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铁路转制科研机构的财务管理
关键词:科研机构;理财环境;资金运作;财务制度;改革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科研单位转企已是势在必行。铁道部所属科研院所顺应改革的发展,逐步转制为科技型企业。转制后的铁路科研单位,一改往日享受铁道部拨款的事业法人身份,注册成为自收自支的企业法人。转制后的铁路科研机构,理财环境、资金运作、财务制度等都发生了根本变化,为此必须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1、奠定转制企业财务管理基础
1.1 作好财务清算工作
财务清算是铁路科研机构在调整转制中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为此应在单位领导、上级财务主管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组织,制定财务清算方案,对单位的全部财产、债权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账目,核实各项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实存量,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并对清算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1.2 明确产权关系,核定资产总额
1.2.1 流动资产总额的核定
(1)计提坏账,真实反映企业流动资产总额。转企前,铁路科研单位对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逐年挂帐,虚夸了流动资产总额。转企核定时,分析产生坏账原因,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按其特性、金额、年限、债务人的信誉和当期的经营状况,直接全部转销或分期转销,核减流动资产总额。转企后,按现代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期计提坏账准备,正确估算现有应收账款的可变现净值,避免企业虚盈实亏。
(2)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铁路科研机构转制时,应该对存货账面价值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并作出会计处理。盘盈或盘亏的存货按计划成本或估计成本转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待有关部门批准后,盘盈冲减当期费用,盘亏冲减存货价值,计入当期费用。存货的入账价值通常采用历史成本,即购入时的实际成本。为了客观反映企业存货的实际价值,转企后企业应按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1.2.2 固定资产的评估与确认
固定资产的评估与确认是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低估固定资产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减值流失,对企业未来的投资、融资造成不利影响;高估固定资产会使企业计提的折旧额增加,降低企业经营业绩;同时,虚假的固定资产定价对实行股份制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准确核定固定资产总额,对转企后铁路科研机构的资本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1)固定资产折旧额的确定。转制前,铁路科研单位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购入时一次摊入成本,账面上只反映固定资产购置时的历史成本,不反映其净值与市价。因此,转制时不能简单地把账面价值直接核定为固定资产的价值,应结合其经济用途、使用年限和当前市价进行重新评估登记,按评估后的净值入账,并按剩余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2)盘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由于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经济原因,发生资产价值的减值是必然的,因此要对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的按重置价值增加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的按固定资产原值予以核减,计入营业外支出;报废的按账面原值予以核销,计入营业外支出,做到入账准确合理。
1.2.3 明确产权关系,增强企业活力
国有科研机构拥有的财产都是国有财产,产权界定不存在纠纷;而铁路科研机构投资创办的经济实体,投资来源多样化,应对其财产所有权重新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如果转变为股份制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通过出卖和租赁等方式,由职工集体或个人买断,成立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以股份制形式成立为科技企业的一个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也可转成以国家控股为基础的、整建制的企业;或吸收其他出资者入股,改造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样,既保证了国家利益,又增强了企业活力。
1.3 调整、核实资本金
资本金是事业单位转制后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在未来经营资信中代表资本实力,向公众显示可能达到的规模和实力的经济保障。科学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其中事业基金全部转为资本金,其他4项都需要通过财务清算进行调整,确定转入实收资本的金额。对于铁道部投入或多年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每年创收由收益形成的事业基金、修购基金全部计入“实收资本”,核定为国家资本金。专用基金中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福利设施的建设及职工的奖励等,应作为应付款,视同负债。改制后的铁路科技型企业评估后的全部净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核定为国有资本金。在经营期内,资本金不得随意改变其金额,投资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1.4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
铁路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原有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将不再适用,财务管理方面的资金、财产、成本费用、收入、纳税、收益分配管理等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以适应转制需要,规范财务行为。
2、转制后财务管理的任务
2.1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转制后的铁路科研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应按其性质和使用方式重新分类,合理确定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及适当的折旧率,经管理部门批准,按月计提折旧,同时,报有关各方备案。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改变,需报有关各方批准。
2.2 严格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管理
铁路转制科研机构应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收入确认的规定,不准虚列或隐瞒收入,也不准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成本是企业命脉,铁路科研单位转制后需加强内部成本管理,正确划分成本项目,严格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制定成本核算程序,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做到收支配比,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为此,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成本费用,不能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
2.3 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
为保证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规避风险,铁路科研转制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本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审批、立项,并定期考察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上缴利润及管理费等指标。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投资按是否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按期进行账务处理。对于独资和控股的子公司,应由投资单位委派财务人员,参股的子公司也应及时了解子公司状况,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
2.4 无形资产的管理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无形资产应在一定的年限内摊销,摊销年限一般按照“法定有效年限与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则,采用平均摊销法。由于无形资产在促成转制铁路科研院所获得经济利益方面发挥着较大作用,因此,转制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无形资产的控制与管理。
2.5 规范利润分配方法
主要规范铁路转制科研机构内部各层次经营收入补偿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以后的部分,如何在国家、企业、内部及投资者间进行分配,包括分配的方法、顺序和比例,内部分配部分的使用范围、标准、审批程序、权限与责任等。
2.6 建立新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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