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购并国有企业条件与机制
从需求的角度看:第一,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外商购并国有企业不仅能够获得一般的购并收益,而且往往能够获得购并国有企业的特殊收益:以低廉的价格购并国有资产,在购并后的经营中掌握企业控制权获得高收益。第二,我国关于跨国购并的政策法规不配套,转轨中存在着体制缺陷,外资购并谈判成本高,但为了吸收外商投资,制定了以所得税为核心的优惠政策体系,使外商的履约成本降低。第三,在体制转轨过程中,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为外商提供了获得高收益的条件。这使外商对于以购并方式尽快进入中国市场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综合供给与需求两个方面的情况,外商购并国有企业的需求旺盛,恰恰与国有企业愿意提供购并的供给以及降低购并的条件密切相关,在外资购并国有企业中,中外双方处于非均衡的状态,等待购并的国有企业远大于外资的需求,外商处于强势地位。
6.外商购并国有企业的机制 上述因素在交互作用中,形成了外商购并国有企业的独特机制。外商购并国有企业的过程是中外双方企业讨价还价的过程,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围绕产权交易的交易条件展开的谈判。
考虑到外商购并国有企业受相关的法律与优惠政策调节,是在国有资产多重委托代理制度下,在存在政府主导型企业、自主型企业两类国有企业制度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行为方式不同以及外商购并国有企业的供给大于需求的关系下展开的,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中央直属企业的法律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逐步发生分离,中央政府的职能也逐步转变为社会管理,国有企业转变为自主型企业,在购并交易中企业管理层更关心的是对管理者和职工的补偿条件,而非国有资产的交易价格;而地方国有企业无论是政府主导的企业,还是自主型企业,更关心的同样是补偿条件,甚至会为促成购并交易而降低国有资产的交易价格。我们可以构画一个外商购并国有企业的交易范例。
如果M 代表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国有企业资产的评估值,是国有企业能够接受购并的最低条件。该值为购并双方所清楚。 V代表国有企业自己对企业交易价格的评估值,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国有企业对自身资产价格的评估值;另一部分是国有企业内部职工和管理层等利益相关者能够接受的使利益不受损的补偿条件。一般国有企业对V是清楚的,但外商并不清楚,但外商知道V的概率分布区间。W 代表外商对国有企业交易价格的评估值,它也包括外商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值和对国有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补偿条件两部分,是外商能够接受的最高限额。T代表中外双方同时能够接受的购并条件。于是, 各变量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M≤V≤T≤W
其中的含义是:社会中介机构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值是,购并交易的最低限额,低于该价格,即使外商能够满足对职工、管理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条件,国有企业内部人也不敢轻易以低于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值的价格同意外商购并。购并交易的最高界限是外商对国有企业的评估值,如果购并条件高于该价格,则外商不能接受。比较现实的交易条件是既高于或等于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值,又等于或低于外商的评估值。在这个区间中,中外双方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决定着购并交易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中介机构对于国有资产的评估值是否公正、准确,决定着中方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由于内部人控制下的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以及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国有企业和管理机构,都存在着希望压低国有资产评估价格以促成购并交易的可能性,为了低估国有资产的价值,客观上存在着腐败的条件。加之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难以为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提供一个参照系,国有资产评估的随意性也就在所难免。这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和途径。在中外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外商往往利用参与购并的国有企业供给大于需求以及国有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等有利条件,压低购并价格,而中方存在压低国有资产评估的可能性,双方就国有资产本身的购并交易价格达成协议的可能性也较大。
双方争议最大的往往不是资产本身的价格,而是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补偿条件:如对于裁减职工的数量和补偿条件,企业资产的处置-不良资产的剥离、被购并国有企业的分拆、出售、管理者的安排等。中方职工和管理层往往会提出较高的补偿条件。
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即使能够控制国有资产的评估,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也难以准确掌握国有资产的评估价格,而且在社会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与外商的评估值之间,还存在选择的空间。在外商购并国有企业的过程中,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不得不在一系列复杂因素和矛盾中做出选择,并把购并后的市场影响如会不会形成市场垄断、影响中国技术开发和就业等因素作为决策的参考条件。决策部门应该充分估计到外资购并国有企业的特殊条件和机制下可能带来的相关影响,以维持中方在外资购并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