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涉法信访问题的几点思考
2、建立一套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
引进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分析理论,建立一套科学的信访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加强责任追究制,可以从制度上保证信访工作各个环节工作质量的提高。 目前,信访工作考核机制不完善,目标管理不科学。有一些地方政府及其信访部门对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实行目标管理、总量控制、层层分解任务,按分配的数量进行考核。其直接负面效应是迫使基层信访部门把主要精力用在降低信访量上,而不是用在解决问题上,为了把上访数字压下来,不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长期派人到上级部门值班,许多省甚至长年有几十人、上百人在北京守候,拦堵上访群众,想方设法不让群众在窗口登记。有的为了抹掉登记数字,到处托人找关系。这种舍本逐末的做法,结果当然适得其反,致使一些问题久拖不决,矛盾不断激化升级, 造成了大批上访老户、缠户。导致这种恶性循环的重要原因就是考核机制的不科学, 考核的价值取向出现了问题。
3、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相对信访制度而言其优势明显,但是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本身还存在一些缺陷,其强势地位往往使实体不正义成为可能。信访制度尽管缺乏规范的程序,存在浓厚的人治色彩和态意成分,但它包含了公众认可的实体正义成分。尽管实现这种实体正义非常艰难,但是,在健全行政诉讼制度、树立法律至上权威的漫长过程中,信访制度“无论对于仍对行政诉讼持怀疑态度的行政相对人还是对于在行政诉讼中走投无路的行政相对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公民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时,公民本来可以向当地政府或上一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复议机关与原有的责任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上下级或利益关系,公民的行政复议大多数被驳回,行政复议不能发挥本应发挥的行政监督作用,导致这一渠道缺乏应有的公信力和公正性。许多行政相对人并非不愿打官司,而是更习惯于通过信访去实现目的。目前中国法治精神薄弱、人治传统强大,本来应该更多强调对司法补救制度的完善,而不应过分强化信访这种非司法手段,但是建设法治社会过程漫长,公民对仲裁和复议若明若暗,在诸多补救方式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时,越来越多的公民被迫选择“告御状”。特别是在乡村,村民往往“望法兴叹”,把希望寄托于无门槛的信访以寻“青天”。
(三)、建立“阳光信访”是是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重要渠道
阳光信访是指信访过程体现公开、透明原则,在人们可以看得见的状态下,将信访公务行为向信访人和社会公开。在实践中,信访的公开透明度明显滞后,突出表现在一些信访问题处理上的“暗箱操作”。当前极少数信访人摸准了政府需要稳定的“软肋”,人为地制造不稳定的假象,其“闹中求决”的手段在实践中屡试不爽,并导致更多的信访人效仿,带来了不少社会负面效应。这实际上是政府诚信缺失和底气不足的表现。越来越多的经验表明,公平的实现必须在程序和形式上表现出公开性。比如,新闻媒体之所以常被信访人寄予莫大的希望,就是因为媒体能够揭破黑箱、推动监督和评判。再如信访信息系统可以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监督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使上级政府和信访机构能够及时了解、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避免多头信访和重复信访,节约行政成本,因此,建立“阳光信访”,必须通过创建信访网络平台,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专门负责接待公民查阅、咨询信息的公开机构等方式,提高政府的开放形象,同时,给媒体以相对宽松的环境并通过严格的程序让其有序介入,媒体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以案释法,使公民明辨是非,避免猎奇、渲染、夸张和误导性宣传报道。
(四)、实行集中处理是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有效方法
短期内治理涉法信访,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重点是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信访问题,遏制涉法信访大量增多的势头。关键是要狠抓案件质量,从源头上遏制引起涉法信访的诱因。要充分认识集中处理涉法信访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抓紧组织力量,对涉法信访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查清问题,找准原因,逐案逐人进行登记建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有什么问题就依法解决什么问题,对无理上访的,要态度明确地予以告知,说服其罢访息诉,闹事的,要教育、批评直至依法制裁,把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思想教育和依法打击处理违法行为有机结合起来,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包案接访制度,凡是由司法机关信访部门多次调处仍未有效解决的信访案件,原则上都要由部门领导亲自包案接访,认真落实定领导、定时间,包调处、包稳定的“两定两包”工作制度,对因案件周期较长而导致的信访,着力强化政法工作的监督与制约,通过规定办案期限、案件督察等多种形式,积极解决“久拖不决”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信访隐患,对因法律知识不清而导致的信访,应当通过建立案前、案中、案后全方位的法律咨询服务体系,积极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对需及时办理的重大涉法信访案件,由信访组向有关部门下发督办函,限期办理,必要时由单位领导亲自挂牌督办,包案处理;对重点上访老户,应当建立“信访档案”,实行长期监管,特别是对可能造成越级访的,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教育引导,努力使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作者简介:游贤林(1972--),男, 湖南邵阳人,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政治文明。现供职于湖南省隆回县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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