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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委托评估中的几个误区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40:44
人装修价值的评估,首先需要了解房地产的产权情况,以及估价时点前几年房屋装修的次数及标准,注意界定出承租人的装修时间和装修范围,然后,依据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即可得到结果。但是,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双方为要补偿的装修范围争执不休,因为有些装修并非是现承租人装修的,而是前几轮承租人留下来的,应该已归业主所有,在此不必赔给现承租人。

  但暂时剥离不出来,这时,我们只能对估价时点上的全部装修进行评估,分别给出重置价、成新度、现值,并在报告中声明:只估装修市值,不议权益归属,提供证据保全,为以后裁决提供参考依据。

  案例2 :房地产拍卖目的的评估,其装修价值不能按其实际市场价值全部考虑,只能适当考虑,因为买家未必认同这个装修风格,考虑的比例要依不同房地产类型,具体装修情况以及市场对于这种装修风格的认可程度而定,不可一概而论。

  案例3 :法院将债务人的房地产以物抵债后,仍不够偿还债务,债务人(某装修公司)在征求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按债权人的设计要求对已抵债房地产进行了全新装修,拟用装修价值继续偿还债务,该项以装修抵债的评估中,对于装修价值可以按照市值完全考虑,不必折减。

  总之,司法委托的评估,法律关系、产权关系错综复杂,各种资料又往往残缺不齐,政策性强且变动较大,稍不注意就会陷入误区,所以,评估时应该特别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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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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