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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
4、审批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批公司年度报告;
6、议决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7、议决发行公司债券:
8、议决公司的分立、合开、解散和清算:
9、议决公司章程的修改:
10、议决回购本公司股票:
11、议决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的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在上述决策权中,前5项可以普通决议通过;后6项因与股东自益权有关,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值得说明的是,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目前要求上市公司遵照适用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控股股东的股份表决权规定有若干限制。这主要包括:(1)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2)股东会在议决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事项时,该关联股东没有表决权。
(二)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至19人。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组成的,决定公司重大计划、方案、管理制度和其大重要事项的公司决策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也是非常设机构,其职权行使主要是通过不定期召开的董事会议方式实现的,而一般董事在法律上通常并不具有执行公司行为的权力,这与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制度有所不同。依中国《公司法》,代表公司对外从事公司行为的通常是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经营理人员:但由于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代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实践中还可以直接签署或者授权经理人员签署合同文件和法律文件,故董事长和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均具有公司执行机关的性质。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其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上市股份公司须在章程中对于代表关联股东董事的会议表决权加以限制。
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具有以下职权:
l、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人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励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6·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机构
在中国公司法实践中,经理多称为"总经理",经理与由其领导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它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及经营管理机构的职权主要为:
1、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5、提请聘解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人选;
6、聘任或解聘董事会聘任权之外的管理人员:
7、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8、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9、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由于公司法赋予经理以很大的权限,为了避免经理(或经理与董事共同)从事有损于股东的行为,《公司法》对于经理和董事的职权行为做了以下限制:(1)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并负有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3)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其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金开立个人名义存款,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担保:(4)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本公司同类的营业,从事同业竞争活动和其他利益冲突活动,非经股东会同意,其个人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从事交易;(5)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此类规则具重要意义,但并未限制大股东和法人股东。 (四)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须设监事会,它是由由公司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共3名以上)组成的,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的监督机构。监事不参与公司的具体业务活动,也不干预董事会正常行使职权,但可列席董事会。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依法行使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对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一般以会议决议方式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对于董事和经理侵犯股东利益的行为和违法行为还可以独立起诉。
(五)董事与其他高管人员
《公司法》57条和58条对于公司执行机构或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设有若干资格限制;该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有财产犯罪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犯罪,执行期未逾5年的;(3)因经营不善而被宣告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经理或厂长,自破产清算完毕未满3年的;(4)有违法经营记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期限未满3年的;(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6)现任的国家公务员。
根据《上而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惜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尽管在我国公司法规框架下,上市公司董事并无执行权,但现行法规赋予其较多的义务与责任:
l、忠实义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屡行职责,为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2)除经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台同或者进行交易;(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6)不得挪用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8)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9)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10)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1)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2、勤勉义务。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形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1)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公平对待所有股东;(3)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4)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决策权,不得受他人的操纵;非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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