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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财务信息的阳光传递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45:08
报告披露的媒体一般都要经过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指定或认可,有的甚至是由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自己设立或控制的。

  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通过网络披露财务报告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因此借助网络媒体披露财务报告逐渐成为公众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一个发展趋势。从 1996 年起,美国和加拿大分别规定所有的强制性披露信息必须采用电子申报方式,一些交易所不再接受纸介质的申报文件。从事包括财务报告披露在内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官方系统,在美国称为“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和调取系统”(EDGAR⑤,在加拿大称为“电子文档分析和检索系统”(SEDAR)。这些系统也迅速成为获取公众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权威数据库。

  公众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形式一般为定期披露(periodic disclosure),属于证券市场持续性披露(continuous disclosure)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公司一般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可能每半年或者每季度披露一次。一般而言,财务报告披露会和其他的信息披露结合起来进行,或者直接包含在证券市场的一体化信息披露之中。

  由于一些国家对公众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内容的强制性要求十分严格、具体和复杂,以致出现财务报告披露“信息超载”(information overload)的现象。过于冗长、过于复杂的财务报告披露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影响财务报告信息的可理解性,并且把真正重要的(material)、具有价格敏感性的(price-sensitive)信息淹没在众多的信息之中。因而,对于财务报告披露,应该坚持适度监管、适度披露的原则,注意披露内容的可理解性、重要性和及时性,以便更好地发挥披露机制在公众公司财务报告架构中的价值传递和增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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