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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改革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25:15
体制。这是建国以来规模和范围较大、利益格局调整明显、影响深远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分税制规范了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和分配秩序,初步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建立了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促进了中央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比重的提高,强化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出台了过渡期转移支付法规,初步建立了地区间财力均衡的机制。但我国实行的分税制,是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和支出范围不很明晰的基础上进行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尚未得到重新界定,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基本上保持了原体制的范围。企业所得税基本仍接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今年已初步做了调整)。由于事权划分不明,财政在职能上是缺位与越位并存。
    新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上划了县级政府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利,必将加重市级政府与县级政府之间对事权的推诿。我国国家资本收益(包括出售国家股的收益)的一个重要用途应该用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县级政府没有相应的国家资本所有权和收益,当前又未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他们就会拖延甚至推诿社会保障的责任,这对于整个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都是不利的。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要合理确定与分级行使国家资本所有权、分税的财政体制相匹配的社保责任,使国有资产的产权与社保事权、财政体制相匹配。
    ③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分权与政府行政体制集权的矛盾将加剧政府的“唯利是图”趋势
    新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虽然使省、市级政府拥有了相对独立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相对独立的行政立法权力,上级政府在政治上对下级政府有绝对的权威。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政府很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把问题尽量往下级政府压,把利益尽量往本级政府收,这种行为的结果是矛盾层层下放,上级政府的日子好过了,下级政府却犯了难。此外,政府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也有损政府的公正性,政府的行为也因此更像唯利是图的企业,而不像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组织。
㈣如何防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错位和缺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具有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公司制企业的经营、监督和管理,本质上要求实行分权体制,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同时为防止损害所有者权益,又要求权力制衡,分权与制衡是密不可分的。这也是当前建立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的出发点。如何防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错位和缺位?所谓“错位”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损害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表现为干预企业正常合法的经营管理活动;二是非法越权行使“出资人职责”,不能体现国家所有者的意志。表现为内部人控制。所谓“缺位”是指:不能尽职尽责,或无所作为。
    在理论上讲,防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错位和缺位,本质上不在于执行层面的内部控制,而在于国有资产所有者监督权的实现,这一点已经由内部人理论所证明,如韦伯那样期待的精英治理模式已经越来越收受到冲击和抛弃。因而,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其源动力来源于所有者或其代表。因而建立民主的、完善的、高效的立法和司法体制,是确保有效地贯彻国有资产所有者或其代表的意志,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根本保证。因而,当前建立新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在“体”上是“一龙治水”还是“多龙治水”;在架构上是“两层制”还是“三层制”,都仅是形式不同罢了。只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企业)既不受立法机构监督,又不受司法机构的独立审查,书面上对权责利的规定再好,也难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缺位和错位,难免国有企业被内部人控制。
    当前,为防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错位和缺位的首要任务是组建一支职业董事队伍,并通过这支队伍行使好“出资人职责”。传统的管理国企的方式未能摆正董事的位置,未能充分发挥董事的作用。具体表现为:第一,把董事的职位作为即将离退休干部的过渡职位安排。没有打算真正使其发挥作用,再者,这些人员的学识水平和结构大多不能适应要求,难有作为;第二,由上级机构的各级干部派到下属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去兼任董事,不能集中精力;第三,由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执行人员兼任董事。由于“屁股决定脑袋”,这些董事往往是从子公司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为股东考虑,结果很难摆正母子公司的关系。在目前的国有大型公司和企业集团的母子关系上,都遇到这样的问题。因而,必须组建一支职业化的非执行董事队伍,这些人员要从社会上懂经济会管理的人才中选聘,他们的职责就是代表出资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一家或若干家公司中担任董事,并严格按董事职责办事,不让其在任职子公司中担任任何执行性职务。母、子公司千条线,董事一线牵,职责分明,奖惩挂钩。由他们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监管企业,这是确保新国资监管体系成功的重要一环(2)。 当然,这涉及改革当前的干部人事制度问题。
㈤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新体制需要司法体制保障?     十六大报告要求“国家要制定法律和法规”,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营运主体和企业的法律地位、机构组织,运行规则和权利、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①切实发挥各级人大立法机构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1994年我国正式在三级政府之间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最近新的《企业国资监管条例》初步明确了三级政府之间的财产权,这样进一步动摇了传统的自上而下的集权的经济体制,强化了地方政府配置资源的手段。在我国目前的政体下,为防止诸侯经济倾向,迫切需要切实发挥人大立法机构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完善司法体制,使经济活动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真正成为市场经济,而不是“市长经济”,使经济资源主要通过市场手段配置,而不是行政手段,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走出“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这方面我们可以从研究建立在联邦制基础上美国的联邦和州政府之间的关系上得到启示。
    ②新《企业国资监管条例》最大的贡献是使国有企业从“贵族”变成“平民”成为可能。
    国有企业监管体系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的建立是国有经济市场化的重要组成步骤,其最大的贡献是使国有企业从“贵族”变成“平民”成为可能,使国有企业从过去靠国家行政法调节的特殊企业法人变成靠民商法和公司法调节的一般企业法人(3)。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跨越。当务之急是配合这一“跨越”,抓紧修改和调整《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将为规范国有企业监管的方式和办法,加大对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力度,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办法等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③防止“周正毅事件”在国有企业中发生
    “蓝田股份”、“超大农业”戏剧性地破灭了,现在周正毅和他的农凯集团又一个在顷刻间倒塌,这都向我们清楚地表明,那就是即便是产权明晰的股份制公司,也不会天然是市场主义者。只要公共权力不被公众和司法有效的监督和制衡,在逐利的本性下,资本就会和失去监督的“公权”紧密结合,即便我们有这样那样的规章制度。失去了“特权”又没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遇到这类问题时,该如何做?另一方面,如果政府以社会公共管理权挑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财产权,如通过“政府会议纪要”、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的文件代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议等,又能如何做?
    众所周知,新《国资监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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