有限公司驻上海首席代表,在与外方多次接触过程中,发现外方不仅对我们的一些企业的信用不信任,甚至对我们的一些权威质量检测部门的信用也表示怀疑。外资企业总部每逢质量检测,宁愿花更大的代价到外方质量检测机构去检验,而不愿到中国官方指定的权威质量检测部门。这说明,中国企业的信用已不仅仅是一种产品的信用问题,而是涉及到国家形象和民族的信用问题。这一问题在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着信誉卓著的跨国公司的同台竞争,会显得更为迫切。
2.我国企业的信用结构失衡。
以上指出的企业信用危机,仅仅是一种现象,在这种现象的背后,其根本性问题是某些企业信用结构失衡。其分析如下:
一是支点错位。企业信用结构的支点从理论上分析就应该是“股东价值最大化”。但在国有企业中,其股东转化为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转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转化为当地政府某个领导;当地政府某个领导转化为“出政绩”、“保稳定”等阶段性目标或政府目标。于是企业的信用结构支点在一次又一次转化中被“错位”、“挪位”。这种“错位”、“挪位”的结果,就是有的企业不得不放弃长远利益的发展,而追求短期利益的目标,从而导致急功近利、损人利己、甚至不惜损害整个社会利益行为的出现。
二是内部信用结构失衡。在其内部信息结构中,有上级对下级的制约,却缺少下级对上级的制约,表现为一种非对称性信用结构。尤其是主要经营者的任免,在某些大型国有企业中,往往由政府直接委派或挑选,缺乏市场聘用、竞争上岗的机制。其结果,一方面,有的经营者在本岗位上干出了相当的成绩,且“取信于民”,但因为不能“取信于上”,被上级主管部门机为“不听话的人”,“一纸罢免令”就足以让他一走了之;另一方面,有的经营者虽不能“取信于民”,但因为能“取信于上”,“劳模”、“红旗手”、“人大代表”、“优秀企业家”等桂冠接踵而至。在这种非对称的信用结构中,“上级信任”代替了“市场信用”,经营者的个人信用被不断地扭曲和畸变。所以,有关资料表明,“67.3%国企经营领导者最关心的不是企业经营好坏,而是来自上级主管部门对自己的评价”。这种“上级信任”代曾“市场信用”的社会现象,同时极大地妨碍了国有企业中企业家队伍的健康成长,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企业家队伍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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