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盈余管理行为
(三)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规,改善企业外部投资与融资环境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将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连续三年达到10%以上,才能有配股资格,这些规定导致了巨额冲销和“10%现象”。最近对配股资格重新规定为“净资产收益率最近三年平均10%以上,但任何一年不得低于6%”,这虽然遏制了“10%现象”,但却有可能导致“6%现象”的重演。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条款加以补充和完善,除了上述依据外,还应辅以其他指标,如企业持续盈余指标、经营性现金流量指标、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处于严重的非正常状态、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数据等,建立一个多参数控制体系,以综合衡量和测定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务,以减少企业管理当局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外在诱因。
为了减少企业债务安排方面的不当盈余管理行为,应当完善现行的信贷评估指标体系,在重视会计数据量化指标的基础上,适当考虑非量化指标的作用。在量化指标方面,除了继续以流动比率等财务报表的量化信息为参数外,应当考虑指标的全面性,增加产品创新与成长业绩、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业绩、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业绩等指标,以鼓励企业管理当局注重企业的长期经营效益。在非量化指标方面,还应当考核企业在行业中的技术领先水平、发展前景等,以更加全面地、公平地测定企业的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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