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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持续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1-11 00:06:02


不对称管制亟待取消

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中国电信实行的不对称管制是方方面面的,从原来的拆分方案、资费结构和水平、管制内容到业务范围不一而足。

例如:通过几次剥离,中国电信原有的业务范围大大缩小了,寻呼、移动业务等都不能够再经营了;在与中国移动分营的时候,中国电信承担了巨大的人员和债务包袱,才成就了移动公司的优良人员和资产结构;固定电话的资费水平远远低于移动电话的资费水平;在降低因特网业务资费一项中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针对不同用户需要和市场状况,自行制定网络使用费(即上网费)标准,只要报各级主管部门备案即可。但是,由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有接入网的优势,其网络使用费则须报信息产业部批准。

一段时期内对处于主导地位的中国电信实行不对称管制,从推动整个行业发展角度上看,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是,中国电信的市场份额降低到何种程度,市场竞争到何种程度,才会取消对中国电信的不对称管制呢?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的规定了。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际不对称管制并不意味着不给灵活政策:如法国ART规定,如果一个企业的互联收入超过其总收入的25%,就要对其实行不对称管制,而目前中国电信的互联收入只占其总收入的5%。如德国规定,“对于那些市场占有率超过33%并具有市场操纵能力的公司,如果它滥用其市场势力”,将对其进行指控并责令改正(这就意味着即使一个公司市场份额超过33%,如果不滥用其市场势力,仍不会对其进行不对称管制)。又如波兰规定,对市场占有率超过40%的电信企业,政府管制部门将要求其上报其资费。但目前对中国电信实施的不对称管制,如资费问题等,就限制得很死,这对中国电信开展话务营销非常不利。所以,在对中国电信实行不对称管制时,应该给一些灵活的政策。

另外,实施不对称管制,应该尽可能按市场规律优化资源配置,限制低效率企业进入市场。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资源并没有实现优化配置,很简单的例子就是目前各大运营商在电信网络上的重复建设。

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时,不对称管制的现象也暴露无遗。对新兴运营商有利的互联互通条款立马得到细化、补充,而对中国电信普遍服务的补偿却无声无息。

这样不对称管制的后果,使得中国电信今年的发展速度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农村信息化速度也相对放慢。

全业务经营是当务之急

在历经了从三个“倒一九”到不对称管制的政策巨大变迁之后,中国电信是在取消初装费、固定电话城市普及率基本饱和、通话资费水平低廉以及移动业务异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发展的,面临的困难相当多。

受资费调整影响,现有主营业务获利空间变小,新的收入增长点难以形成,企业的收入增长趋缓。以武汉电信为例,资费调整以后的2001年3-5月国际长话业务量月均增加了11%,而收入却月均下降了4.5%。出租电路收入自2001年1月资费调整后迅速下降,1-9月月均下降15.3%。

在中国电信的业务收入当中,本地电话业务增量不增收,不可能短时期内脱离当时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而单独大幅度增长;长途业务收入受IP技术发展的影响,正急剧萎缩;数据多媒体业务的增长幅度虽然较大,但是基数太小,一直不能够成为收入的主体;新兴的宽带业务受用户承受能力、网络基础、设备投入、应用规模以及产业价值链尚未成形的限制,在相当一个时期内也不可能成为中国电信新的业务收入增长点。

反观移动业务,其已经成为当今通信业发展的方向。由于移动通信具有随时随地通话、符合个性化发展方向的先天优势,网络窄带接入的无线化是电信网发展的战略趋势之一,移动电话业务在持续高速发展的同时,盈利能力也越来越强。而目前只有移动、联通两家公司在经营,已难以充分刺激整个市场开展多层面的竞争。因此,应该让更多运营商参与竞争,共同经营好移动通信市场是十分必要的。

中国加入WTO后,《基础电信协议》成为我国管理电信业服务和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外国电信公司将与国内有资格的运营商合作,经营包括移动通信在内的高效益业务,从而必然分流国有大型电信企业的利润。

要维护正常的电信市场秩序,确保民族通信运营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就必须保证各通信运营商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各个运营商能够经营相同的业务,展开同质竞争。

加入WTO,中国电信的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但是我们不需要特别的优惠政策,只需要全业务经营这样一个平等竞争的基础平台。有了这样一个竞争的舞台,通过全体中国电信员工的努力拼搏,扎实工作,不断进行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就能够把中国电信发展成为能够体现中国电信业实力,具有一定国际综合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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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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