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三资企业的增加值及其分割状况分析
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差额可以看出,三资企业增加值分割确实对我国国民收入有明显的影响。国民生产总值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初次分配的最终结果,它等于国内生产总值加上来自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减去支付给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由于我国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极不对称,即引进外资数量大大高于对外投资,我国国民从国得到的收入大大少于外国国民从我国得到的收入。实际上,来自国外初次分配净额是负值。在这种条件下,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小于国内生产总值。例如,1997年来自国外的财产收入为249.4亿元,支付国外的财产收入为1583.l亿元,净额为一1333.7亿元。①1993~1999年7年累计,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442618.5亿元,国民生产总值为436415·5亿元,后者比前者少6203亿元。②这说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中支付给外国劳动者的报酬和财产收入,大大超过来自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
三资企业的增加值发生分割后,外方得到的收入有一部分会汇出我国,转化为非常住单位收入,还有一部分会在我国境内消费和再投资。因此,在某个核算期内,外方主体从我国三资企业得到的增加值并不等于国民经济核算中支付国外劳动者的报酬和财产收入。根据上面的分析和计算,1993~1999年外方主体从我国三资企业得到的增加值为28369.8亿元,而国民生产总值只比国内生产总值少6203亿元。这一方面是由于中方从国外获得了一些收入,另一方面可能主要是由于外方主体从三资企业得到增加值后,并没有全部汇出我国,而仍然表现为我国常住单位的收入。
四、“二低”问题及对策
上面的分析表明,三资企业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和国民收入作出了重要贡献。对此应当充分肯定。但是也要看到目前三资企业存在的“二低”问题:一是在总产值中,增加值比例偏低;二是在增加值分割中,中方所得比例偏低。
关于增加值率偏低的问题,可以通过三资企业同我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增加值率的比较加以说明。1993~1999年,我国国有企业的增加值率一直保持在33%左右,7年平均为32.7%;集体企业的增加值率较低,7年平均为26.6%;而同期工业部门规模以上三资企业的增加值率仅为24.9%,比国有、集体企业分别低7.7和1.7个百分点。①从工业部门的情况来看,三资企业的总产值和增加值分别占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的比例差异也很大。例如1999年,三资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25%,但增加值仅占20.7%。从表面上看,这似乎说明三资企业的中间消耗比较大。然而,三资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并不低于国有、集体企业,实际上许多三资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比一般国有、集体企业高,因此其中间消耗不应更大。主要问题就在于通过要素高价进口和产品低价出口以及其他方式来转移收益,增加了账面上的中间消耗,使得增加值率较低。外商普遍掌握着技术设备和原材料进口权,并控制了产品在国外的销售,一方面以较高的价格大量进口国外要素,或者以较高的利率为代价引进国外资本;另一方面以较低的价格出口产品,从而将大量收益转移到资本或要素输出国。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通过境内外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定价,从境外于公司以较高的价格购进原材料,然后由境内子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将产品卖给境外子公司,再由后者稍做包装,换一种商标,即可大幅度加价在国外市场销售,达到转移收益的目的。这种收益转移直接引起三资企业增加值的减少,因此也就是增加值的转移。在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转移增加值的途径、方法和数量有所差异,但这个问题是普遍存在的。
从工业部门规模以上三资企业来看,1993~1999年总产值为82767.8亿元,其中增加值为20613.5亿元,增加值率为24.9%。假设它低于国有、集体企业增加值率是由增加值向外转移造成的,那么可以按两种比例来估算:(1)按同期集体企业26.6%的增加值率来估算,三资企业的增加值应当有22016.2亿元,比统计数字多1402.7亿元;(2)按同期国有企业32.6%的增加值率来估算,三资企业的增加值应当有26982.3亿元,比统计数字多6368.8亿元。可以断定,在此期间,工业部门规模以上三资企业向外转移的增加值数以千亿元计。如果再加上工业部门规模以下和非工业部门三资企业的增加值转移,这个数字将会更大。如果不存在增加值转移,三资企业的增加值率达到国有企业水平,那么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将提高1/3。
关于中方所得增加值比例偏低问题,难以同国内其他企业相比较来说明偏低程度,但是在三资企业全部增加值中,中方所得不到一半,这个比例显然是偏低的,而且其原因十分清楚。长期以来,我国对三资企业实行多种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其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减少了中方收入。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资料,1990年代中后期对外商的各种税收减免,加上土地批租、关税减免等优惠,每年国家财政少收入数百亿元。长期优惠政策使外商实际受惠达几千亿元。同时,一些地方低价甚至无偿提供国内要素,有的外商又对自己的有形和无形投资估价过高,因而利润分配对外商有利,对中方不利。在一些三资企业,中方普通员工工资偏低,一些中小三资企业,存在着克扣、拖欠工资现象。这些最终都会影响中方参与增加值的分割比例。
解决“二低”问题,需要采取多方面的对策。首先要依法解决增加值转移问题。全国人大最新修改通过的有关法律和国务院修改后的有关实施细则,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外资企业进口的物质以及技术劳务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国际市场同类物质以及技术劳务的正常价格。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外资企业参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价格。用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等方式逃避税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为解决增加值转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中方要加强对国际市场行情的调查了解,全面、及时、准确掌握进口要素和出口产品的价格信息。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管理人员应当深度参与经营管理,积极走出去,了解国际市场信息,建立销售网络。引导和鼓励三资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等要素。有关法律已经取消了过去关于外资企业应尽先在中国购买原材料、燃料等物质的某些规定,现在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质,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国内市场或国际市场购买。这对促进外资企业的发展无疑是必要和有利的。在这种条件下,仍然需要适当引导和鼓励三资企业使用国内原材料。否则,三资企业大量进口国外原材料,加工后在国内市场销售,对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不利的。对三资企业进口设备、原材料应有必要的统计和监管。继续鼓励外商将盈利用于再投资。
同时要大力提高三资企业的中方收益率。在三资企业全面实行按要素分配,对中方投入的各种要素如土地、厂房和其他设备,要如实评估价值,计入中方资本,按合理的比例参加收入分割,不能长期无偿或低价提供国内要素;对外商以实物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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