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经营诚信的缺失与重建
企业经营不讲诚信,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任何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都有诚信需求。从1994 年墨西哥危机到阿根廷的危机, 以及2001年位于世界500强前列的美国安然公司的破产事件, 无不说明这个问题。这就是说,成熟市场经济并不能从根本上以成熟代替诚信。但是,问题在于社会和企业怎样看待和对付这种不讲诚信的企业和行为。在一个社会中,少数企业经营不讲诚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批企业经营不讲诚信,社会对这种不讲诚信的行为麻木不仁,企业之间还相互效仿。
我国企业经营中的诚信缺失问题由来已久。这些年可以说是愈演愈烈,社会的无赖现象日益膨胀,整个社会诚信链条相当脆弱。一些企业经营不讲诚信,互相欺诈,用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的情况时有发生。据《中国工商报》报导,2000年,仅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就查处假冒伪劣案件23.05万起,比上年增长36.86 %; 查处各类假冒伪劣商品总值38.81亿元,比上年增长95.61%;全国共捣毁制假售假窝点5.16万个,比上年增长3倍多。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五花八门、毫无诚信的经营行为,已经成为人们见怪不怪的“正常”现象。企业间的诚信缺失必然导致交易效率下降和交易成本上升。目前我国诚信体系建设滞后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一些企业偷税、骗税、骗汇和走私活动猖獗,一些企业任意变更或撕毁经济合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企业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约40亿份左右,但合同的履约率只有50%(20世纪90年代前我国企业合同履约率为90%)。一些企业故意拖欠客户的货款或拖欠银行的贷款,还有一些企业玩弄假破产真逃债的伎俩骗取国家的钱财。虽然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拖欠逾期的应收账款,但它们拖欠的总量仅占贸易总额的0.25%-0.5%[1] ,我国目前已超过5%,是发达国家的10倍至20倍。“久债不还”已成为这些企业的“共识”。我国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规模已经由过去的几百万元上升到数亿元水平。由于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使得企业间互不信任,如履薄冰,现实的交易行为已经倒退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始的交易状态,使得企业间交易效率下降,交易成本提高,这种做法极大地制约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财务失真,明目张胆地编造假账假数据,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屡禁不止……所有这些无一不是我国企业经营诚信缺失所致。
不仅一般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经营中存在着诚信缺失问题,就连应该最具诚信的上市公司也弄虚作假,制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串通庄家做市,报表重组,欺骗中小股东等现象,成了许多上市公司心照不宣的“秘密”。2001年股市缩水后的“ST猴王”、“ST幸福”、“银广厦”等股市丑闻,就是突出典型。我们可以说,我国企业经营中的诚信缺失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它像瘟疫一样侵蚀着企业之间的信任以及人们对社会的信心,对我国市场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我国企业经营诚信缺失的原因
1.信息不对称的有限博弈。诚信本身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当绝大多数企业都讲诚信时,少数企业不讲诚信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但是,当大多数企业不讲诚信,只有少数企业讲诚信时,少数讲诚信的企业只能是单方面受损。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单个企业经营坚持诚信可以看作是一种风险。也就是说,在信息不对称的有限博弈中,任何一方都没有诚信的动力。骗一把就跑是信息不对称有限博弈状态下常见的现象。只有信息畅通、重复博弈才能建立起诚信经营的机制。因为,诚信经营机制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为了合作的长远利益,愿意抵挡欺骗带来的一次性眼前好处的诱惑”[2]。换句话说, 诚信机制发生作用的条件是信息畅通,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能够被及时观察到,交易关系须有足够高的概率持续下去。然而,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信息流通缓慢,企业间的交易概率有限,特别是我国交易地域规模庞大,企业间的交易频率较低,一个不讲诚信的企业完全可以在一个地区行骗后转向其他地区继续行骗。
2.企业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地位。企业要作为诚信经营的真正载体,必须是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必须是真正的所有者,拥有企业剩余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企业的所有者就是企业信誉价值的索取者。如果没有真正的个人所有者,就不会有人有积极性维持企业信誉,企业就不可能讲信誉”[2]。也就是说, 企业不是真正的所有者,不具备企业剩余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是不可能建立起经营诚信的。因为,这种组织的行为通常是短期的,经营者只考虑自己任期内企业的经营问题,为职工发放更多的货币,他不可能有维持企业长期诚信的动力。企业的诚信经营的价值“等于未来收入流的贴现值,包含在企业名字中,买卖企业,实际上是买卖企业的信誉。所有者是否有积极性维持企业信誉,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企业的所有权是否能有偿转让。如果现在的所有者即将退休或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意继续经营时所有权不能转让,信誉的价值就没有办法实施,他就不会有积极性维护企业的信誉”[2]。这就是说,企业诚信的建立,是以企业的改革为前提的,企业必须拥有清晰稳定的产权关系,并且产权关系是能够转让与交易的。现实生活中,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没有真正的剩余控制权和支配权,更谈不上所有权的转让与交易。民营企业虽然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家恐惧政策变动形不成相对稳定的利益预期,这种所有者地位也是不稳固的。在这样的体制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追求短期行为是必然的,诚信经营的机制就不可能真正得以形成。
3.以罚代打,罚打力度不到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法规。就制假售假而言,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包括已经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等值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大多数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说,主要是以罚为主,而且罚没并没有使他们倾家荡产。在今天稽查力度十分有限的态势下,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只要10次中有2—3次逃脱罚没,就有利可图。对于国有企业中所存在的恶意欠债逃债的行为,由于国家与企业之间天然存在着“父子关系”,国家根本就不可能痛下“杀手”,较为常见的态度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地方利益,还暗中支持企业欠债逃债。对于像“银广厦”这样的上市公司的巧取豪夺,虽然国家也出台了一些惩罚措施,但惩罚的力度也很有限,大股东未跳楼自杀,小股民倒是替大股东挨了板子。
4.地方保护主义和部分官员不正确的政绩意识。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由于地方利益作怪,对于所属企业恶意欠债逃债,千方百计予以包庇保护,甚至为其出谋划策;对于外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是依法加以保护,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横加干预。一些地方的干部为了一任政绩私利,对于所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