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的债权人地位
德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制度主要是企业性的。这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大量的直接产权关系,尤其是在大企业中,银行持股比例很高,是企业最大的股东。在德国,由于产权的实施成本很高,银行以外的许多投资者并不看中基于股票的投票权,而是委托银行代理行使,再加上银行的高信誉度,使得银行享有了更多的投票权,在企业财务治理中居于绝对的控制地位。
(二)我国的情况
199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主办银行管理暂行方法》,并在300家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北京、天津等七个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中试行。这一办法虽有一定的作用,如结束了企业过去“多头开户”、“多头贷款”的局面,明确了主办行的权利,但在对银行贷款的使用及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等方面,银行并无实质性的监督和控制措施。这种对于银行来说责任和风险大于权利的财务机制,不利于建立正常、合理的银企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应采取措施,重 塑银企关系。
其一,允许银行向企业投入股权资金。这样,银行就可以以股东的身份享有企业的部分控制权,并使债权控制与股权控制相互补充。
其二,在企业董事会设置兼职债权人董事。银企之间的人事结合可以以股权关系为基础,也可以以贷款联系为基础。债权人董事一般不干预企业的经营与财务,但在监督企业财务决策、防范风险等方面有一定的作用。
在我国债权人利益常被忽视的情况下,提高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可以丰富“利益相关者财务控制理论”的内容,而且对银行不良债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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