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思路:全面强化约束和激励机制
还有两个问题:企业在资产重组中购并等行为贪多而消化不良,看起来资产大幅度增加,但实际上资源并未得到合理重组,结构、管理等也未合理化,能否给予额外奖励?此外,由谁、如何区别迅猛发展和正常发展的企业,并作出恰如其分的奖励建议?
这几个问题的关键就是要有公正、廉洁、富于知识和智慧又与企业无利益关系的稽查特派员、人民监察委员、考核特派员、考核人员,作出准确、明智的判断。企业提出实施额外奖励方案具体办法,考核特派员、考核人员提出总体意见,供政府领导裁决。
正是因为缺少了这些,中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才在一些地方,变成了国有资产的“大规模免费午餐”,国有资产被鲸吞蚕食。
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虚位”带来了“监督者虚位”问题,由于经济、政治制约太大,可以预计,所有者虚位问题一时无法解决,但监督者虚位问题不难解决。
现在中国已经有了稽查特派员制度,应当增加考核特派员制度:由国务院总理选派考核特派员对企业进行两季一查或一年一查,全面检查企业的经营情况,如资产运营情况,现代企业制度落实情况,任用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企业结构、管理是否合理,技术开发情况等等,但绝对不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所有对稽查特派员的要求同样适用于考核特派员。
但特派员制度有一个极大的缺点:特派员有处于有权有责,几乎完全无利的地位,而作出虚假报告就可能获得相当大的不正当利益。这对个人的公德心要求太高。恐怕中国除了国务院能够明确保证,省一级就有些难说了,省级以下更不必考虑。
另一个制度的优点超出上一个方案: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民监察委员会和考核院的考核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纳入人民监察委员会,各级政府的人事机构纳入考核院,由人民监察委员对企业的财务进行一年一次的稽查,由考核长或特别任命的考核人员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一年一次的全面检查,人民监察委员、考核人员均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这样,有几个原因会导致人民监察委员和考核人员对企业作出公正、明智、准确的检查和报告:有与特派员的相互竞争,公正、明智、准确的检查和报告提高其履行职责的声誉,有利于下一次的直接选举,等等。
这一方案还有其它的许多优点,以至于这一改革相对中国而言,给国有企业带来的巨大优点仅仅是一个不重要的副产品。
注释与参考文献:
1, 杰弗里.萨克斯和胡永泰、杨小凯等:《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思想评论”网站,http://www.sinoliberal.com/scholar/market%20and%20constitutional%20transfer1.htm 2,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当代中国的社会经济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P.84-88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