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营企业会计控制
2. 按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加强对私营企业会计工作的监管
正如以上我们曾论述过的,让政府部门如税务、财政、工商、主管部门等直接进行企业会计工作的监管,其监督成本很高,监督的有效性较差,且易引发腐败等社会问题。政府应转变监督方式,在抓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基础上,重点去监管那些监督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当前已经实行或正在实行的改革措施有:
(1) 1998年取消了实行多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国有企业从1998年起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均应在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
(2) 1999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查的实施意见》,由财政部监督司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原则开展。
(3) 1999年4月1日审计署颁布了《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明确了监督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的依据、对象、方法、程序,这对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的职责,规范社会审计机构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遗憾的是目前这些措施均尚未涉及到私营企业,使得私营企业要么处于政府部门独家行政控制下,要么处于监管的真空中,这非常不利于私营企业会计工作的进行,应尽快将上述措施实施于私营企业。
(四) 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1. 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会计控制薄弱,造假严重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法律责任不清、惩治力度不足是重要原因之一。原《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一章,既未列明违法行为,又无详细的罚则标准,造成了违法难究,执法难严。1999年10月修订后的《会计法》对此有重大突破。
(1) 修订后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解决了多年来会计责任多重化和会计人员双重身份的问题,有利于会计控制的有效性。
(2) 修订后的《会计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具体列举了各种违法会计行为及惩治的形式和手段,同时对触犯刑律的会计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中,将增加打击会计犯罪的相应条款。
2. 必须加强执法的力度,特别是惩治的力度,明确会计责任和法律责任只是解决了谁对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承担责任、哪些会计行为是违法的以及违法后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等问题,为追究会计责任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但这只是解决了问题的一半,即有法可依。问题的另一半执法必严,则是最关键的,也是较为彻底地解决会计信息造假问题的关键。许多私营企业会计违法行为非常严重,偷漏税款较为普遍,当审计检查暴露之后,往往补交一点税款就了结了,执法的“软弱无力”在私营企业表现很普遍。因此,加大惩罚力度,使得违法者的风险和成本很高,从而减少违法行为,这是至关重要的。在私营企业的会计执法中,要做到两点:一是要严厉惩罚违法的私营企业的负责人(业主本人或业主委托的经营者);二是对私营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者(财政部门等)本身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牺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加以严惩,事实证明后者比前者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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