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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企业经理行为模式:激励方式与官僚特征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29:00
的位置。符合上级要求的员工会被逐渐晋升,而越是靠近金字塔的顶端,就越接近于计划的制定者。 

企业资金融通依赖国家财政,企业没有债务约束。企业获得资金的多少与经营状况无关。相反,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反而更加容易得到资金支持,科而耐将此称为“预算软约束”,它指得是决策单位面临财务困难时可以从某些大的家长式机构那里得到某种外部援助。[2] 

改进型的国有企业:以承包经营为例  集中计划型的国营企业存在的严重低效率损害了经济总体目标的实现,从1978年开始,中国开始改革原有的企业经营机制,把竞争因素引进经济。改革的初衷至少有两个:(1)使企业,进而使整个经济变得更有效率;(2)增加投入和消费品的供给,减少社会短缺。改革的方式就是把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职工的报酬同他们的赢利能力挂钩,希望以此来促进创新活动,寻求更先进的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 

承包制的基本内容是通过企业和政府部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的协商确定利润分成规则、划定决策权力范围,签订为期3到4年不等的承包合同。每一个承包合同都有彼此不同的内容。一般来讲包括利润税收指标、利润留存基数、债务偿还、资产增值、生产技术创新等。但是,除了利润指标外,其他指标基本上只能作为参考。[3] 

承包制的积极意义在于,通过签订承包合同,落实承包人的权利,政府等于放开了价格和减少了指令性计划,经理获得了广泛的决策权。从激励的角度看,这种合同在短期内为经理提供了很强的激励。首先,通过合同,经理获得了相当程度的企业剩余索取权以及对企业资产的剩余控制权,这两种权利集于一身,可以刺激经理为提高企业的产出而努力。所以在承包制刚刚开始的时候,对提高企业效益起到了很大作用。 

但是问题很快就出现了。首先是合同的短期性促使企业经理不顾企业长远利益,过度使用企业资源,出现了在承包期内将企业分光吃尽的趋势。在分配上,过度向企业和职工倾斜,而且经理通过手中的决策权可以浪费很多的企业资源,把企业资金以各种名义变成实物或用于奢侈消费。 

其次是承包合同的谈判问题。由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虚拟化的国家,代表所有者谈判的是其政府中的代理人,而代理人并不直接掌握企业剩余索取权,因此,谈判的最终条件如何与他们并没有利害冲突,相反,政府官员在谈判条件上的让步还可以换来经理的投桃报李,从中获得回扣,这样承包制的谈判机制很容易变成经理与政府官员的合谋,共同侵吞剩余收益。 

最后承包制是利润包干制度,并没有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有效的预算约束。由于最终权利归政府,经营中的风险要由纳税人来承担,而收益由政府官员和经理及员工瓜分,这种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称在事实上鼓励了投机取巧,使企业逐渐丧失了活力。 

股份制的推行:问题与机遇  在承包制遇到困难之后,股份制成为新的改革热点。股份制的好处在于,它能够实现多元化投资主体,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国有企业的决策风险,减少了国家股东的责任,而且开始初步形成市场定价机制。股份制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提法,具体说来,在我国存在着几种主要的股份制形式: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经过改造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制的推行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企业改革要达到政企分开,那就要落实企业的“法人财产权”,防止政府干预企业经营。另一方面,政府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约束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否则企业便会被“内部人控制”而损害国家的利益。股份制是最好的选择,一是因为股份制讲究有限责任,从而为政府的责任设定了边界,二是股份制讲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企业的自主经营不会受到限制,三是股份制条件下政府还可以派出董事、监事等作为政府的产权代表监督企业经理的活动。 

作为解决企业经营问题的一种手段,股份制没有从制度意义上解决企业面临的两难选择问题,只是把问题转换了成别的形式表现出来。 

首先,股份制没有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公司董事会基本上还是由政府代表控制,因此其决策本质并没有发生实际的变化,董事会与经理勾结欺骗所有者及中小股东。上市的结果一是延缓了原先的大型国有企业衰落的速度(因为他们在股市赚到大笔的资金),二是造成内部人侵吞中小股东的资金。而所谓的股份合作制的平均股权、禁止转让、集体股独大这几个方面和在一起,无异于是一种掠夺。剩余索取权的外部化(由集体掌握大股)和不可转让凝固了企业资源,阻碍了市场的作用。 

其次,股份制没有解决激励约束问题。国有股的代表人依然是政府派出的代理人,国有股的剩余索取权并不掌握在他手里,但他却可以享有剩余控制权,这就等于让不承担风险的人拥有决策权,他必然会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的利益服务,经理与产权代表的合谋仍然普遍存在。也是因此,通过市场来监督约束经理的想法基本落空了,所谓的市场警察——中介机构成了造假的帮凶,在中国证券市场的一系列丑闻中都免不了他们的责任。 

最后,股份制解决不了政府干预问题。在政府控制的企业中实行政企分开本身就存在逻辑上的问题——试想让私有财产的所有者对它的财产不闻不问是否合理呢?同样道理,寻求完全的政企分开也是不可能的,关键是看这种干预的决策是出于怎样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干预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主管部门和官员可以从干预中获得好处。政府控制的股份制免不了陷入这样的怪圈:一方面政府作为所有者却不能控制企业经理的行为,其代理者同内部人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却成功地通过转化工作方式牢牢地掌握了市场的控制权。 

事实上,政府在市场控制上的成功恰好弥补了它在所有者位置上的失败。政府控制市场的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行政命令的确在大大减少,一切都通过更加“规范”的形式,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出台了,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赋予国家机关有关某一市场的控制权力:例如,控制市场准入、发放许可证、出台与解释法规等等。严肃的法律条文比行政命令更加确定地分配了各级行政机关对市场的干预权,政府干预对市场发育的破坏并没有因为干预方式的变化而减少,而且极有可能只是增加了日后放松管制的成本。 残缺的市场机制: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实践与问题 

  

传统的中国经济学界长期以来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的主要问题不是所有权问题。既然西方的股份制企业可以通过所有权和控制的分离实现公司目标,那么我们的公有制企业也可以实现良好的公司治理,从而为企业改革提供这样的理论前提: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不影响整个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因此,许多人认为,在保持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改善治理结构。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产权多元化的进程加快了,很显然,在所有制问题上政府的政策在逐渐松动。当然,这种松动是以保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为前提的。 

产权多元化是否能够成为解决问题的法宝呢?至少到目前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政府参与持股的企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国有股权可以像私人股权那样自由转让,那么掌握国有股权的政府代理人就可以从低价处理中牟利,而如果政府给国有股权规定一个价格的话,就无法跟上市场价格的变化,使国有股变成僵化的东西,逐渐背离市场价值,又回到最初的状态。事实上,问题的本质在于国有制本身存在的代理问题是很难解决的。不管是直接管理企业,还是控制股权,这都需要具体的执行人员掌握尺度,因为掌握尺度的人并不享有剩余索取权,所以国有资产的市场化处理首先必须面对着一场道德危机。 

所以产权多元化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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