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及特殊考虑
(三)评估目的特殊,评估价值同处置变现矛盾突出。
资产在价值形态上的计量可以有多种类型的涵义,即价值类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反映资产的价值特征,不同的资产业务(即评估目的)所要求的价值类型各不相同,这些不同涵义的价值在质和量上是有差异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估的不良资产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不同于其他资产,这类资产的处置价值除受资产本身的质量影响外,还在很大程度上为金融不良资产特殊的市场供求状况、各种处置因素所影响。如何考虑这些特殊因素,准确的选取评估价值类型,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是资产评估所面临的又一个困难。首先是市场供求状况因素。一方面,由于进入交易市场的金融不良资产的数量巨大(14000亿元),并且要求在短时间内处置完毕,资本市场上的有效需求又极为有限,在短时间内就形成了一个极不均衡的不良资产买方市场,买方对不良资产的期望价格相当低;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不良资产“水分”很多,社会公众对“水分”缺乏充分的认识,从而对其期望价格往往会有较大的高估。评估机构往往会对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程度估计不足,选择正常的价值类型,采用正常的估价思路和方法,得出令交易双方都不满意的评估结论,处在两难的境地。其次是处置因素。在我国现有社会经济条件下,有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不良资产交易价格还要受处置条件、社会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不确定性很强,评估时很难把握。如在处置企业整体资产时,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就可能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在处置某些房地产项目时,有可能涉及居民搬迁问题等。评估时如果没有考虑这些特殊因素,评估价值必然会高于实际可能成交的价格,使交易难以成功,不利于处置。
三、不良资产评估的几点特殊考虑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给予特殊考虑:
(一)要采用恰当的评估方法。
待处置不良资产评估包括债权评估和以资抵债物的评估,分别有着不同的评估要求。
1、以资抵债物的评估。以资抵债物中,有少数本身质量相对较好、市场交易条件优越、或处置方式特殊的资产,可以采取常规的收益现值法、市场比较法、重置成本法,在此就不过多的讨论。其他绝大多数以资抵债物,由于自身质量、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等原因,难以处置,交易价格无法同正常市场价值相比,对这类资产的评估往往需采用清算价格法。这是因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时,交易价格的形成常常类似于清算价格,在评估待处置的不良资产时,运用清算价格法往往能够收到较好的估值效果。在实践中,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或同时出现时,需要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评估,在正常评估价值的基础上适当加以调整和折扣:一是资产本身不能持续经营。这类资产不能够持续经营,丧失了在现有条件下持续获利的能力,或是获利能力明显减弱,已不可能具备正常的市场价值。二是资产管理公司要急于变现。这类资产由于有处置时限,难以形成充分有效的市场竞争,买方占据主导地位,最终交易价格必然会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如淘汰落后的机器设备,有贬值趋势,类似一种“冰棍”效应,这类资产要尽快变现,必然需要折价处置。三是资产本身所处的市场环境不佳。对一些专用设备、地处边缘的、交易性差的房地产等,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找到公开的竞价市场和足够的竟价者,最后的交易价格往往是非完全市场价格,评估时就要考虑交易因素。
2、债权资产的评估。债权资产包括债务人和保证人两个主体。对金融债权资产的评估定价,目前尚无统一规范要求,笔者认为,应采用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方法,评定债务人或保证人由其实际偿债能力所客观确定的清偿率,据此求取债权资产的实际价值。评估时,首先对总资产、总负债、和净资产进行清查,用总资产扣除无效资产、优先受偿负债,在此基础上,确定受偿率。但是在评估不良债权资产时,尤其是对全年现金流量为负值的企业,不能完全套用常规的债权资产定价方法,只适宜用模拟破产法,模拟破产清算程序,在有效资产中,不但要扣除负债,还要考虑清算费用、优先受偿债务,以及清算变现所造成的价值损失(即清算折扣),对企业的实际偿债能力进行预测和估算。因为这类资产的债务人多数是财务状况恶化,缺乏偿债能力,基本上都符合破产条件,虽然形式上没有破产,尚在持续经营,但这仅仅是债权人未行使追偿权的结果,并不能否认事实的现实。
(二)要使用合理的评估产权依据。
不良资产处置中涉及的房地产,虽然在很多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无法提供合法正式的产权证明,但是却存在着这样的事实:一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资产转让合同或协议范围内的财产,债权人或债务人事实上拥有支配权和控制权;二是在现有条件下,只要履行合法的登记手续,“无证”房地产交易在有的地区可以进行。根据评估学对评估对象(即资产)的定义,资产是经济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能够给经济主体带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经济主体能控制且进行交易的“无证”房地产也应当在评估实践中予以确认。所以,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确认的资产转让合同或协议、债权人债务人评估委托函及承诺书、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都应该可以视作评估产权依据,而不必机械地强调“两证”。
(三)制定合理的计费方法。
在资产评估实践中,中介机构一般是按照委估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为计费依据。但是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这种计费方法存在着明显缺陷:一是边远地区小额不良资产难以评估。因为边远地区小额资产评估需要的差旅费、食宿费多,评估信息资料获取难度大,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也比较多,因而成本高,有时甚至是成本高过评估费。从效益的角度考虑,社会中介机构一般不愿接受这类资产的评估委托。二是容易造成评估机构人为地抬高评估值。若以评估价值作为收费依据,受利益的驱动,评估机构为增加收益,可能会人为地抬高评估价。但是,市场是客观的,以评估价为基础的处置价必然会背离现实成交价,评估价就成为了处置的障碍。三是对资产管理公司不公平。由于政策的原因,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账面价值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而资产的真实价值却远远低于账面价值。因此,若是以账面价值为计费依据,则资产管理公司将会承担不合理的收费,由此可见,以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不良资产评估的计费依据都是不合理的。为此,笔者认为,可以用劳动成本法计算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收费,成本可以包含评估人员劳动工资、住宿费、差旅费、会员费、税费、行业平均利润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