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涉法信访问题的几点思考
(二)、 责重权轻,信访工作机制效率低下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信访除了监督、解决争议、听取民声、反映民意、维护稳定等制度设计时的基本社会责任外,还“成了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司法救济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信访机构要承担如此之大的责任,就必须要拥有相应的职权来维系其机制的正常运行。可在制度设计上,我国信访机构不具有行政的职能和权力,没有独立处理问题的权限,甚至也不是单独序列的国家机构,所以它只能承担“上传下转”的程序性功能,不可以也不可能去解决本应由负有一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办理的社会事务,从而使信访部门处于无米下锅的尴尬境地。失去了行政权力的依托,信访工作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难以解决。使社会管理的行政成本居高不下。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机构改革始终未走出“九龙治水”和“十羊九牧”的怪圈,重复设置的机构不但不能使政府对社会事件特别是突发事件反应提速,反而徒生诸多瓜葛磨擦,据统计,真正通过上访解决的问题只有2‰,效率之低可见一斑。
(三)、渠道不畅 ,“踢皮球”现象屡见不鲜
信访机构内部有严格的上下级关系和各自的职责范围,重层次、尚服从应该是其组织关系的基本特征。可当前的信访工作基本上是“自选工作”,很少“规定动作”。对于同一信访案件,常常是群众上访的部门不同,接访的工作人员有别,其处理结果和建议就会大相径廷。信访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信访工作的随意性,使信访工作呈现出“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了;什么都不能不管,什么也都可以不管”“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随意状态,信访局成了“万金油”,各种矛盾都在这里归大堆,信访案件看似有了着落和受理单位,实际上各机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来推去,最后基本都不了了之。同时,由于党政机关的信访机构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之间职能交错,缺乏内在的沟通和协调,导致信息的不共享,信访资源的大量浪费闲置。职责的不清,信访人向哪个部门诉说都有其道理, 哪个部门都有理由拒绝信访人的要求。即便给予受理,由于信访系统缺乏统一协调机制,没有建立信息网络平台,信访者一个问题可能同时找了几个机构,得到的答复和解决方案也可能不一样,甚至相互矛盾。这样信访人与信访部门之间不自觉地形成了一种认识上的“踢皮球”。使得信访人不知道到底要在哪里诉说?好不容易得到的答复和解决方案中,到底哪个更有效更有权威?
(四)、 程序缺失,终结机制不完善
程序意味着具有一定形式的社会存在为实现一定目的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任何一种争议解决机制要实现其正义的目标,首先必须在受理、立案直至终结的一系列过程中,做到程序的完善、公开、公正,这样人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才能获得形式上的公正。而我国法律对信访案件的处理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和处理标准,终结机制也不完善。案件的受理、问题的实质解决全凭领导的个人素质、群众情感以及对信访的重视程度。对一个信访案件,信访机构可以反复批转下级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下级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拖着不办,为了求得问题的解决,信访人只能越级、重复甚至异常上访。事实上,上述制度性缺陷总是盘根错节,综合地影响着信访的运行效果。
三、引起涉法信访问题急剧增长的主要原因
上访这种体制外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行政裁量和诉讼等体制内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一定的补救效应和均衡效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减和矫正政府体制内单向度解决纠纷潜在的不公正性。但由于上访制度本身就是内生于中国层层嵌套、向上负责的政府流程,导致观念文化、权力分配体制、监督体制、救济体制等无法为信访制度的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从而造成目前涉法信访案件急剧增长。
(一)、司法信仰的缺失和法律权威的弱化
法律的神圣性与权威性是以法律自身所体现的主体情感与社会正义为纽带的,具体可表现在司法机关严格执法、规范办案,实现公平与正义方面。这一纽带的某一链条一旦出现扭曲或断裂,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即可能被削弱甚至丧失。在我国,数千年的人治统治使得从根本上就缺少信仰法律的基础,法律制度上的漏洞往往又使人们缺少适用法律的依据,而现实存在的许多不正常的执法现象又不能不令人对当今的执法状况产生怀疑。这种不尊崇法律、不相信司法裁判的结局,使人产生心理和道德的空白,必然导致思想上的迷茫和行为上的无序,遇到问题时不冷静,考虑问题时不周全,处理问题时不规范,成为走上上访之路的根本原因。
(二)、缺少公正执法的环境
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权力依然大于司法权。在行政领域,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就是领导批示。纵然有再多再好的法律,也赶不上上级机关的指示、重要领导的批示。领导批示本身弹性很大,而《国务院信访条例》又对领导批示有着明文规定,即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这里面到底什么叫做重要来信什么叫做重要来访,显然缺乏标准,而上访人员都知道只要能获得领导批示,就能解决问题,这样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便成了信访者信奉的教条。二是司法机关地位不高、司法权力弱化。一方面司法附属于行政,受制于行政,另一方面司法权力的行使常常采用行政管理的模式,使明文规定的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比如,在司法领域,常常听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说法。而“优先”之说是否合法?为什么要“优先”?优先的对象是谁?又不得而知。于是,要想使自己的案件能够“优先”解决就必须上访。这样“优先”也便成了涉法信访增多的助推器。三是在处理缠访缠诉案件中,有的单位为了求得一时的清静,做出无原则的让步,使无理缠访缠诉人得到一些好处,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纺缠诉人的气焰。四是不排除极少数司法人员水平不高、素质低下甚至贪赃卖法、枉法裁判的现象。
(三)、现行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
一是在信访机构的设置上。我国的信访机构都是附属于所在机关的内设机构,专门负责接待来信来访,本身不能够解决任何实际问题。而信访人员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解决的不好时,必然要越级上访或采取他们认为可以解决问题的方式。二是在信访监督机制上。按照规定,信访机构对所受理的信访案件,一是交本机关办理,二是交有关机关处理。各有关机关对直接办理、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必须限期审理,限时回复。但由于监督保障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使有些问题久拖不决,也导致上访不止。三是在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方式上。某些上级主管机关常把上访数量的多少和规模的大小作为评判下级机关工作好坏的标准之一,有的甚至以一票否决给下级机关施加压力。而下级机关为了追求短期效益,不被否决,便把精力放在对付上访者的身上,这样既难治标也不了治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及权威性尚未确立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应有的独立地位尚未确立,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终局性得不到落实。这也是导致了大量的上访、信访案件出现的原因。近代西方社会的司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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