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盈余管理行为
摘要: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是指企业管理当局及其会计机构和人员利用会计法规、会计准则的漏洞或未涉及的领域以及会计原则特别是计量原则的可选择性,有目的地选择会计程序和方法,对会计信息进行“加工”,以在证券市场、银行信贷、税收缴纳、报酬激励等方面达到预谋的利己效果的会计行为。治理企业不当盈余管理,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会计准则,明晰产权并设计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完善《会计法》、《证券法》等有关法规,改善企业外部投资与融资环境。
关键词:企业盈余管理;客观条件;动因;治理
一、产生盈余管理行为的客观条件
(一)会计准则等会计法规本身具有不完善性
由于客观的、主观的原因,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或漏洞,而这些缺陷或漏洞很容易给职业道德方面有问题的企业管理当局及其会计人员进行盈余管理提供条件。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不完善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制定过程本身可能存在不合理因素。例如,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人员组成如果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会计准则就可能出现偏向性。同时,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为了使准则对自己更为有利,都会提出各自的要求,而准则制定机构为了使自己效用函数的最大化,为了在利益相关方之间求得平衡,就必须赋予企业一定的会计政策选择权。第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本身固有的特点为盈余管理行为提供了机会。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经营活动范围的扩大化,社会、法律和金融环境的日趋复杂化,使得同类会计事项的个性日益丰富,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会计准则不可能事无巨细都制定得很完备,势必留有一定的余地,即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会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使法定的会计政策在对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以及会计报告的编报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会计政策选择范围。同时,会计准则与会计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性,即会计准则的制定常常落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和经济行为的创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缺位会使企业在准则外会计事项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由于“无法可依”而带有很大的弹性。第三,各项会计以及相关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也导致企业会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选择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
(二)现行会计理论与会计方法固有的缺陷性
1.现行会计确认基础所固有的缺陷。权责发生制是国际上通用的会计确认基础,这一基础理论虽然较好地解决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问题,但在确认的过程中加入了主观性。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如果继续单纯地采用权责发生制,需要主观确认“量”的机会会越来越多。除此之外,关于发生时间的确认也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这些都会给盈余管理行为提供机会。
2.现行会计信息重要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固有的缺陷。重要性原则允许企业对不重要的项目可以例外处理或灵活处理,但对于哪些项目是重要的,哪些项目是不重要的,无论从质的方面还是从量的方面,现行会计理论都未能作出具体规定。这样就给企业把重要项目按非重要项目处理提供了机会,从而有可能影响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公允表达。
隐健性原则的运用,使得企业收益平均化和秘密准备金的操作更容易。企业有可能为了使财务报告显示出持续稳定的盈利趋势或为了其它经济利益而采取收益平均化的会计行为,压低经营状况好的年度报告利润,将其转移到亏损年度或经营状况较差的年度。企业还可能利用稳健性原则通过过多地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等方法人为地低估企业资产或高估负债。
3.现行会计方法含有估计因素所固有的缺陷。在会计核算中,应当力求准确,但是,有些经济业务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如坏帐损失、存货跌价损失、或有损失等,因而不得不根据经验判断作出估计,从而使会计确认和计量工作不得不借助于假定和估计的方法。这同样为盈余管理行为提供了条件。
(三)会计信息具有严重的不对称性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已经高度分离,所有者权利不断弱化,经营者——主要是高层管理人员的地位不断上升,企业管理当局成为企业事实上的控制者。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一方面,企业管理当局成为会计信息的垄断提供者,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而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最为有利的会计政策,以实现其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说,在我国国有企业规模和数量所占比重都非常大的情况下,由于所有者缺位、所有权虚化等原因,作为国有企业会计信息最大使用者的国家,缺乏对会计信息质量需求的内在动力,或者说这种内在动力严重不足。而对上市公司的一些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来说,他们关心的是股市行情,而不是企业的财务状况,许多投资者对会计信息根本没有深刻的理解,甚至根本看不懂会计报表,而且目前我国相对于投资者手中的货币数量来说,上市公司的数量和规模还很小,会计信息的竞争受到很大限制,导致他们对会计信息的内在需求也严重不足。这些也都为企业实施盈余管理行为提供了空间和可能。
二、产生盈余管理行为的动因
经济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会计信息提供者与使用者经济利益的不完全一致性是企业管理当局实施盈余管理行为的内在动因。
(一)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奖金等收入最大化的动机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人——股东与代理人——企业管理当局两者的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只要不存在一种能够反映企业行为的充分信息指标,企业管理当局总要利用其信息优势侵犯股东权益。因此,股东与企业管理当局往往通过签订管理合约使两者的目标趋同。一个有效的管理合约应当能恰到好处地激励企业管理当局选择采取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但企业总价值的变动很难被观测到,从而使企业收益成为衡量企业总价值变动的最适当的指标。正是主要依靠这一盈利指标,委托人往往除了支付给企业管理当局固定的薪金外,还要支付奖金甚至股权与期权。奖金等收入的存在,驱使企业管理当局经常采取寻机性会计行为以使自己的收入最大化。由于会计信息的不对称和监督成本的存在,委托人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往往得不偿失,这决定了企业管理当局有能力和条件通过实施选择和变更会计政策等盈余管理行为来达到其目的。
(二)上市公司首发股票及上市后配股等方面的考虑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和股票上市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如“公司必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等。同时,企业为了在发行股票时获得较高的溢价,往往通过盈余管理以“修正”发股前的历史数据,调整影响每股收益的所有变量,如有意高估盈利预测数;进行所谓“资产剥离重组”并按剥离后的结果对前三年“虚拟”一个会计主体进行模拟经营等。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对关于资产剥离的规范性操作程序的研究明显滞后,对资产重组中涉及到的资本计价、固定资产减损、长期投资明显减值等有关损失的确认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许多上市公司便充分利用了这一机会来达到上市和提高股票发行溢价的目的。
股票上市后,按有关规定,其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连续三年达到10%以上,才能获得配股资格。上市公司为了获得配股资格,除了尽力搞好经营外,往往还会绞尽脑汁通过盈余管理行为如转让股权、进行关联方交易等力保连续三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这几年我国证券市场上的“10%”现象就来源于此。另外,《公司法》还规定,如果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将暂停其股票上市,上市公司为了免受其苦,也经常利用盈余管理行为粉饰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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