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企业的性质与改革逻辑
改革开始后,农民作出了积极地反应。承包责任制最初并非政府的安排,而是农民的自发行动。一旦得到中央的认可和推广,短短两三年时间就遍及全国农村。农民如此之快地“弃旧图新”,是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几乎无所失,而所得则显而易见。在城市,最先“下海”做生意的是那些无业人员,集体企业的从业者态度也相对积极。部分城市民营经济就是由这些人策动起来的。
国有部门的情况则明显不同。除了为数甚少的较强“风险爱好者”或有特殊机遇者“下海”外,大多数人对收益和风险并存的改革持观望、犹豫态度。他们一方面对旧体制的弊端也深为不满,另一方面对旧体制下的优势地位和既得利益颇为留恋。有些人即使“下海”,也要留个尾巴,由“单位”保留公职、住房、福利等等,即由国有经济“保险”,而在非国有经济内“挣钱”,兼得两种体制之利(刘世锦,1993)。因此,对国有部门来说,仅有上面“让改革”是远不够的,还必须为“改得动”创造出若干条件。
2. “改得动”的两个重要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比较优势的转换。如果与非国有部门相比,国有部门就业者的境况相对以致绝对地变差,他们就不能不通过改革寻求出路。国有和非国有部门之间的竞争,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传统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竞争。由于市场经济具有效率上的优势,率先进入市场经济或本来就生长于市场经济的非国有部门,在快速增长的中国经济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份额,并逐步赢得优势地位。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在总体上则陷入困境,一直难以解脱,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第二个条件是国有部门就业者利益的替代和补偿。这里特别是指旧体制下以实物福利形式出现的利益。也就是说,经过改革,原来体现在住房、长期就业、养老、医疗以及其他福利条件上的利益,要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新形式得到替代或补偿。当然,首先要对这些利益予以“认可”,前面我们讨论的劳动力成本的真实化,就是要解决这个“认可”问题。简而言之,第二个条件是要“好则能有获利机会,差则不能丢掉既得利益”。
第二个条件实际上涉及的国有部门职工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保险问题”,扩展而言,“保险不足”是中国目前发展市场经济中所普遍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在农村,包括乡镇企业从业者在内的农民依靠土地“保险”。城市各种经济成分则直接间接、或多或少地依靠国有部门“保险”,例如,非国有部门的就业者以家庭等为载体,通过搭国有部门的“便车”而获得“保险”(其中典型形式是一个家庭两个部门就业);前面提到的国有部门“下海”者留一条“尾巴”以求得“保险”;至于国有部门的职工,他们继续留在国有部门的基本原因就是为了“保险”(目前离退休人员和冗员占到国有部门职工总数的一半,这些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正是直接的保险服务对象)。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国有部门正在成为全国最大的“保险公司”。由此也可看出,国有部门的“保险”为非国有部门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外部正效应。但问题在于,这些保险方式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效率很低且负作用很大。特别是要求国有部门本身进入市场经济时,原有的保险方式就再也难以为继了。
3. “改不动”的“道理”
在上述两个条件中,第一个条件目前已经初步形成,第二个条件尚不具备。这样,对国有部门“改不动”的问题,就不难理解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应该对非国有部门的发展作出更积极的评价。发展非国有部门,就等于在实际地推进国有部门改革,是国有部门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明确了国有部门“改得动”的两个基本条件,对某些表面“激进”的改革举措就应该持谨慎的态度。前些年曾经喊得很响,但很快归于失败的“破三铁”,非常现实地说明了在“改得动”的条件(尤其是第二个条件)不具备时,“硬改”,不可能达到预期目的,而且最终要伤害改革。近一个时期要求国有企业破产的呼声又较高,有的提出要下决心“不怕破产,不怕失业”。这些意见或许是出于加快改革的良好愿望,而且市场经济最终肯定要让企业破产,问题在于破产的条件是否具备,如果不具备硬要破产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和后果。在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尚未普遍建立,企业办社会的包袱尚未卸掉,大量的企业冗员远非一个“劳动力市场”所能消化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破产带来的震动职工、政府、社会都难以承受而无法在较大范围实际推开,或者搞几个企业破产作“典型示范”,企业的包袱仍由政府背起来,不具有普遍意义;另一方面,如此作法对国有企业的职工特别是老职工也是不公平和不负责任的,正如前面已经分析过的,这意味着对他们在传统计划经济的长时期里付出的劳动某种程度上的否认,是一种“割断历史”的“违约”行为。
四、结束语:政府在新一轮企业改革中应当做什么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政府、企业、个人各自应当做什么是一个重要问题,其中政府的“角色”定位更值得重视。首先,经济转轨中政府在国有和非国有部门所起的作用是有明显差别的。由于旧体制下政府控制以及相关的既得利益较少,非国有部门虽然有一个“破旧”的问题,但其发展主要依靠政府“放开”的政策,即允许和鼓励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和经济形式,到一定程度后再由政府以政策和法规加以规范。国有企业在旧体制下则由政府“一杆子插到底”地直接管理,企业转轨不仅“破旧”的任务繁重,而且“解铃还需系铃人”,必须要有政府的直接介入,有的本身就属于政府体制改革的内容。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国有企业自主活动包括自主改革的余地有所扩大,但那些深层体制难题的解决不可能没有政府的参与,否则企业依然是无能为力。例如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理顺产权关系,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在合理解决企业债务问题的基础上重建银行和企业的关系,如此等等。虽然在国有企业转轨“立新”的过程中也需要政府以宏观管理者的角度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但政府首先和主要的任务是以“当事者”的身份去“破旧立新”。
企业在改革中的重要性将逐步增加。随着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条件和社会设施的建立与完善,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制度形式,与哪些企业联合、合并,企业内部采取什么样的组织构造和管理方法,诸如此类的问题在解决主要是企业自己的事情。这是因为,只有企业对与这些问题有关的信息才最为了解,才能作出最有效的决策。
至于个人,则是旧体制下被严重忽视、在市场经济中构成经济活动基础的角色。正如前面分析所显示的那样,对企业职工个人来说,企业改革就是要把其从个人和企业“拴”得很紧,因而交易费用极高的制度安排中解放出来,得以“自由”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尤其重要的是,企业的改革和创新,新企业的创立,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具有较强企业家精神、被称为“企业家”的那一部分人。
从目前的情况看,问题主要出在必须要由政府推动的那部分改革滞后。这是国有企业“改得动”的第二个条件还没有具备的基本原因。政府的另一种倾向是对企业改革的某些方面,特别是应该由企业自身进行的改革管得过多,例如目前企业改革“试点”中就有这种情况。“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则
Tags:
作者:佚名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