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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寿险公司公允价值的评诂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43:27
【本文由PB创新网为您整理】 2004年3月,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1ASB)公布了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1FRS4),并于2005年1月付诸实施。IFRS4是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1ASB)关于保险合同项目的第一阶段,这一准则主要涉及保险产品的分类,各种保险要素的分离,会计政策的延续,以及对再保的影响等,IFRS4颁布的主要目的是在实施关于保险合同项目的第二阶段前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做有限的改进,同时,要求所有签发保险合同的主体披露合同的相关信息,包括金额、时间及现金流的不确定性等。在保险合同项目的第二阶段,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1ASB)将针对保险合同建立起一套以公允价值(Fair Value)为基础的会计体系。

  IASB将公允价值定义为:“交易双方在公平交易中可接受的资产或债权价值”。

  一、寿险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评估

  寿险公司的资产主要为金融资产,在此我们主要就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评估进行分析。

  (一)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评估原则

  1.当所评估的金融资产存在市场价值时,若该金融资产市场的交易规模足够大,我们可以用该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代表其公允价值;若该金融资产市场交易规模存在一定限制,市场价值也不能完全代替其公允价值,但在此时,市场价值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重要参照。

  2.当所评估的金融资产并不存在市场价值,但对于相类似的金融资产存在市场价值时,则可采用对该类似的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有关风险调整后的价值来代替所需评估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3.若所评估的金融资产无市场价值可参照,则可通过计算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现值来确定其公允价值。

  IASB将市场价值定义为:“评估基准日,自愿的买卖双方在知情、谨慎、非强迫的情况下通过公平交易资产所获得的资产的预期价值。”

  (二)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

  对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评估,所依据的准则主要是国际会计准则39号(1AS39),该准则规定:所有金融资产均应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它们应以成本,即获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支付或收取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加上某些套期利得和损失)进行初始计量,在初始确认后,除以下各项外,所有金融资产应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以下各项则以摊余成本计量并进行减值测试:企业源生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其他到期日固定的投资,例如企业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咖的债务性证券和强制性可赎回优先股;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限于一些没有市场标价的权益性工具和一些与这些无标价权益性工具的转让有关,并必须通过转让这些无标价权益性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

  国际会计准则39号不再根据金融资产持有时间的长短将其划分为长、短期投资,而是根据持有的目的将其分为以下四大类:

  1.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指主要为了从价格或交易商保证金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的金融资产。一项金融资产不论因何种原因购置,如果它属于投资组合的组成部分,

且有证据说明最近该组合可实际获得短期收益,则该金融资产归类为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和固定期限,且企业明确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期日的金融资产。

  3.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指企业直接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商品或劳务所形成的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指不属于以下三类的金融资产:

  (1)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

  (3)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在以上四类金融资产中,对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将用公允价值(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对于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和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将用摊余价值(帐面价值)进行评估。.

  与市场价值相比,公允价值定义更广泛、更概括。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可以用市场价值来代替公允价值;但如没有证据表明资产交易市场存在时,公允价值可由收益法或成本法来获得。

  二、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评估

  (一)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评估原则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1FRS4)中,对于保险合同作出了如下定义:“合同的一方(保险公司)接受另一方(保险客户)的重大保险风险,如果一些指定的不确定的将来发生的事件(被保险事件)对保险客户产生不利影响,保险公司同意补偿保险客户。”但是对于那些并没有重大保险风险的保单,如一些储蓄和养老金计划,不管它们的法定形式如何,都将被指定为金融工具并包含在IAS39的范围之内。lAS39也将适用于那些主要承载金融风险的合同,例如信用衍生工具和某种形式的金融再保险。

  为了帮助保险公司作出判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经澄清了其对重大保险风险的定义。重大风险指的是,也仅仅指,某一投保的事件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某种情况下将支付重大的额外赔偿,而不是指那些导致保险公司损失部分商业利润的情况。

  根据以上原则,在评估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可采用以下方式处理:对于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单(在IFRS4定义范围之内的保单),用精算评估法计算其公允价值(寿险责任准备金);对于不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单(即在lAS39范围之内的保单),用现值法计算其公允价值。

  (二)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

  1.对于在IFRS4定义范围之内的保单

  在IFRS4定义范围之内的保单都含有重大保险风险,寿险公司所经营的各种传统型寿险、意外伤害险等都属于此范畴,对于这类保单是没有市场价值可以参照的,在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主要由精算人员选择合理的精算假设,包括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预定费用率等,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进行评估,得出其责任准备金,以责任准备金来代替其公允价值。
  2.对于在lAS39定义范围内的保单

  对于不包含重大保险的保单,如一些储蓄和养老金计划,都将被指定为金融工具并包含在IAS39的范围之内,由于这些保单没有市场价值可参照,因此,一般采用现值法评估其公允价值,在评估时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现金流无风险,则采用无风险利率进行贴现。

  (2)如果现金流有风险,则应进行风险调整以反映风险的市场价格,进行风险调整的方式有三种:一是调整折现率,即在无风险利率上增加一个风险溢价;二是使用期权定价技术对不同情境下的结果加权;三是调整折现的现金流。

  (3)应包含所有与该保单相关的现金流。对于这类保单,计算公允价值的方法有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直接法是从资产定价的角度,在经过适当的风险调整后直接折现负债现金流, 

  间接法,其基本思想是业务要按其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估价。其具体步骤是:首先在随机各种情境下产生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其中要考虑负债所对应资产的投资收益、法定会计基础、所得税和风险资本需求;随后按照风险调整的资本成本贴现未来现金流,求均值后得到可分配收入现值(DDE);从资产的市场价值中扣除DDE和递延税收负债后,就得到了负债的公允价值。

  递延税收负债:
  

  在上述符号中,FVL为负债的公允价值,TVL为用以计算税收的负债价值,l为负债的现金流,E为可分配收益,MVA为资产的市场价值,TVA为用以计算税收的资产的价值,T为税率。

  三、公允价值的评估对寿险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

  公允价值标准是整个国际会计标准的发展趋势,保险合同也在向公允价值标准迈进,在IASB关于保险合同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中,采用公允价值对寿险公司进行评估,其经营结果与采用当前方法相比会有一定差异,理解这些差异及导致这些差异产生的因素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公允价值。由于在这两个阶段中,对于占寿险公司资产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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