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民营企业——加入WTO 后民营企业的机遇、挑战与对策
(一)、民营经济的概念
目前法律上尚确切的定义。理论界关于“民营经济”的范围实际上存在三种统计口径:大口径指全都非国有经济,中口径指非公有经济(即国有和集体经济除外),小口径仅指国内居民的个体和私营企业(外资和其他经济成分除外)。从宪法(1999.3.15修订的)第11条的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看,民营经济主要指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将民营科技企业、个体户、私营经济主并列,以此推断,民营经济似乎包含民营、个体、私营三个经济成分在内。有的学者认为,民营经济应包括民间投资的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经济成份在内。民营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什么关系?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什么?民营企业是否就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1999年3月15日的宪法修正案,不再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而规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但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和讲话都没有宣布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为仍然不很确定。
(三)、民营经济的作用
改变社会上对民营经济的一些看法(和偏见)、不正当竞争、信誉差、原始积累…。
正确认识民营企业在国内经济和国际经济中的作用。
1、 民营经济已成为中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大改变是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应用新技术和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例逐渐加大。在1985-2000年间民营经济的增长速度高出国有经济增长速度的一倍以上,在工业产出中的份额从1985年的34%上升到2000年的60%。据统计,1978-1999年,民营经济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例从0.2%上升到33%。在深圳,民营企业几乎占全市企业总数半壁江山;而浙江的民营企业则是五分天下有其四。
(2)、在吸纳劳动力和缓解就业压力方面作用突出。1999年民营经济从业人数多达8300万人,2000年略有下降,仍高达7000余万人。从97、98、99连续3年的就业变化情况看,下岗工人达4600万人,新就业2200万人,几乎全部是在民营能够继续吸纳劳动力的主要是民营企业。
(3)、推动了经济结构的调整。民营企业的数量已大大超过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都有民营企业的参与,它们对国有企业形成了强有力的竞争,从而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经济结构的调整。
(4)、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已在沿海在区得到迅速发展,不仅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为其他地区树立了榜样,从而加快了各地区的经济。
2、民营经济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1994年10月在日本大阪召开的APEC第一届中小企业部长会议认为,健康的中小型企业不仅能够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而且在跨国经济活动中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保持亚太地区21世纪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亚太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就业机会的增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小企业的成长与发展。
二、入世后民营企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 机遇
1、具备从事对外经贸活动能力的企业将获得进入全球化经济关系、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有利于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发展和壮大。(国际市场准入)
2、入世后民营企业在国内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将逐步取消,民营企业可以进入新的投资经营领域。
(1)、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8章25条,都适用于民营企业。但仍有一些领域(基础产业、公用事业)不准民营企业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一项政策,降低门槛,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这些领域。
(2)、中国承诺对外资开放的领域,也将向民营企业开放。如金融、基础设施等对民营企业的开放。
3、入世后国内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将为民营企业的兼并收购、发展壮大提供机遇。
4、有利于推动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民营企业制度。
(二)、挑战
DFR在今年9月在深圳召开的“2001年民营企业发展高层论坛”上指出:“非公有制企业对入世的准备相当不足,非公有制企业入世并不轻松”。中国入世后民营企业在某些方面可以面临比国有企业更大的挑战。
1、 外国商品大量进口的挑战
中国企业的某些产品(有一定技术含量、采用非本地原材料的产品——如化工产品等)因竞争力弱而可能被排挤出国内市场。
2、 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入中国的挑战
外企的竞争优势(资金、技术、信息、管理、国际供销渠道)将使中国许多同类企业被淘汰出局。对民营企业的影响。
3、 民营企业客观上存在很多困难,主观上对入世准备不足。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人力资源开发,信息获取,技术与技术转让,融资,市场准入等,客观上影响企业迎接挑战。民营企业家主观上对入世思想准备不足,采取应对措施也不力。
4、调整和保护民营经济的法律和政策不健全,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目前,只有少数几个调整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6),《合伙企业法》(1997),《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等,而且都是只规范某类民营经济,缺乏关于民营企业的统一立法。此外,民营企业税负重,在土地使用等方面所受的政策限制较多。这种立法和政策状况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应对进一步开放后的局面。
三、入世后民营企业如何应对挑战
(一)、建立和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营企业法律制度
1、加紧制定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和政策,并清理、整顿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税收、收费),尽快建立和健全中国民营企业法,以促进、保护和规范民营企业的活动。这是民营企业应对挑战的法律武器。
2、民营企业要选择(解决)好产权形式
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民营企业必须在产权和管理制度上积极变革,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产权形式。少搞个人独资企业,一人一个山头的做法,今后难有发展且投资者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风险太大。合伙制企业目前很少,企业合伙人也要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对投资者风险也很大。最好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熟悉和掌握WTO的规则和制度,运用WTO的法律规则保护自己
1、 遵照WTO的规则和制度从事经营活动(特别是从事对外经贸活动)。
2、 对外国商品进行反倾销;也要积极应对国外对企业产品提起的反倾销。
3、 外国商品短期中大量进口冲击国内市场时,请求政府采取保障措施。
(三)、订好涉外经济合同(履约、索赔、解决争端的依据)
(1)、订立合同要遵循有关的国际公约〔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双方当事人的国内法。
(2)、合同条款要完整、具体、准确、严密。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商品名称条款;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包装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商检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责任条款;仲裁条款等。
(3)特别注意订好若干关键条款。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违约金条款或索赔条款、仲裁条款或其他解决争端方法的条款。
(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经贸争端,维护企业利益
1、订好解决争端的协议:A、争端发生前订好协议(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等);B、涉外经贸争议尽量采用仲裁方式,也可采用其他方法;C、规定解决争端适用的法律(注意不违反当事人本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2、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端,需注意以下六个问题:A、仲裁地点、仲裁机构名称要具体,规定适用的仲裁规则,明确仲裁请求;B、涉外经济案件尽量在国内仲裁而不去国外仲裁;C、仲裁过程中要遵守仲裁法、仲裁规则的规定(如按照规定期限出庭、答辩或报送材料;不与仲裁员直接接触等);D、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E、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承认和撤销问题;F、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重视法律顾问和律师的作用。
1、依法经营;2、订好合同;3、解决争议;4、法律顾问(处)和办案律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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