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流域环境变迁及环境修复的社会机制
滇池流域居民是滇池流域自然资源的共同享受者,也是滇池水体环境污染的共同施害者,流域内居民存在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特点,因此,通过社会机制可以唤起滇池流域居民的利益共同体意识和环境意识,从每个人的行为习惯入手来保护滇池。通过对近千名滇池流域调查对象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87%的人认为个人利益与滇池环境保护密切相关,87%的人认为滇池环境保护必须从自己做起。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单位体制不断弱化,大量的“单位人”逐步转变成“社区人”;随着城市化的加速,众多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大量的“农村人”逐步转变成“城市人”;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经常会有人由“在岗人”转变成“下岗人”。因此,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强社会机制建设,提高居民的环境意识,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运行机制。
笔者认为,有效的社会运行机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2.1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居民环境意识
问卷调查显示,在所有调查对象中认为人们的滇池环境保护意识非常强的占5%,比较强的占33%,两者之和不足40%;相反,认为非常弱的占10%,比较弱的占31%,两者之和超过40%。在滇池流域人口基数如此巨大的情况下,一半人的不保护完全可以抹杀另一半人保护的全部绩效。因此,滇池流域居民环境保护意识不够强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
行为科学研究表明,人们普遍存在一种“良心效应”。所谓“良心效应”是指任何一件外部性事件的产生,都或大或小存在着良心效应,即良心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当外部性产生者给他人的福利带来不利影响而且不给予补偿时,良心效应将会降低自身的整体福利水平。进行社会准则的教育是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种办法。由于人们的行为是互相影响的,所以人们要时时刻刻用社会准则来要求自己。
实际上,良心效应强调的是一种道德教育,属于“精神文明”教育。通过教育,强化良心效应,尽量减少产生外部不经济效应。运用这种“思想教育”方式来协调外部性问题在某种范围内、在一定条件下的作用。通过社区的宣传教育,使社区居民增强环境意识和环境观念,养成良好的环境道德、环境习俗、环境习惯等。
笔者认为,强化环境意识包括以下内容:“高原明珠”意识;“保护滇池,人人有责”的意识;“小的是美好的”意识;“绿色消费”意识;“绿色生产”意识;
2.2 支持绿色社团。推动绿色运动
作为民间群众性组织的绿色社团,以环境利益为宗旨,亲善自然,关注未来,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是推进环境改善的巨大力量。甚至成为“公域”(政府)、“私域”(市场或企业与家庭)之外的“第三域”,它们以追求环境质量的改善为宗旨。
按照绿色社团的宗旨和本意来建设绿色社团,推进绿色运动,是当前社团管理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一大任务。通过绿色社团,可以开展下列绿色运动:反公害运动;反开发运动;反“公害输出”运动;环境保护运动;
2.3 向社会公布环境信息。增强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
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流域环境是流域内社区居民的共同财产。每个公民都与生俱来地享有分享环境资源以维护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权利。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了解环境信息,扩大居民对环境状况的知情权,是体现居民环境权益的重要方面。信息公开可以使居民能够基于充分的信息作出选择,从而对有利于环境的产品和服务产生更大的需求。生态标志的应用,就是表明它们是以不影响环境的方式生产这一产品。那些环境保护主义者宁肯多花钱而选择具有生态标志的产品。对污染排放的信息公开也使得公众能够监督单个厂商的行为以及他们对环境标准的遵守(或不遵守)程度。居民作为纳税人,有权要求政府公布环境信息,政府也有义务公布有关环境信息。
2.4 生态环境建设注重广开言路。环境影响评价发动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至所以要有公众参与,一方面,行动建议人评价、专家评价不可能穷尽该项目可能对环境的全部影响,公众参与可以提供给主管部门更充分的资料作为决策依据;另一方面,与开发建设最有利害关系的是当地社区居民,从公民环境权的角度出发,居民有权对开发计划提出反对或修正意见。另外,政府在改善环境中的作用往往是基于公众对环境状况的强烈不满和改善环境的强烈愿望。因此,鼓励公众参与是一个重要方面。公众参与也是对环境基础设施进行成功管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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