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企业的性质与改革逻辑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笔者曾提出了“存量分解”的改革思路,其他一些论者也提出了相同或类似的观点。所谓“存量分解”思路的主要内容是:(1) 实物性非生产性资产从企业剥离出去,学校、医院、商店及其他福利设施尽可能由社会经营或管理;(2)加快住房商品化的步伐,逐步使住房归职工个人所有;(3)把相当于养老、医疗保险金积累的那部分资产的产权划归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以解决保险金积累不足的问题;(4) 把相当于失业保险金积累的那部分资产产权划归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持有,或直接用于富余职工的培训和再就业安置(如个体经营的启动资金,“以资带人”到其他企业就业的配套资金等)。此外,由于80年代中期实行“拨改贷”以来,国家基本上停止了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企业日常经营和投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形成了过高的企业负债(一般估计国有企业负债率达70%)。如何把企业改革和银行改革结合起来,在保持合理负债率的条件下实行债务重组,也构成“存量分解”方案的内容之一。
3. 劳动力成本的真实化
“存量分解”涉及到对某些长期以来人们习以为常的观念的重新理解。劳动力成本或职工收入的真实化就是其中的一个的重要问题。
传统体制下职工向企业和国家贡献了什么,企业和国家向职工付出了什么,是很不清楚的,受到了种种扭曲。这些扭曲持续到现在,导致了一些似是而非的看法。例如,“职工住房改革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是一种常见的说法。它显然是以“职工住房属于国有资产”为前提的。“住”是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得以进行的基本条件之一,用于“住”的开支构成了劳动力成本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这本来是一个常识问题。一个职工辛苦工作几十年不能名正言顺地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问题恐怕不是出在职工身上,而是出在体制上。实际上,传统体制下采取的是由企业拿走本来属于职工个人收入中用于“住”的那个部分,建成住房,然后以实物福利的形式分给职工的办法。职工住房名义上属于国家,实质上是职工以往一部分个人收入积累的特殊存在形式。通过住房改革使住房归职工“私有”,显然具有某种“返还”性质。因此,试图借助住房改革达到大量集资的目的,要求职工,特别是工作年限和贡献足应得到一套住房的老职工按成本或接近于成本的价格买房,一方面超出了大多数人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对他们也是不公平的,因为这意味着对他们以往应得的部分收入的否定。
对企业中具有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金积累性质的那部分资产,也存在着类似的认识问题。按照我们前面的分析,这部分资产也可以被看成是职工以往一部分个人收入积累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因为在传统体制下采取了职工收入中用于保障的支出部分由企业和国家拿走,再以现收现付的方式向职工提供保障服务的办法。在企业、国家与职工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隐含的契约关系,即职工为企业和国家工作,国家和企业向职工提供诸种保障。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向职工提供这些保障,(如目前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中所出现的医药费难以报销,养老金欠发等问题),那就意味着对职工的“违约”,或对职工的“负债”。“存量分解”所要求的把具有保险金积累性质的资产产权外部化,等于把原来隐含的契约关系公开化。
总之,“理顺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关系”的含义,比我们原先想象的要更为复杂和丰富。改变职工全面依附于企业的状态,使劳动力的运作机制货币化和市场化,首先必须对劳动力成本有一个真实的界定,对究竟哪些属于国家财产,哪些属于职工个人财产,给出符合事物本来面目的说明。否则,就很容易把某些具有“返还”性质的改革措施说成是“瓜分国有资产”。
4. 产权改革改什么:对产权改革含义的进一步讨论
产权改革的重要性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强调,但产权改革究竟改什么,并不是一个很清楚的问题。由于对国有资产缺少“关心”,“无人负责”或“负责不力”,如何找一个“负责任”的“所有者”,便成为产权改革中人们关注的焦点。然而,前面所讨论的“存量分解”至少提供了这样一个启示:尽管产权改革中寻找一个“负责任”的“所有者”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很重要,但首先必须解决把产权界定给谁的问题,即如何按照企业职能分解的要求,把具有不同职能的资产产权分解给相应的“所有者”持有。这些“所有者”除了国有资产管理或经营机构外,还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职工个人。由此而形成的产权结构自然而然是“多元化”的。反之,如果不能合理解决把产权界定给谁的问题,即使找到了一个“负责任”的所有者,国有企业目前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如冗员过多,办社会负担过重,债务负担过重)也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不论企业制度如何“换牌”,都难以有实质性的改变。
产权改革不仅涉及到“国有资本产权”,而且涉及到“劳动力产权”。包括劳动力在内的任何一种生产要素,只要参与交易过程,就有一个产权问题。前面说到的“劳动力成本真实化”,实际上是对劳动力产权的界定问题。通过“存量分解”,使以前模糊不清,难以度量、分解、交易的劳动力产权,变成可度量、可分解、可交易的,显然是劳动力产权制度上的一次值得予以高度评价与劳动体制、社会保障体制、银行体制、政府体制等改革,不过是同一过程的不同方面。套用马克思的一句名言,所谓“产权改革”,不过是把国有企业改革的几乎所有方面都描述一遍。这样,前面所提出的“产权改革与社会保障改革是否有内在联系”的问题,就有了一个肯定的答案。
至此,我们可以把国有企业改革的“思想进程”作如下概括:
(1) 传统体制下政府直接管企业,而且管得过多过死,压抑了企业的积极性,需要向企业放权让利,以增强企业活力;
(2) 放权让利后一方面出现了部分权利不到位和“权力漂移”的现象,另一方面出现了企业缺少来自所有者的约束,以多种方式“吃”国有资产的问题。因此,需要进行产权改革,找一个“负责任”的“所有者”;
(3) 产权改革如果不解决把具有不同职能的资产产权界定给谁的问题,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大多数难题不可能得到真正解决,产权改革本身也不可能最终成功。因此,需要按照企业职能分解的要求,把具有不同职能的资产产权分解给相应的“所有者”,把产权改革与企业改革的其他方面作为一个整体协调推进,开展全面的企业制度创新。
三、为什么改不动:改革逻辑中的“另一半”
1. 改革中的“利益导向”
以上我们讨论了中国国有企业“是什么”,改革应当“改什么”的问题。“改什么”只是整个改革逻辑中的“一半”,“如何改”和为什么“改不动”则是更具有挑战性、更能展示改革过程性质的“另一半”。对“改得动”或“改不动”这样的问题,经济学的解释只能依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即处在改革过程中的人都是“经济人”,是否进行改革取决于对改革带来的收益和成本的权衡(樊纲,1993年,刘世锦,1993)。
中国经济改革中所出现的国有企业乃至整个国有部门“改不动”或“改得慢”,其他领域相对“改得快”,都可以在“利益导向”分析框架内得到解释。
传统体制下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国有部门占有相当明显的优势地位。这不仅表现在国有部门拥有国内最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手段,素质最高的劳动者,而且表现在国有部门的就业者是获益最多的一部分人,其中包括前面讨论过的以企业作为“社区单位”的方式提供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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